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立军律师,法律与会计双资格。律师执业证号16201199510223726。执业年限十年。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深谙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和理念,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运用灵活多样的办案方法,切实为委托人提供精致细微的代理服务,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王某某合同诈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关于王某某与张某合同诈骗案,本律师根据搜集的证据,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实系服装加工经济纠纷,应按民事纠纷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纠纷是正常的,订货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是常见现象。购货人交了钱收不到货或货物质量不符,供应商发了货收不到钱都是有的。这样的情形主要是经济纠纷,当然也不能排除诈骗的可能。两者的区别主要看供应商在主观上为了骗钱还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履约。如果供应商不履约是客观原因,那么应定义为经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不能仅因对方不接电话,避而不见面,就提了刑事控诉。如果这样处理的话,那么大量的经济合同违约就被定义为诈骗。反之,供应商虚构事实、携款潜逃,根本就没想着履约才是诈骗。本案恰属第一种情形。2010年10月1日他与受害人齐某某签订校服加工合同,约定10月8日前交货。齐某某认为王收了钱未交货。但大量的证据表明案发前王某某主观上想履约,客观上具有加工能力。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王某某与齐某某说辞不一。证据还表明,案发后王某某没有携款潜逃,他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本案当属经济纠纷无异。分述证据如下:1、关于王某某的主观意图系合法的证明2009年5月王某某办理了工商执照,主业为服装加工。此后他一直从事这种生意。我们提交了当年残存的一些合同、收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尤为重要的是在2011年5月他与案外人李发生的一起诉讼。李发义诉称王某某为他加工的校服印错了学校的名称,因此向王某某索赔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李损失。这起诉讼客观上证明了当时王某某确实在做服装加工生意。因这个证据出自法院判决书,故真实性无疑。所以说王某某既然是做这生意的,就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说法,他主观上是想通过服装加工生意赚钱的。2、王某某具有履约能力的证明检方出具了白银监狱的证词。证明王某某和该监狱有加工合同,他经常委托该监狱加工服装。至于他是否委托加工齐某某的订单,不影响他履约能力的认定。实际上王某某还有另一个加工车间,因时间久远不能提供证据了。但白银监狱述证据足以证明他有加工能力。3、王某某并未携款潜逃的证据王某某应在2010年10月8日前履约。但齐某某说王某某并未履约,因齐某某需及时收货以完成自己的合约,因此双方纠纷最晚起于2010年10月8日。王某某如想诈骗应于此时逃窜。但证据表明,王某某并未离开其兰州的住所,这是他有产权的住所。以下发生在2010年10月8日的客观事件,充分证明他没有潜逃。(1)2011年3月25日在七里河区登记结婚,并办了婚礼。(2)2011年3月30日在七里河区农村信用社办理了28万的抵押贷款。(3)、2011年3月24日他被一个叫李的因服装加工纠纷而起诉。(4)、2011年5月9日他在七里河区法院出庭应对李之诉。以上事务均系本人在场才可办理的,且均系第三人(政府和法院)客观证明,所以足以证明王某某没有携款潜逃。至于他不接齐某某电话,对齐某某避而不见,是经济纠纷当事人常见的作法。我们应见这种情况很多了。另一方面,齐某某是知道王某某在兰州的住所和白银加工场所的。他完全可以提出民事诉讼。4、王某某具有偿还能力的证据(1)、2011年3月30日在七里河区农村信用社办理了28万的抵押贷款(2)、他在2011年3月仍有加工收入。5、王某某搬离租住地(均家滩9号)系与房东矛盾,与本案无关。王某某的儿子玩火惹怒租住地房东,因此房东勒令他搬家。所以齐某某在租住地找不见他,事出有因。并不是王某某逃跑的证据。他只过回自己家居住而已。以上充分证明本案应按经济纠纷处理。.二、关于王齐纠纷的具体金额认定。起诉书认定诈骗金额为87240元。我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金额。王齐之间实际上两个合同,第一个800套的口头加工合同,金额36240元。第二个2100套的书面加工合同对价是51000元,两项合同共计金额87240元。齐某某的说法第一个合同付款分10000元、26240元两笔共36240元全部付清未发货。第二个合同预付两笔45000元和6000元,共付51000元,也未发货。以上共付了87240元。王某某认为确实收36240元,但交付了800套校服。因此双方第一笔业务互不相欠。第二笔51000元,他记不清收了没有。我认为根据证据进行分析,应有如下结论1、没有证据证明800套未交付,不能认定36240元的诈骗。首先应由受害方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货。