马彩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执业于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
案件事实邵某与吴某是夫妻,双方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婚后邵某性格暴戾,经常对吴某进行殴打、辱骂,殴打次数总计有十多次之多。吴某有数十次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依法出警对邵某进行制止、教育。2020年10月,派出所曾对邵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往后的日子里,邵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贾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吴某不堪忍受、心灰意冷,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邵某支付损害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吴某所有诉请。案例分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经常性谩骂、恐吓,性伤害等方式),给其家庭人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人民法院审理涉案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一旦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我国《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家庭暴力就会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和依据,并解决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受害人需向法院提交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加害人存在现实家庭暴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警记录,家暴现场及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录像、告诫书,伤情鉴定书,就诊记录,相关组织的接待记录,加害人保证书,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然而,往往由于受害者及时收集证据意识薄弱,有的证据本身难以收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证言难以获取等因素,受害人收集证据难是客观现实。当然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吴某收集家暴证据比较齐全,所以她的诉请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夫妻应当互敬互重,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据此,我们应加强社会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力,让受害人面对家暴时不再软弱,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谢谢大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1079条、1091条所称的“虐待”。《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情简介】2017年7月10日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某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判令3周岁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原告称:位于某A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位于B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应当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辩称:位于A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是首付款是被告位于C处的婚前房产卖出所得,应当属于婚前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将婚前财产予以扣除。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现婚生子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通过比较双方的经济能力、孩子就学条件、孩子现居地等抚养孩子的条件对比,由被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位于A处的房屋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婚生女已经满两周岁,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婚生女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有固定的生活环境,如果突然变更可能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位于A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是首付款是被告位于C处的婚前房产出售所得,因此被告对于A处房产取得贡献大于原告,财产分割时应当将被告婚前财产部分予以扣除。【律师意见】如何在婚姻中如何保护你的最大权益:第一、夫妻双方最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离婚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在长时间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夫妻的财产必然会产生混同,且婚前财产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形态转变。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财产分割会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财产转换为其他财产之前,为确保财产转让不至于影响婚前财产的属性,应注意保存财产转换过程中相应的证据,以防不测。最重要的是,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证据要真实、充分,能证明婚前房产的卖房款确实用于婚后购房。但是遇到具体纠纷,还是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更好维护你的权益。
案情简介王某(被告)与余某(原告)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3月余某向法院离婚。婚前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忠实义务,约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妻子发生感情不忠诚的事宜,妻子自愿接受财产分割比例从50%降低到10%”。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流产的证据。2021年9月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赋予强制力。但是由于张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故法院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40%,无过错方分得60%。律师意见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约定的忠实义务是否有效且具有强制力(可诉性)。律师认为:该条款对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理由如下:一、“忠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和原则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对上述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将《民法典》上的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也使得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二、“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基础,对婚外情等严重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惩罚。“忠诚协议”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相互履行夫妻忠诚义务的本质要求,既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亦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相合。三、“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协议的补充协议,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签订协议的内容有着明确认识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只要双方在协议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四、夫妻忠诚义务的约定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忠实协议》应十分慎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观点存在不同意见。据此,婚姻关系当事人(特别女方)为了保护自己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因《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忠实协议》在诉讼中存在不确定性。
二、遗嘱继承房产需要交哪些费用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2.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3.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4.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二、过继孩子给亲戚合法吗孩子可以过继给亲戚抚养。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又叫立嗣,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收养。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其实,本质上子女的过继就是一种收养的关系,准确的来说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一)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以及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三)内容合法: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遗嘱继承什么情况下会失效1、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2、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同时,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然无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固然无效,但实践中较难证明,尤其是立遗嘱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他人若想通过诉讼认定遗嘱无效,必须要有足够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证据证明。4、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5、遗嘱人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也导致遗嘱无效。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的遗产,导致处分该遗产的遗嘱或遗嘱中的部分内容无效。
您好,你遇到什么问题了?
你好,那你要重新申请离婚了。
你好,自杀这不好意思这种案子我不擅长,你重新再找找别的律师。
你好,孩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还给谁给谁,对方支付抚养费,房子在法律上归他。
你好,可以跟公司申请工伤
你好,先走交通事故处理,然后走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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