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树伟律师,1980年2月出生,毕业于空军工程大学、吉林大学,硕士。在空军部队服役18年,副团职退役,曾任军队反腐一线侦查员,查处多起军职以上高级别职务犯罪案件,有丰富的侦查经验,熟悉侦查、公诉、庭审流程与技巧。律师执业以来,深度钻研刑事犯罪辩护,注重发挥律师全程辩护、精细化辩护作用,多起案件达到撤销案件、不予起诉、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缓刑效果;专注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方向,在有限领域内做专业精深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阮树伟律师,1980年2月出生,毕业于空军工程大学、吉林大学,硕士。在空军部队服役18年,副团职退役,曾任军队反腐一线侦查员,查处多起军职以上高级别职务犯罪案件,有丰富的侦查经验,熟悉侦查、公诉、庭审流程与技巧。律师执业以来,深度钻研刑事犯罪辩护,注重发挥律师全程辩护、精细化辩护作用,多起案件达到撤销案件、不予起诉、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缓刑效果;专注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方向,在有限领域内做专业精深律师。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A系地产开发商,曾于10余年前通过公开拍买获得某一国有工厂出让的地块1处,连带地上8间房屋(有产权登记)、两处房屋(拍买时无产权登记)。犯罪嫌疑人B系A的女婿,系建筑商,与A的女儿于2015年结婚。2018年初,A和B约定,由B整体承包A拍得地块的开发建设,A负责清理土地交给B开发。在A清理土地过程中,拆除了地上所有原建房屋,其中8处房屋有产权,另两处无产权房屋一并拆除。事后,B着手开工建设商品房住宅。在住宅即将封顶时,某公司C拿着2处房屋产权找到工地,声称A、B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其所有的两处房屋,要求A、B进行赔偿。因C索要赔偿过高,双方未能谈拢。C以政府拍卖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政府与A对其进行赔偿,一审二审均败诉。2018年上半年,C向公安机关报案,称A、B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警方立案,并将A刑事拘留羁押,对B未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上半年,在A被羁押1年多之后,以A为被告、B为证人将该案移送法院起诉,C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A、B为共同被告。至此,本律师接受B的委托,作为刑附带民事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在A的刑事部分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注意到,公诉机关出具了一份对委托人B的网上追逃决定书。因本次庭审公诉机关并未对B提起公诉,但该份证据直接改变了B的身份,B已由刑事案件证人、附带民事部分被告身份直接转变成共同犯罪嫌疑人,本案出现程序上的重大转变。因此,本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向法庭申请驳回C对委托人B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待其归案后再行告诉,法院准许,裁定驳回。至此,委托人B的身份已成为刑事犯罪嫌疑人。2019年7月,B赴外省途中被抓获并刑事拘留。经家属委托,本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为其辩护。介入刑事部分辩护后,本律师发现,对B涉嫌与A共同故意毁坏财物(拆除旧房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B本人曾经承认过其参与拆除,但随后翻供;其家人的证言亦是如此,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B直接参与组织、指挥拆除旧房屋过程,也无其提供帮助的证据。本律师认为:能否证明B有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应为本案核心焦点。针对案件客观情况,拆除的房屋已完全损毁,时过境迁,参与拆房的工人也没有找到,本律师推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必将取证的重点放在对B的讯问上以获取有罪供述。因此,指导B正确应对讯问,实事求是陈述、防止讯问人员在讯问笔录中采取“技术手段”成为本案辩护的关键。经过会见,本律师详细的为B讲解了讯问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应对措施。事后证明,正是因为B在讯问中的坚持,才迫使讯问人员改变了技术处理过的笔录,避免了不利证据产生。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将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意见递交给主办检察官。经过7天耐心等待,检察机关终于在最后一天下午电话通知本律师,因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对B不予批准逮捕,通知家属马上到侦查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办案心得:1、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37天内,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期。2、刑事案件证据仍然是口供为王。现行侦查手段水平之低下,除了一些人命关天的重大案件,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仍然以口供为主。因此,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应对讯问,防止讯问人员在笔录上采用“技术手段”,是刑事辩护的重中之重。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值认定存在乱象。在财物的价值认定中,存在无资质机构(一般为评估公司)作出结论的可靠性问题,能否以无司法鉴定资质主体作出的评估报告、以不具备价格评估条件下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罪量刑,是该类罪名辩护的重要攻击点。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A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亦未得到B采石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便擅自进入B采石有限公司的矿区采石。根据某地质调查所年度生产计划和完成情况报告,2018年出采量为XXX立方米,价格为294.8万元。按照起诉意见书,该案涉案数额巨大,应在3-7年区间量刑,结合数额和其他情节可能在6-7年刑期并处高额罚金,本律师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A批准逮捕后介入辩护。经过阅卷和会见,掌握以下事实:1、A与B之前有合作关系,B曾经允许A在其矿区开采,作为交换条件是A要修建矿区道路,以及完成开发矿区其他必要条件。2、A与B在2018年9月产生过纠纷,后经协商A每开采一立方米矿石向B交纳6元。3、2018年12月以来,因双方纠纷,B强令A退出矿区,但A因经济亏损拒不退出,延续采矿至2019年3月。4、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明确:A在2018年12月向3名购买者出售矿石5620立方米,经价格认定为13.5万元。