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成浩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现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熊成浩律师思维缜密,办事干练,广泛交际的现代优秀青年执业律师。坚持“结硬寨,打呆仗”,“会好见、阅好卷、开好庭、办铁案”,熟练运用法律、谋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思维严谨,每年承办案件70余起,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熊成浩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现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熊成浩律师思维缜密,办事干练,广泛交际的现代优秀青年执业律师。坚持“结硬寨,打呆仗”,“会好见、阅好卷、开好庭、办铁案”,熟练运用法律、谋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思维严谨,每年承办案件70余起,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2018年1月,一位市局的朋友找到我,让我帮忙代理其亲戚涉嫌诈骗罪一案。因事发在江苏,在初次会见后我就想,或许借这个案子可以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这四个经常容易竞合混淆的罪名通过案例的方式区分开来。【案情简介】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将高仿的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商品的香烟出售给多家烟酒批发店。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未销售的香烟共计60条,后认定张某销售额为3.5万元。经鉴定,陈某出售给烟酒店的香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产品的烟草制品。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为江苏地区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在6千元,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在5万元,所以我最开始提出的是变更罪名,并多次与侦查机关的承办警官多次进行沟通。但检察院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隐瞒事实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后,我立马改变诉讼策略,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并第一时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做罪轻辩护,侦查机关后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法院认为,因被告人是以“出售给烟酒店的伪劣香烟是女儿婚礼订婚所剩下的”为借口,隐瞒事实,使烟酒店商户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没有前科劣迹,积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分析】从客观上来看,本案是因为被告人隐瞒了犯罪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应当与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区别开来;但若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那么应当根据从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三个罪名择一重处。【假设】若本案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且非法销售金额为5.3万元,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分析】因被告人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产品的香烟的犯罪行为,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由于香烟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所以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陈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后将假冒伪劣香烟出售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系想象竞合犯。首先,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相对于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属于“伪”产品;经鉴定,该假冒商品不具有同类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属于“劣”产品。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则属于《刑法》第140条的“伪劣产品”。陈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经鉴定属于伪劣香烟,因此,陈某的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同时还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次,烟草制品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本案中,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实施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侵害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和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且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尽管陈某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侵害了上述三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经营罪,系想象竞合犯。二、司法裁判中三种罪名的认定要视其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而定。对于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构成的罪名从一重罪处罚,而不以数罪论处。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陈某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要视其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而定。若陈某犯罪数额为5.3万元,比较三个罪名的量刑轻重如下:1、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5.3元,应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定罪处罚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2、倘若陈某的犯罪数额是100万元,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处罚较重的规定。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账号是比较重要的,例如说银行账号,一般来说我们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银行账号是用的比较多的,那么如果公司转让的话,相应的账号需不需要变更呢?一、转让公司对公账号变吗变更过程中是没有影响的,但变更后就有了,银行的账户可以不注销,变更和更换财务印鉴就行;银行每年要做的开户信息核对就不能过,所以法人变更后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变更;至于印鉴,银行印鉴的持有人不一定非得释放人代表,也可以是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其他持有人,所以印鉴的变更不一定是因为法人的变更,也就不涉及同步办理的问题。如果公司的印鉴持有人就是法人代表,那么应该在工商局给你们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后,带着营业执照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变更申请书等到开户行办理换证手续同时办理印鉴变更手续,应先将原基本户注销,再到你要开户的银行办理开户。二、破产重组的作用我国确立企业重整制度立法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在86年制定的《破产法(草案)》中制定了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如前所述及的特征、意义等),但因该规定不尽完善,所以引进和制定在现代西方已经取得很多成功经验的企业重整制度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独立法人,国家不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积极预防公司破产的重整制度,使已濒临困境而有复苏可能的公司经过重整后,得以维持与复兴,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重整制度具有与和解相同的意义,可以预防破产,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和失业的扩大,激发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积极性,去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重整成功,可使债权人免于遭受重大损失。重整还有比和解、整顿更强烈、更广泛的意义:1、积极预防破产。在重整过程中,受重整的企业法人不但在债权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调整,其生产经营、合并、分立、投资、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调整和监督,因而企业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2、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重整不但可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提出,还可由投资、债权人提出,这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重整过程中,国家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使企业复苏的机会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债务人丧失主动性,和解以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3、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引入破产机制;而过度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一定的企业破产,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有悖于破产制度的初始目的。因此,破产法律的任务不仅仅是淘汰效率低、亏损大的企业,还在于利用破产机制,尽可能地挽救企业,恢复企业活力。企业重整程序是完成挽救企业,避免社会动荡的有力工具。三、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破产企业财产盘点和破产财产目录。(一)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是破产企业财产的移交文书,它是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的负责人(指财务负责人、物业负责人)与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2、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3、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4、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股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5、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二)破产财产目录破产财产目录是法定的清算文件,是由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编制的反映破产完整情况的文件。破产财产目录的内容包括:1、编制人姓名;2、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3、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4、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5、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6、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包括币种、金额。
高利转贷罪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取得金融机构资金后,再通过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的,接下来就为大家整理关于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的相关内容。一、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1、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2、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3、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4、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二、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以转贷获利为最终的目的,获取金融机构信贷的资金,再高利转贷给其他人。如果个人的违法所得金额已经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的违法所得金额已经在十万元以上的,有的虽然还没有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高利贷转移而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都构成高利转贷罪,应该要进行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三、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期限高利转贷罪追诉期最长一般为10年。高利转贷在我国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的期限要依据法定最高刑而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签订了劳务合同之后应及时的去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还应区分是初次登记备案还是变更登记后备案。一、劳务合同去哪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的情况分为初次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一)初次劳动合同登记备案:1、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内日、新成立的用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2、用人单位填写《劳动合同备案表》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材料。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在《劳动合同备案表》相应栏目以及新签、续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登记”字样,并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二)劳动合同变更登记备案:1、应当在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后30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2、用人单位填写《劳动用工登记表》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材料。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在《劳动用工登记证》相应栏目以及新签、续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登记”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登记专用章”。二、劳务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进行。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劳务合同本案并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进行劳务合同备案是不影响劳务合同的效力的。
你好,一般情况会平均分割。
您好,请问当时退出时有无签订退伙协议,如果明确约定了即便是第三人要你承担,也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您好,原则上是单位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可以自己申请。
首先要看你和单位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另外骨折要根据伤情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认定伤残等级之后再依法进行赔偿
建议详细描述具体问题,到底是涉嫌什么样的诈骗?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男方抚养小孩,女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女方希望男方出钱,则应当尽可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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