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兵律师,兰州大学法学学士,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酒泉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全国律师资格。酒泉FM1066广播《有请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成功办理各类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工伤等。执业理念: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
郭兵律师,兰州大学法学学士,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酒泉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全国律师资格。酒泉FM1066广播《有请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成功办理各类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工伤等。执业理念: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朱XX涉嫌交通肇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XX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朱XX明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庭审举证、质证,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事实方面: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朱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量刑方面:朱XX具有以下情节,请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一、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庭前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附带民事部分的和解,被告人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17.5万,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朱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二、被告朱XX为初犯、偶犯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交通肇事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X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郭兵律师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杨XX涉嫌电信诈骗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XX涉嫌电信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不构成上述罪名的指控,即使构成犯罪,其通过法庭调查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理由如下:1、杨XX、张xx等人与深圳前海创赢之间是代理关系通过法庭调查可知,杨XX、张XX、曹XX等人与前海谈好代理忠汇国际平台的事项后,前海向他们提供了相应的资源包括含有各被害人的微信群及相应的话术以及直播链接,而真正使各被告人开户指导入金是深圳前海创赢工作人员所为,这一点在公诉人出具的深圳前海创赢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可以证实。2、杨XX等人开发客户到“忠汇国际”平台进行交易的认定本案中不管是深圳万烁文化传媒公司还是深圳前海创赢公司都是依法注册并成立的公司,杨XX等人以万烁的名义开发客户到“忠汇国际”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组织黄金期货交易的活动,只不过不管是深圳万烁文化传媒公司还是深圳前海创赢公司都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也不具备经营黄金期货业务的资质,辩护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3、被告人杨XX如果涉嫌诈骗,其首先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经营罪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主观目的须根据案件事实的情况来认定,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否直接以非法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主观意志,还是通过非法经营行为谋取非法收益。一、本案是否存在诈骗罪中虚构事实行为。被告人杨XX等人作为代理人在吸引投资者入金过程中,会采取一系列宣传引导行为,宣传投资可以获取巨额盈利。法庭调查时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出具了虚拟盘的截图,但事实是该模拟截图不是假的,仅仅是宣传会获得高额收益的一种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投资者开户入金,但该行为作为宣传手段在市场行为中较为普遍,如果投资策略得当,亦完全可能产生高额收益,而且在本案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事盈利的不存在亏损的现象,所以该行为本身并非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行为,况且各被告人也不存在隐瞒真相的事实,因为黄金价格与国际金价同步,各被告人是不可能提前预知国际金价的价格及走势的,既然不知何来隐瞒真相的说法。二、引导操作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诈骗手段。提供行情分析,作为操作一般建议,在证券、期货、贵金属市场亦较为普遍,且被害人在进入平台是也知道该行业的风险,平台也有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其操作建议并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构虚事实。即使产生的高额的手续费,而被害人对手续费的产生系明知的,其系基于获得交易收益而自主进行操作,所以手续费的支付并不构成诈骗案件中的财物交付。上述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但投资者作为自然人主体,被告人杨XX提供的宣传、引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亏损。同时,投资者自主操作,会员的宣传、引导行为是否必然会使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亦难以判断。根据上述事实可知,被告人杨XX只是利用平台提供的返佣的盈利机制,谋求非法经营收益,而非直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不具有诈骗的特征,应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4、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重仓交易并非违法行为。重仓交易是投资交易的一种普遍交易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在平台注册后,明知系高倍杠杆交易,认可该规则,其行为应当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另外,重仓进行杠杆交易的后果不会必然会导致个人投资者亏损,其重仓交易与其损失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5、公诉机关所谓“反向操作”与本案被害人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首先,本案所谓的“反向操作”信息指导来自于犯罪嫌疑人曹亮及其深圳前海创赢相关工作人员,因曹亮本人尚未抓获,无法判断其所出具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恶意指导。其次,即使存在出具的虚假意见的情况下,但交易平台所有行情数据、大盘走势与大盘接轨,不可能有效预测走势,因此向客户提供市场行情交易信息,不可能是故意的反向操作建议,没有诱导客户投资亏损,出具的虚假意见并不能左右平台发布的真实信息,因为“忠汇国际”交易平台其所提供的黄金交易信息并不虚假,其涨跌与国际金价同步,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仅作为预判,平台交易本身就存在极大波动性,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再次,不能以事后信息造成的后果来判断信息发布时的主观心态。6、对杨XX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仅依据从深圳前海创赢获取的加密优盘中的返佣数据认定杨XX的涉案金额过于草率,辩护人认为应当以已查明的各被害人的亏损情况扣除前海创赢的的手续费予以认定。综上,辨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不构成上述罪名的指控,即使构成犯罪,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处罚,且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1、若要以犯罪对被告人杨XX进行定罪,深圳前海创赢“忠汇国际”应当为主犯,杨XX为从犯。从本案侦查的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忠汇国际”为非法黄金交易平台,而“忠汇国际”黄金交易平台并非杨XX等人开发和所有,而是从深圳前海创赢有限公司代理的,从其采取的交易获利手段来看,其设置高额繁杂手续费,在被害人交易过程中向被告人杨XX等人提供交易软件,形成被害人以真实资金出资投资,被告人杨XX代理团队以虚拟数字出资投资的虚假场面,造成虚假投资的假象,“忠汇国际”交易平台允许上述情况出现并有意促成上述情况,其行为才属于明确的诈骗行为,故“忠汇国际”应当为主犯。2、被告人杨XX系初犯、偶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本质并不坏。3、杨XX在庭审中表示愿意退赔被告人损失,其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XX从轻或减轻处罚。此致肃州区人民法院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郭兵律师2020年月日