经过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本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与检察官交换意见过程中,检察机关态度强硬,意图按照A全年采矿量(即294.8万元)对A提起公诉,并要追加B采石有限公司为共犯。诉辩核心焦点归于:非法采矿罪所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矿石资源管理秩序,还是采矿权所有人的财产性权益,或是二者兼而有之,犯罪嫌疑人A在与B合作过程的开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本律师大量查阅现行法律规定,深度研究学术成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否认该罪保护采矿权所有人财产性利益观点给予了坚决反驳。本律师认为:B公司拥有采矿权,委托A进行开采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开采行为。因此,对于双方合作期间的采矿量绝对不能按照犯罪处理。至于2018年12月份起,B公司单方面通知A停止合作,收回授权,A继续开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其采矿量的大小是否构成刑法追诉的标准确定,同时要考虑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实际上,因为矿产开采的具体数据难以查清,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按月份区分采矿量,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唯一能够确定的,只有提请批捕的3起事实证据链条完整,金额为13.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A不起诉。审查期满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未补充到任何有力证据。本律师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建议,检察机关未明确答复,却在中秋节前突然将羁押5个多月的犯罪嫌疑人A取保候审,并向A说明要做不起诉处理。经过漫长的等待,好消息并没有传来。两个月后的一天,犯罪嫌疑人A打电话告诉本律师,检察院仍然要提起公诉。询问其原因才得知,A在取保后不顾本律师多次警告,居然去找B采石有限公司去吵了一架且进行了威胁。B公司再次找到检察机关要求追究A的责任,所以检察机关认为A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准备提起公诉,但此时公诉的金额已经降至13.5万元。本律师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于移送案件的最后一天向检察机关提出A要做认罪认罚,并当面协商,确定了缓刑的量刑建议。从激烈交锋到握手言和,最终A由法院当庭宣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辩护心得:1、本案可能涉嫌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当地公安机关迫于某领导打招呼立案有违规之嫌,但是基于对委托人A切身利益考量放弃控告申诉。2、非法采矿所保护的法益是管理秩序还是财产性利益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应有利于嫌疑人,生搬硬套法条有争议。3、采矿数量界定难,整体评估容易,分时间段评估鉴定技术手段不够,可能有利于嫌疑人。4、取保候审期间尤其要注意遵纪守法,取保不是重点,候审才是,本案本应是一起成功的不起诉(无罪)案件,失之可惜。5、认罪认罚制度是辩护无奈之下比较有利的量刑辩护选择。
案件背景:犯罪嫌疑人某甲,以办理新能源项目审批需要办事为名,多次从受害人某乙处取得大额财物,共计近20万元。历经半年左右,某甲先后变换项目类型,并未将审批办成,其承诺的找某领导办事均被证实为说谎。某乙向其索取钱款,甲拒绝返还。某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某甲被刑拘二十多天时,本律师接受委托进行会见。经会见,律师发现重要背景事实公安机关并未取证,只是简单地说与本案无关,某甲本人亦不承认其是诈骗行为,于是制定了无罪辩护思路。刑拘期满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检察院批捕。律师于第一时间与办案检察官取得联系,明确提出要递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的要求,得到检察官准许。经过三天的精心准备,律师撰写了事实与理由充分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确定向检察院可以提供的证据材料,向检察官当面提交。经过两天多等待,批捕期限最后一天好消息传来,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心得体会:1、会见了解案情要深度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取证范围和可能取到的证据。通常,因看守所会见条件所限,很多律师会见嫌疑人会受到时间上的制约,因此无法在有限时间内得到最重要的信息。这就需要律师要提前对案件有所预见,在会见时先解决最重要的问题,再谈家庭琐事,以免会见流于形式。2、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有所预判,寻找其可能存在的漏洞。因为刑拘期间只有一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配合,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扎实闭合的证据难度较大,其中可能言词证据占到多数。因此律师要注重与案件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搜集(不一定非要证明无罪),只要不会起到反作用,多多益善。3、坚持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对涉案事实进行解释。在现行责任划分明确、批捕标准要求越来越严格的形势下,负责批捕的检察官责任压力很大,也愿意提前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增强其对公安提供的证据的信心。律师应该在大量掌握材料的情况下向检察官讲明观点并提供证据,尤其一些案件事实背景复杂的情况,要让检察官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公安机关对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没有排除,那么检察官很可能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决定。4、律师必须坚守,必须勤勉,作出正确判断后要积极行动。很多时候,律师会受到委托人家属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或干扰。这时需要律师坚持自己判断并果断行事,只要能对委托人有利的都要勇于尝试。当然,不予批捕是少数情况,并不会大量存在,但是正因为比例低、数量少,积极争取这一结果才更有意义。即使不予批捕不是最后的案件结果,但是对犯罪嫌疑人来讲,已经是争取无罪最重要的一步,这也是作为律师最能欣慰的地方。
你老公可能构成了共犯,这个期间是辩护黄金期要马上请律师介入辩护,错过不再来
原则上给谁干活跟谁要,需要提供进一步细节
建议赶快自首,争取缓刑。
那就是还没取保候审?取保不建议投入过大,如果可能判三年以上,后面逮捕、起诉、开庭、宣判都可能收监。三年以下也有这种可能。
如果有交付50万的证据 这个胜诉希望还是比较大的
已经刑事拘留后面基本上要判刑 能不能判实刑还是判缓刑看情节事实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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