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工作3年多,担任多家大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执业经验相当丰富。主要业务范围涵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专业领域。张佳楠律师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最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工作3年多,担任多家大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执业经验相当丰富。主要业务范围涵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专业领域。张佳楠律师遵循“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能力为客户寻找设计最佳的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广大企业、公司、个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7月18日,刘某因劳动(人事)争议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市AA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向其补偿未发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年终奖共计为64502.87元。AA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为应诉答辩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8年7月30日与本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律所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我方在代理AA公司之后,即刻研究案件情况,拟定诉讼策略。因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且诉讼请求明确。因此,我方针对刘某主张的四个方面的仲裁请求进行有效答辩。经2018年9月20日的开庭审理,以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得知对方具有调解意愿。因此,在开庭后,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最终AA公司向刘某支付调解款人民币22750元而结案。具体办案情况:2018年7月30日,我方在接受AA公司委托之后,针对该案件的案件焦点,我们组成专案律师团队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因该案件的仲裁请求仅涉及四个方面,因此,针对诉讼请求,我们与当事人沟通后,组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第一,我方提交AA公司在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20日的员工考勤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在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未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第二,我方提交2016年、2017、2018年春节期间的考勤记录,证明刘某所休年休假的天数远超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我方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员工承诺,证明刘某未与AA公司约定年终奖事宜,而年终奖是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以及员工业绩决定的。第四,我方提交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复函等,证明刘某系因自身原因长期旷工,属于自动离职。2018年9月14日,我方向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证据。2018年9月20日,经开庭审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深入沟通,以及在我们律师团队的努力下,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2018年10月8日上午,双方在仲裁员谢某的主持下成功调解。案件处理结果:1、AA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刘某调解款人民币22750元;2、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律师建议:每个劳动争议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而论的针对自己的案件死搬硬套其他案件的思路。要有针对性的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搜集调取证据,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比如本案中,在本案提交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证据后,一个重要促使申请人妥协进而和解的因素就是其在任职期间从事本公司相同的职务,根据员工手册,其违反的竞业限制的规定。因此,作为被申请人一方的律师,我们掌握着谈判和解的主动权,最终促使对方和解,该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美容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深圳龙华区某地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装,期限为6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所承包经营每月最低收益为6468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原告上月最低收益转入原告指定账户中,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支付了保证金,被告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向原告按期支付了上月的最低收益6468元。但2017年12月之后,被告未再依约向原告支付最低收益。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被告致函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支付。原告于是找到我方代理。我方在接触案件后,详细分析案件材料,为原告制定了周到的诉讼策略,准备起诉材料后,即刻启动诉讼程序为原告维权。通过我方组织证据资料(合同、转账凭证、收据、致函等),拟定答辩状阐明我方的主要观点,名为投资经营,实为民间借款纠纷,法院采信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60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多元。律师分析:从大致来看,本案确实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是经过我们律师的综合分析及把控,其法律关系明显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通过我方向法院详细阐明我方的观点后,赢得了法官的认可。另外,证据也是至关重要,若没有固定的转账记录,也是很难取得预想的效果。律师建议: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纠纷,当我们遇到这类纠纷时,不要自认为是投资关系,而认为已经投进去的钱因为投资风险的特征而无法要回来,我们要勇于刺破其面纱,抓住其本质,从根源出发,敢于快速戳住其问题所在,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起诉维权或许能够更加取得预想的效果。
基本案情:林某与毛某于2016年12月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在银座银行贷款15万元交了首付买了一套房,房子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某某地204,该房在女方名下,经双方协商,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协助男方办理房产改名手续。”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林某多次要求毛某配合办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毛某不予配合。林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8年4月13日委托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提起诉讼。我方在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4月18日代为其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起诉立案,龙岗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毛某协助林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分析:我方在接收委托后,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整个案件做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全面特定的诉讼策略。通过整理案件材料、拟定起诉状、编辑证据资料、拟定开庭的举证、质证意见、详细编写代理词,最终获得的胜诉。