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刑辩的民商法律师,研究方向刑民交叉法律实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2018年12月7日晚上,江苏省江阴市陈某醉酒。夜半,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在江阴是第一例,在全国也属罕见。一、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33条做出修正,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无不当。二、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无合法驾驶人代驾,醉酒驾车送妻子去医院就诊实在是没有其他可以挽救妻子生命的办法。“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三、极端案例并不具有“借鉴”意义,醉酒驾车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1、本文提到的陈某是有法定的出罪事由,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是这样,陈某这样的行为也不是法律普遍提倡和鼓励的做法。2、陈某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犯罪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之所以说陈某案例是极端情况,不具有借鉴意义?假如陈某醉驾去医院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或者乘车人员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他人生命或者财产安全事故,恐怕依然成立“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可能性。《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也是有边界的,不可能无限度免责,要看其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旦超越了紧急避险的边界,就是犯罪。3、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不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请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更不要醉酒驾驶机动车,你可能没有陈某幸运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大概率会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酒驾和醉驾虽然一时“方便”或者“爽”了,但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难以预测的安全威胁,最终的结果是醉驾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犯罪,也让醉驾者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等。驾驶员饮酒以后,还是找人代驾或者坐车回家来的安全。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不要冒着犯罪风险实施一些危险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酒后驾车,更不要醉酒驾车。(文中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江阴法院)
花季女孩宾馆死亡,法院判决个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宾馆无责18岁女孩萌萌去宾馆探访男性友人,并住了下来。随后,男子办理续住后离开,萌萌一个人在房间死于氧化亚氮(诉称“笑气”)中毒。萌萌家属认为宾馆在王萌萌入住时并未登记和核验身份,违法,将宾馆诉至法院索赔。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萌萌家属败诉,宾馆无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萌萌家属诉请的理由很简单明了:1、萌萌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萌萌已经18岁了,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与辨别是非的能力,能够保护自身安全。萌萌也应该保护自身安全。然而,萌萌通过不当途径购买氧化亚氮,吸食过量,中毒死亡,完全是自己以身犯险,甘愿冒风险,寻求“笑气”带来的片刻乐趣。至于“笑气”中毒问题,完全被萌萌忽略掉了。正是萌萌无视“笑气”危害,才最终导致萌萌中毒死亡。作为成年人,萌萌理所应当对自己的不当和危险行为负责。2、宾馆没有登记核验萌萌身份信息属于行政违法事由,且与萌萌“笑气”中毒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宾馆没有核验萌萌身份信息确属行政违法事由,违反宾馆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但是登记身份信息不属于安全保障事项,登记了萌萌身份信息不能因此保障萌萌安全;反之,没有登记萌萌身份信息,也不会危及萌萌生命健康。既然没有登记萌萌身份信息不是萌萌死亡的致命原因,那么,宾馆就没有义务为萌萌“笑气”中毒负责。3、宾馆未登记萌萌身份信息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事项,无需对萌萌的安全事故“笑气”中毒死亡负责。宾馆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才对顾客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在萌萌“笑气”中毒死亡案件中,宾馆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无需对顾客自身安全事故负责。也就是说宾馆违反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案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1、法律是确定权责的规则。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是有违法才有责任。宾馆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因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导致了顾客的安全事故,宾馆才负责人。宾馆违反了行政管理事项,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与义务是对应关系,什么样的责任对应什么样的义务。不能够把责任与义务“混搭”。2、死亡受伤有理正在被抛弃。过去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和人们的承受能力,有些案件在涉及死伤案件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稳定,和死亡伤残者的损失填补,可能会导致有些人会为止“捐出”一些责任,涉案人员“分摊”了死亡伤残者的损失,以对死伤者本人或者家庭的损失进行填补。这种低层次的和谐是与较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不需要再通过大家割肉方式去填补个别人损失。和谐的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真正的和谐需要全社会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则,没有原则地追求一团和气,通过大家受损,个别人获益的模式已经行不通,且与高层次社会和谐已经成为破坏因素。社会发展了,解决社会问题的规则和思路也要向前迈一大步。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靠法律规则,靠法治。毫无原则地大家都担点,适当弥补死亡受伤者损失,求得一团和气的做法正在被摒弃。毕竟和谐需要规则明确,不能有责担责,无责不被冤枉,权责明确才能真正和谐起来。