其次,受害人在交800套余款26240元时,已到兰州,见到了王某某。当时王说800套已完工,需付26240元,所以受害人才付的款。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相信,受害人不去验货。受害人在兰州,听说要发货,作为一个富有经验的商人怎么会不验货就付全款呢。他难到连商品质量也不管么?如果验了货,校服上是有学校名称的,是专用商品。不可能不发货。刘开运的说法既没有证据又没有逻辑。2、没有收据就不能确认王某某收了第二笔业务的51000元。本案钱款87240元,共分四笔支付:10000、26240、45000、6000.但是只有10000、26240两笔有收据。45000元及6000元的两笔没有收据,只有合同。合同只是双方的约定,履行了没有应有支付凭据(银行单据或收据)为证。从合同上来看,只是约定了预付45000元,不能确认已执行这个约定。此外,双方既然前两笔都有收据,为什么第三笔45000元反而没有收据呢?这也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刑事案件应有确凿的证据,在证据不强硬的情况下应存疑不予认定。以上两点,我认为第一笔业务36240元,双方互不相欠。第二笔51000元不能认定王某某收了钱。因此王某某事实上不欠齐某某一分钱。三、受害人的错误本案发生于2010年10月8日,但受害人直到2013年才报案,令人不解。一个人觉得自己受了骗,应该立既报案,为什么要等待三年之久呢?既使不报案,也应提起民事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连民事起诉也不提呢?王某某有营业执照,在兰州有住所,提起民事起诉并不难呀?难到是3年后才发觉、才发现新证据。本案也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受害人当时不报案,使本案很多证据丢失,使本案的真相难查,受害人负有一定责任。齐某某如认为王某某违约,完全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王某某仍在兰州,仍在经营生产,且有一笔28万的贷款,也有产权房。如齐某某提起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话,他的权益完全能得到保全。他不仅能收回本金,也能得到违约金。事实上,另一个加工合同的当事人李发义在2011年5月就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刘开运如在当事提出民事起诉,也能得到充分的补偿。齐某某如有损失,也是他自己错失了机会。所以,本案如及时报案,无论在民事上、刑事上都能圆满解决。现在受害人事过3年才报案,7年后才抓获王,一方面使得赔偿不可能,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查明案件真相的难度。因此,受害人对造成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四、王某某主观恶性小。如非要定罪的话请注意这一点王某某没有多少文化,和他聊天我得知他的一些人生经历。他早先在国企工作,后来和妻子出来在社会上打工。妻子后来和人跑了,他只得独自抚养儿子。他为了争口气开始了创业。服装生意起先还可以,他有了加工厂,还雇了十来个工人。但做生意对他这样没背景,又没文化的人很难。和齐某某做这笔生意时,他其实还能维持。后来由于文化不高,上过几次当,受过人骗,所以陷入了破产的境地。他大约是在2011年中结束服装厂的。当时他亏的可以说只剩下裤衩了。总之,王某某是个失败的商人,他有很多缺点,但是他仍然是一个老实人。他努力向上,想要改变命运,但却履履失败。他天天都在勤奋工作,却欠了一屁股债。他唯一的住房抵押给了银行,奋斗了一辈子到老了却无家可归。唯一的儿子小小年纪就离家出走独自打工维持生活,年迈的母亲生病时未能陪她一天。他从未挥霍过,他个人的账本上记着他每天的开销,都是极低的消费。被捕时他的后妻经营个小吃摊,银行里没有一分钱。他的命运充满坎坷,我们帮不了他,但至少可以还他清白。他是一个失败的商人,他的人生充满了失败,但他肯定不是个骗子。今天,他不应该站在这里。我们不能冤枉一个人。最后,我要说的是,如果王某某从来没有开过服装厂,但他却四处招揽此类生意。他主动引诱控告人签订合同,然后拿到钱后立马消失,那么他有罪,无论他的人生经历多么坎坷,无论他的家庭今天多么需要他,他都应该受到惩罚。相反如果他本来就是开服装厂的,齐某某主动找的他。收了钱后他并没有跑,他的生意仍在继续,那么不论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纠纷,那么这种纠纷仍然是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你可以说他有错,说他是个老赖,说他是一个失败的商人,一个无耻的不讲信用的人,但他不是骗子。他不应该站在这里。我们应该还他自由。他的人生已经足够灰暗,不应再受到额外的不公。总之本案确系经济合同纠纷,希望能引起贵院重视。此致城关区人民法院律师:2018年3月日
答辩人姓名:刘某委托代理人:苏立军甘肃JY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因万某诉刘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根据原告诉状推算,原告认为被告共还了5期,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每月还一次。每次还款总额67500元,其中62500的本金,5000的利息。五次共计还款337500元,其中本金还了312500元,利息25000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尚有本金187500元未还。(500000减去312500元)。故按此金额提出起诉,利息未提出准确数字。