本案胜诉的关键不仅在于证据的完整性,而且也在于我们律师运用专业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把握,最终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若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要考虑自己的诉求是否有相关证据佐证,要运用合法的手段搜集尽可能多的证据资料,然后寻找专业的律师为您起诉维权,这样您的诉求将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7月18日,刘某因劳动(人事)争议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市AA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向其补偿未发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年终奖共计为64502.87元。AA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为应诉答辩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8年7月30日与本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律所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我方在代理AA公司之后,即刻研究案件情况,拟定诉讼策略。因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且诉讼请求明确。因此,我方针对刘某主张的四个方面的仲裁请求进行有效答辩。经2018年9月20日的开庭审理,以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得知对方具有调解意愿。因此,在开庭后,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最终AA公司向刘某支付调解款人民币22750元而结案。具体办案情况:2018年7月30日,我方在接受AA公司委托之后,针对该案件的案件焦点,我们组成专案律师团队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因该案件的仲裁请求仅涉及四个方面,因此,针对诉讼请求,我们与当事人沟通后,组织相关证据进行答辩。第一,我方提交AA公司在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20日的员工考勤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在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未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第二,我方提交2016年、2017、2018年春节期间的考勤记录,证明刘某所休年休假的天数远超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我方提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员工承诺,证明刘某未与AA公司约定年终奖事宜,而年终奖是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以及员工业绩决定的。第四,我方提交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复函等,证明刘某系因自身原因长期旷工,属于自动离职。2018年9月14日,我方向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证据。2018年9月20日,经开庭审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深入沟通,以及在我们律师团队的努力下,让双方自愿达成调解。2018年10月8日上午,双方在仲裁员谢某的主持下成功调解。案件处理结果:1、AA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刘某调解款人民币22750元;2、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律师建议:每个劳动争议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而论的针对自己的案件死搬硬套其他案件的思路。要有针对性的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搜集调取证据,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比如本案中,在本案提交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证据后,一个重要促使申请人妥协进而和解的因素就是其在任职期间从事本公司相同的职务,根据员工手册,其违反的竞业限制的规定。因此,作为被申请人一方的律师,我们掌握着谈判和解的主动权,最终促使对方和解,该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下班途中去买菜被车撞可算工伤!!!2013年4月,王某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公司未替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10月13日16时30分,王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前往海门镇通源市场买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不承担涉案事故责任。2015年3月9日,王某向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18日,海门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伤属工伤。公司不服,于2015年7月10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门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门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王某下班时间及行驶路线是否合理的审查。首先,关于王某下班时间是否合理问题。判断劳动者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并不能单纯地以发生伤害事故时间距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长短为依据。合理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为了正常上下班,在必要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时间。衡量合理时间要综合考虑工作地与职工住处之间的距离、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公司认可王某下班时间为16时30分,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16时52分左右,结合王某下班时间、交通工具和行驶的路程来看,该时间段处在王某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其次,关于王某下班行驶路线是否合理问题。合理路线通常情况是指职工住处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之间必要的路线。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的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王某家住海门市国际车城2号楼*室,虽然王某发生事故地点并不处在平时上下班的通常路线当中,但王某在2014年10月22日交警部门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发当天16时30分从单位下班前往通源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询问笔录虽然是王某的陈述,但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在该阶段不大可能有意识地为以后申请工伤认定而向交警部门捏造事实,做虚假陈述。而且,王某在海门人社局所作调查笔录中进一步解释系因为通源市场的海产品比较新鲜,种类齐全而到该市场买菜,王某的解释合乎日常生活常情。因此,海门人社局认定王某下班路线合理并无不当。至于公司提出王某前往通源市场买菜不顺路,不应认定为合理路线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城东市场(又名荣盛市场),还是通源市场,均不在王某下班回家顺路的路线当中,不能因为前往通源市场距离较城东市场稍远就否定路线的合理性、正当性,公司的该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基于以上理由,海门人社局认定王某在2014年10月13日16时52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采信的交警部门、人社部门的询问笔录分别形成于事故发生后的10天、6个月后,不排除王某为获取工伤而捏造事实的可能;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下班合理路线要考虑路线的经济性和常规性,而本案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线不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下班后是否去买菜以及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关于王某下班后是否去买菜,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项规定系工伤举证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但对于通勤事故的证明责任问题,与工作事故应当有所区别。后者处于用人单位控制的范围之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前者职工脱离了用人单位的控制,受伤职工应当对属于上下班途中且系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王某系下班途中并无异议,主要异议在于王某是否去通源市场买菜的途中。