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律师是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守法、诚信的原则,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房产、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鞠律师办案认真仔细,深入研究法律,并结合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尽可能地为每一个当事人争取利益。如果事情比较紧急,请直接电话联系,为您争取合法权益,给您带来解决方法。或者您也可以带上您的相关文件和证据,直接到律所面谈,这更有利于交流,也方便律师了解整个情况,为您及时争取合法权益。
擅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鞠律师是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守法、诚信的原则,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房产、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鞠律师办案认真仔细,深入研究法律,并结合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量身定做的法律服务,尽可能地为每一个当事人争取利益。如果事情比较紧急,请直接电话联系,为您争取合法权益,给您带来解决方法。或者您也可以带上您的相关文件和证据,直接到律所面谈,这更有利于交流,也方便律师了解整个情况,为您及时争取合法权益。
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案件基本事实:2005年12月28日,无锡市XX区XX拆迁有限公司于张某及其三兄弟就XX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母亲的继承人。根据户籍信息显示,张某母亲系张母三兄弟母亲,于1998年9月18日死亡注销户口,除张某三兄弟外,还有一女。2006年11月2日,张某及其子张小某与胡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以29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让给胡某,胡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房款29万元。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1日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上市交易。因张某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分歧,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因此无法配合胡某配合过户,因此胡某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退还房款29万元以及要求张某赔偿胡某房屋差价损失。为了证明损失,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经评估,该房屋在价值时点2018年10月15日总价为969900元(不包含土地收益价格、不包含室内装修价值)。法院判决:1.胡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15日解除;2.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返还胡某房款29万元;3.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胡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判决的理由如下: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乙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胡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双方一致同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15日解除,因此张某应退还胡某已购房款29万元;2.关于胡某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因此,对于房屋的差价损失法院酌定50万元,由张某支付给胡某。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乙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送货单、收货单等交付凭证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当事人可以提出以下证据:例如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电话录音;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目睹买受人签收标的物的证人证言等。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在时间、标的物名称及数量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事实的证据链,则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把中介的完整公司名称记下来,去相应的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你们双方在同一个外地居住满一年,是可以的。
去工伤认定中心去申请工伤。
主要看房东是否知情,如果知道且没有反对,则房租支付给房东,如果不知情,你需要履行你和二房东的合同,由二房东转交房租,不过有风险,建议你还是直接和房东重新订立合同。
如果没有侵权人的话,在医药费超出保险公司承包范围的费用是由你们自费的,如果有侵权人则是侵权人支付剩余医药费。
会导致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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