杜XX涉嫌故意伤害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杜XX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庭审举证、质证,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杜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没有异议,但有一点内容请法庭在认定事实方面予以考虑。一、被告人杜XX在本案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郭XX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侦查卷第40页侦查机关对赵XX的询问笔录可知,事发当时双方因为水淹地多记时间的问题,杜XX和郭XX在会场开始吵架,越吵越厉害,双方开始互相骂脏话,相互撕扯,到文化室门口互相用拳头朝对方身上乱打,根据侦查卷第44页侦查机关对汤XX的询问笔录可知进到文化室后郭XX与杜XX互相抓着对方的衣服推搡对方,两人在推搡的过程中杜XX把郭XX推倒在地,郭XX倒地后杜XX也倒地压在了郭XX的胸部,根据侦查卷第36页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知在杜XX打被害人时,被害人也用拳头打了杜XX几下,通过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XX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人之一,本次事件双方都有过错。本案不应当由被告杜XX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郭XX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量刑方面:二、本案被告人杜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案发后,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时能够积极主动交代案件事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本起伤害案件系由被告人和被害人共同引起,被害人亦有明显过错。因此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应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4、被告人杜XX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看,有明显的后悔心态,本人也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理。5、被告人杜XX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以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且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该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甘肃XX长治律师事务所郭兵律师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此类案件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关键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如果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那么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明知”。二、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帮助行为的具体情况,比如帮助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属于专门从事帮助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非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二)行为人是否有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行为,比如是否长期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证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三)相关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度,比如相关业务是否大面积地被用于违法犯罪;(四)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是否存在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五)获利的情况,比如收取费用是否明显异常。
郭X涉嫌危险驾驶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肃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郭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我认为,鉴于被告人郭X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郭X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郭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郭X予以拘役1个月量刑。理由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郭X危险驾驶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郭X酒后驾驶摩托车目的是回家,没有追逐竞驶等行为,且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过失行为,有别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二、被告人郭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人郭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被告人郭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郭X已经于2018年1月5日与孙林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孙林5581元,孙林出具了谅解书,应当减轻处罚。五、被告郭X为初犯、偶犯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请人民法院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郭X的母亲李XX,身患多种疾病,半生不遂、常年卧床,需要被告人的照顾。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郭X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郭兵律师2018年8月17日
范XX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范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范XX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范XX的诈骗金额中应当减去周xx请客吃饭的金额1758元,具体理由如下:1、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在案书证中周XX请客吃饭的1758元钱是系周XX自愿的,并非被告人诈骗所得,被告人主观及客观上都没有诈骗的故意及行为。二、量刑部分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1、本案被告人范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范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范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辩护人认为范XX自愿认罪认罚,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对范XX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求法庭能对范XX从宽处理。2、本案被告人范XX具有坦白情节,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范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范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范XX从轻其刑事处罚。此致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郭兵律师2021年月日
你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你好可以申请远程开庭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不成可以诉讼离婚
你好有证据可以起诉主张。
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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