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提出如下意见:1、关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原告方认为本案借款本金为50万。原告的这种说法是根据借款合同来说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及《合同法》“第二百条: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借款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数计算。本案在借款时,出借人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6万,实际出借了44万。这一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7月12日的农业银行转款单表明实际借款金额为44万。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借款本金是44万。故此在本案中不仅本金要按44万算,而且以后计算利息也要按本金44万来算。2、关于借期内利息原告认为借期内被告偿还了利息25000元。我们推算其认为借期内利率为年利12%,还了5个月。所以每月为5000元。(500000*12%/12=5000元,共5个月为5000*5=25000元。)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有同样规定。因为双方的借款合同中无明确的条款约定利率。上述年利12%仅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诉状推算出来的。所以按法律规定,本案因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率,故此项借款借期内无利息。3、关于借款的逾期时间被告认为自2015年3月10日起为逾期。至今共15个月。我们认为逾期是双方对本金、利率有争议而引起的,不能算被告违约。4、关于逾期利息我们认为本案不存在违约,故无逾期利息之说。如果硬要算我们违约的话,也不能按原告提出的利率算。合同第七条对于借款人还款日期同时约定了罚息和违约金,同为惩罚性质。只能择一而行。因其为格式合同,请按不利提供方的方式执行。5、关于律师费原告提出的律师费等,按审判实践及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2500元。此致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2016年7月5日
尊敬的审判员:甘肃JY律师事务所受刘某委托,指派苏立军律师作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系。1、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原告刘某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14年7月15日偷偷离开了家庭,独自出外打工。原告离家出走的日期(2014年7月15日),已经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认可,并被写入了判决书。从上次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然维持着分居状态,期间音问不通。所以说,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双方缺乏维系婚姻的基础无庸讳言,孩子是大多数家庭得以维系的原因。有的家庭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双方争吵不断,但仍然能够维系的原因是双方有共同的子女。为了孩子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争吵不休的夫妻总有相让之时。但本案所指的这个婚姻,却因为原告患有隐疾不能生育,而没有孩子。并不是说没有孩子的婚姻都该解体,而是说已经感情不和的婚姻没有孩子很难维系。原被告已分居两年,感情淡漠,又没有孩子就很难再次和好了。既使强迫他们和好,也很难走下去。3、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双方都可以建立新生活被告还很年轻,离婚后可以另找良人。还可以有自己的孩子。原告也可以另组家庭。当原告组建家庭时,就会预先考虑自己的特殊情况,不会给自己太大压力。在新的婚姻里,如果压力小,对疾病的治疗也是有利的。所以说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为3万元存款和一辆微货。原告没有特别要求,法庭可以酌情分配。庭审中原告也表示,财产方面可以作些让步。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一年前也曾诉请过离婚。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再无和好可能,恳请法院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甘肃JY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立军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
不需要离婚证了。可以使用判决书来代替。
以合同无效为由
当然可以。只要双方同意
清算需共同同意。然后找会计师算账。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可以起诉。证据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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