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洁群律师于2013年起从事法律行业,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特长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如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动迁、继承等。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案情:2006年,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二人系再婚,钱某1为钱某与已亡故的前妻所生之子。由于身体不太好,钱某于2011年订立遗嘱,遗嘱写明钱某与李某婚后购得的夫妻共有房属于钱某的部分归李某继承,其他现金存款由李某、钱某1等份继承。2012年,钱某又订立打印遗嘱一份,载明钱某与李某婚后购得的夫妻共有房一半产权归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钱某的产权归钱某1所有,其他现金存款由李某、钱某1等份继承。该打印遗嘱经钱某原单位的两名同事作为见证人签订。现钱某去世,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第一份遗嘱继承,并主张第二份遗嘱因属打印件而无效。法院审理结果:属有效遗嘱。于2012年订立的遗嘱虽然属于打印件,但是遗嘱上有钱某的亲笔签名及手印,并且注明了年月日,并且由两位见证人签名。故钱某于2012年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虽李某主张其无效,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钱某立有两份遗嘱,且内容有抵触,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即2012年订立的遗嘱为准。律师意见: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上述五种遗嘱形式并没有包括本文中所说的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电脑书写已经逐步取代笔墨书写,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笔者认为,不管是立遗嘱人自己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还是委托他人代为打印所立的遗嘱,只要该份遗嘱能真实表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来的遗嘱经过立遗嘱人校对确认无误,皆可认定为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如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违反禁止性规定订立的涉境外理财平台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基本案情】2014年10月,甲某在某境外理财平台公司代理人乙某的推荐下,成为该平台网站的注册用户。该理财平台系由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运营,未获得国内监管机构批准在境内开展外汇交易。甲某向其账户投入资金5,600余美元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1:500。2014年10月13日,甲某与乙某通过往来邮件订立《共同投资协议》,约定甲某为账户资金出资人,乙某负责实盘操作,投资账户产生盈利的分配比例为甲某占70%,乙某占30%,乙某承担交易带来的账户亏损责任。同时,甲某向乙某告知了账户交易密码。10月至11月间,甲某账户频繁操作,本金发生了5,100余美元的损失。甲某为账户亏损之事至乙某公司交涉,乙某自认其从甲某的交易中累计获得约900美元佣金。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赔偿投资损失5,1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1,000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费用。【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乙某应承担甲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00余元;驳回甲某其余诉讼请求。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沪02民终542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本案中,《共同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所用账户为甲某境外理财平台账号,该平台未进行过登记、备案手续,故甲某账户从事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要求,《共同投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合同无效所致的法律后果,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乙某作为境外理财平台公司的代理人,较甲某有更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能力,应当清楚涉案交易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仍继续鼓励甲某从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并从中获得佣金,具有较大过错。就甲某而言,其理应在投资前谨慎了解外汇交易是否合规、有无交易风险,但未作充分了解即贸然委托乙某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自身也具有过错。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后,对乙某应承担甲某资金损失的金额作出了认定。【裁判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居民理财手段从传统的基金、证券等拓展至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理财渠道从银行、券商等线下交易发展到互联网、手机等线上交易。由于境外理财、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行为触及国家外汇管理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金融监管部门对此类业务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态度,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办境外代客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开办此类业务的准入门槛、流程等事项均有明确规定。但一些未获得国内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理财平台通过网络交易手段,推出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在内的高杠杆、高风险产品,意图逃避金融监管。同时,这些境外理财平台所谓的“代理人”违规接受客户的委托理财,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佣金,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本案判决否定了违反外汇管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亏损后果承担作出了界定,有利于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依法维护金融监管秩序。
企业和员工就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后,员工还能反悔吗【案例】孙某于2001年6月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月薪为2000元。自2007年下半年起,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资金日趋紧张,公司提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觉得公司未来也没什么前途,呆着也是浪费时间,不如另谋出路,于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孙某办理完离职手续回家后,偶然听朋友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应当支付孙某7个月的工资,即1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于是,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1000元。【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判令公司向孙某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11000元。【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就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仅针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到底能否协商,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明确的标准与计算方法,因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果双方协商的标准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则是无效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是协商的主要内容之一,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的结果就应具有法律效力。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考虑到它能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失业状态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都会比较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补足差额。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解决频繁发生的类似劳动争议,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达成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使劳动者的随意反悔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实务中,为了避免员工恶意反悔,引发争讼,笔者建议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应写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等事项,而不是仅仅写上补偿金的数额。这种情况下,员工事后又反悔的,将很难得到支持。
与园方协商赔偿,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做鉴定,确定金额。
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认定?如果是非你主责或全责,可以让公司申请工伤。
电动车全责的话没办法要求对方赔偿。
赔偿误工费一般对方要去做鉴定,看鉴定结论的休息期是多少。
到公司住所地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工商信息、证据材料等
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可起诉之后申请法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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