为此,王某在2014年10月22日交警部门所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该笔录形成于工伤认定程序前,能达到其事发当日下班前往通源市场买菜的初步证明目的。虽然公司称,该笔录行成于事故发生后10天后,王某存在为骗取工伤而捏造事实的可能,但公司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不能仅凭公司的主观臆断来推翻行政机关制作的书面笔录,否则相关事实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中。公司还认为海门人社局没有尽到查清事实真相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对于王某下班后去买菜的事实,本身属于其主观上的心理目的,客观上谁都不可能知晓王某下班后的真正目的地,故只可能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来寻求真相,海门人社局已经对王某及周某萍进行了询问,同时调取了交警部门的案卷材料,尽到了调查的责任,事实上也没有其他方式能实现进一步查清事实的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可以认定王某下班后系去通源市场买菜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关于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内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主要异议在于是否处于合理路线中。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合理路线”的规定,意味着人社部门及人民法院在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判断时,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而不能把“合理路线”拘泥于最短路线,只要职工下班后目的系解决正常的生活需要,均可以认定为合理路线。不可否认,路线的延长确实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正是在于保障这个风险的发生,虽然王某回家途中,存在城东市场这一大菜场,但在对王某下班去通源市场买菜这一事实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去通源市场买菜也属于合理路线,其次,对于通勤事故工伤认定问题,存在逐渐从宽的过程,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扩大的趋势,上述司法解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社部门作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给予一定的尊重,本案中,人社部门对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认定为工伤,符合立法本意及工伤认定的趋势,也是司法一向倡导和鼓励的,且这样的认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公司继续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首先,根据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王某不承担涉案事故责任。其次,王某下班时间为16时30分,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16时52分左右,结合王某下班时间、交通工具和行驶路程来看,该时间段处于王某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最后,根据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王某作出的《询问笔录》,王某陈述事发当天16时30分从单位下班前往通源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海门市人社局对王某作出的《调查笔录》,王某陈述因为通源市场的海产品比较新鲜、种类齐全,故去该市场买菜。根据海门市人社局对证人周某作出的《调查笔录》,周某陈述其是王某邻居,其发现王某受伤后,问王某为何受伤,王某回答是下班去通源市场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海门市人社局认定王某下班路线合理并无不当。公司虽否认王某下班后去通源市场买菜,但是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海门市人社局在对王某及证人周某进行询问,并调取交警部门的案卷材料后,作出1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海门市政府作出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1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亦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2017)苏行申295号来源:掌上法律顾问
在日常生活中,打借条是常有的事,但打借条,你不能随心所欲去打,你稍有不注意,就有可能让你在以后的追偿之路安上定时炸弹,最后受伤的还是你自己。那么,在借条中我们常见的陷阱有哪些呢?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借条中常见的12中陷阱,你一定要留意。01.打借条时写错名字包括:(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重要提醒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02.以消字笔出具借条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重要提醒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03.由他人代写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重要提醒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04.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重要提醒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05.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重要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06.将借条写成收条、取条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重要提醒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07.变造、篡改自书借条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支付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重要提醒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尽量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08.借条不写利息①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重要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②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2.4万元,年利率为24%。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2.4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2.4万元还本付息。重要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上述方式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09.砍头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重要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10.打了借条未收到款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随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重要提醒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11.公私不分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了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重要提醒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并不是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12.代他人出具借据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了。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重要提醒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来源:山西晋城中院
到劳动局投诉就可以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主要看对方是否有在深圳居住?如果没有就不能在深圳起诉离婚。
您好,这种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判决对方赔偿。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前面的社保,但是让公司赔钱,希望不大。
只要工作岗位性质没有变,就是合理的
起诉离婚,需要起诉状、证据资料,以及双方的主体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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