胡某抢劫盗窃案,死刑改判为死缓安阳市内黄县胡某因犯盗窃罪与1993年12月1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于199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在逃(此时,胡某的同伙均已归案并被执行了死刑。),再次被逮捕在2007年7月18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指控胡某犯抢劫、盗窃犯罪。法院查实胡某持枪入室抢劫39起,涉案金额136688.08元、入室盗窃14起,涉案金额17300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随后提出上诉,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豫援指字【2008】第162号和豫刑指函字【2008】第162号指派郭天喜律师担任胡某二审辩护人。郭天喜律师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胡某,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其中“被告人胡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辩护观点被采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某盗窃犯罪的刑罚,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胡某所犯抢劫罪的量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其所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我在河南省执业时候,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办理的一个案件。胡某因此案保住了性命,争取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高铁掌掴事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无外乎法律适用没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平衡,该“各打五十大板”的行政处罚有“彭宇案”泛化的现象。一、被打女孩儿“还手”超过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应以“一般大众普遍反应”和事中必要为标准。该不该还手,以及用何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以事中必要和一般社会公众普遍反应为标准。当不法侵害有“得寸进尺”可能时候,一味强调不还手,其后果不言自明。如果适当还手以制止不法侵害成为可能时候,要果断还手,并且应当允许还手。事后诸葛亮,以及真空论调是有害的。二、杜绝“还手”高调够高,但是与现实有害。正当防卫在纸面上睡太久了,以至于人们不习惯正当防卫的清醒状态。人们不敢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法侵害是鼓励,其结果是更严重的失序。三、正当防卫需要在司法和执法中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执法机关有义务依法执法。通过个案,确认和肯定正当防卫。执法实践中无原则否定正当防卫是违法行为。四、互殴泛化本质上是法律适用错误,是执法机关懒政。区分正当防卫与否必然增加执法机关工作量,动手即互殴认定就简单粗暴多了。在有错推定惯性下,执法人员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反而要承担风险。认定互殴,可能更安全且有寻租空间的。五、法治的完美状态是依法维权和必要的、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共存的状态,而不是一刀阉割的绝对不还手。任何社会阶段都有秩序和失序。私力救济具有公力救济不具备的即时性,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必然要允许必要的和合理的私力救济,最终以公力救济妥为解决。一味强调“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重责还口和还手,终有一天,人们不敢还口、还手,不会还口、还手,任人欺凌和宰割。其结果是导致更严重的失序状态,和更严重的利益保护失衡状态。为什么普遍认为明清以来,国人缺乏血性,或者说奴性太显?社会治理把好人都阉割成太监,不知维权,不敢维权,坏人焉能不更坏!如何在中华民族最危机时刻起来用自己的血肉铸成钢铁长城!
你找到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越来越难了2022年10月19日,党的二十大例行记者会上,公安部党委委员许甘露说:我国是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我国将在降低犯罪率的路上继续向前走下去。犯罪率降低,犯罪数量也将随之降低。犯罪率降低,刑事案件数量也将随之降低。刑事案件数量减少,刑事辩护需求就会减少,刑事辩护业务数量也减少。根据供求关系相匹配的原理,专研刑事辩护的律师也可能随之减少。在刑事辩护业务量大,刑事辩护律师数量比较大和不断有专研刑事辩护的律师源源不断进入的情况下,理所当然会有大批专研刑事辩护的律师在学用相长中脱颖而出,成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一旦刑事辩护业务量明显减少,进入这一领域的律师就会随之减少,优胜略汰之下,练就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可能性和人数不容易“逆势增长”。相反,可能也会随之减少,转而投向社会更需要的法律业务领域。对客户和社会,尤其是对辨识能力不那么突出的客户而言,面对日渐减少的刑事辩护律师群体,慧眼识珠,挑选适合你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机会和可能性就更小。对律师而言,如果你看到趋势,可能会转向社会更需要的、更广阔的的法律业务领域;如果对刑事辩护确实喜爱,或者要逆趋势,作出自我牺牲,专注刑事辩护,也是好事。不管怎样,去社会需要的地方和领域,努力服务社会,都是我们律师的志向和追求。
过往遇到的司法案件,有没有感觉申请检察院监督成功率不是很高?那就对了。今后,如果你的案子确定有误,那就请你果断申请监察院监督。2022年10月19日,在党的二十大例行记者会上,最高检察院童建明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期待。”二十大报告这纲领性文件将在未来的检察院检察检察实践中,认真贯彻和执行。这将发生如下几点转变:一、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二十大报告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主体工程。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二、侦查监督加强。侦查监督是检察院监督的重要内容。不管是刑事案件不该立案的立案了;还是该立案的没有立案;或者其它侦查违法行为,都在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内。检察院可能在刑事案件程序性工作做好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合法性加大监督力度。三、司法监督加强。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三大诉讼中,不管是诉讼中监督,还是诉讼后监督,都将加强。遇到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当及时依法申请检察院监督,充分用好这一纠错机制,促进法治化进步。检察院加强监督,必然要对个案进行监督。从理论上讲,监督力度越大,检察院办理监督个案数量就可能增加。除非前端被监督对象的个案,个个都合法,没有错误。当然,这也是检察院监督的目标。还有一个监督好像是“检察院自己监督自己”:检察院自办案件的监督。群众讲:打铁还要自身硬。检察院对自身要求也应当逐日提高,提高监督水平。写这篇小文,意在探讨个案纠错路径,无意鼓励对中肯裁判和合法执法、司法行为申请检察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