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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公众知悉即该信息不能从公众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在认定该要件时,应注意时间与地域限制,某项商业秘密经过一定时间可能已为公众所知悉,某项商业秘密在国外可能为公开但在国内可能为秘密,故应结合时间与地域条件进行认定。二、具有商业价值什么是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用性。该项商业价值可以是已有的,也可以是将有的,即实施该商业秘密以后将会获得的商业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三、采取了保密措施1、什么是保密措施?可以分三种:制度方式、合同方式和技术方式制度方式1)建立保密制度,要求该制度为公司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全员知道;2)将有关保密资料的载体上印制“保密”字样;3)将相关资料的密级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等级;4)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有关资料携带外出等。合同方式1)与他人合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时,在相关合同中确定有关信息为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2)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注意采取此种方式应当有相应的对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而无效。)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或者其权利的归属;4)口头或书面告知,使全体员工知晓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技术方式。各种可以采用的技术措施均可采用,比如保险柜、电脑密码、电脑专用、文件密码、软件加密、网络监控、视频监控等。2、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方案、程序代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等。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上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具备:秘密性、新颖性、有价性、实用性、保密性、信息性、合法性等特征,才能构成商业秘密。注意: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的要求,一般合理约定即可。四、侵犯商业秘密有什么后果?1、民事后果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违约责任,比如承担违约金等。2)侵权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难以查明的,按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金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如果上述两项金额均无法查清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处30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2、行政后果权利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的工行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比如责令停止销售采取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2)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20万元的罚款。3、刑事后果1)构成要件主体: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员;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客观方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非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2)什么是重大损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如何确定为“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权利人的:研发成本、利用周期、市场前景、许可费用、竞争优势、商业信誉等。侵权人的:出卖费用、生产产品获利情况(销售额×利润率)等。3)可能触犯的罪名。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员工出卖本公司商业秘密构成贪污罪,非国有公司员工出卖商业秘密构成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严重后果:损失在50万元年以上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后果:损失在250万元以上,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4)职务侵占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竞合如何处理?数罪并罚。比如将商业秘密信息披露或者出卖给他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其中公司利益受损以及出卖商业秘密的所得部分属于职务侵占罪,而披露客户信息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故以职务侵占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比如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开办自己的公司,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属于职务侵占,而未经许可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因此应该数罪并罚。五、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以下情况不侵犯商业秘密:1、独立开发获得;2、合法购买;3、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4、合法接受许可获得5、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很多人买房的时候需要办理按揭贷款,在问及销售员的时候,得到的答复都是没事一定能办下来,于是交了定金,甚至是十几万几十万的首付,最后银行审查通不过,此时能否要回已经交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和已付款。简单说:因为购房人的原因,可能是征信过不了,或者是不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房产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人赔偿损失。损失的数额,一般来说合同里会约定违约金。如果是政府限购或者是银行政策原因,办不了贷款,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返还定金和收付款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注重自己的健康和形体,很多健身房应运而生,一般都要求办理年卡,如果想要得到更专业的训练就要购买私教课。私教课一般按节收费,几十节或者几百节打包出售,那么如果遇到了:更换居住地点、生病、长期出差等情况,不能继续到健身房锻炼的情况下,能不能要求退还年卡费、私教费呢?笔者遇到不少人咨询这个问题,也亲自办理过一些类似的案件。首先看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消费者遇到的情况,属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情况。那么消费者说了,更换工作地点、生病或者长期出差也是不能抗拒的客观情况啊?但实际上,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不论是国际或者国内,都限制了不可抗力的范围,除了以上说的几种情况,一般都不能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那么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很多健身房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就会在合同或者附件里,明确约定了发生类似情况的措施,比如约定不能退卡只能转卡,可以申请暂停年卡,而且私教课的教练更换也不属于违约等等。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加进去几条补充约定,以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做不到的话,那么纠纷发生以后,就要及时确定剩余年卡期限和私教课的节数,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结婚是可以要回来的。
具体什么问题要描述清楚。
如果有记录是可以查到的。
要看是什么违约,按合同赔偿。
最好是去劳动仲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