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鸿涛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诚信、尽责、专业、良知的职业理念,想您所想,忧您所忧、用自己深厚专业知识、丰富执业经验,全心全意为您排忧解难!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工伤、房产纠纷、继承。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吉鸿涛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诚信、尽责、专业、良知的职业理念,想您所想,忧您所忧、用自己深厚专业知识、丰富执业经验,全心全意为您排忧解难!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工伤、房产纠纷、继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2、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初。张**女士通过****网电话联系到我,通过面谈了解到:2018年五月中旬,张**女士通过单位同事孙**介绍,认识了休假来看孙**的其曾经的同窗好友赵**。两人一见如故,一个年轻帅气一个肤白貌美且又都单身状态,感情迅速升温。相识不到一周就激情领证。假期结束,赵**回外地上班,张**倍感失落,面对异地恋的现状,两人开始有了分歧。当初的如胶似漆到聚少离多再到互相猜忌,男孩子的冲动、暴躁、酗酒且以裸照相威胁让女孩倍感失望并逐渐离心离德,女孩考虑再三决定解除婚姻,男孩不愿接受选择了逃避,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办案经过:本着对离婚案件劝和不劝分的工作原则,对张**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直到张**女士说:“吉律师,您别费心了。我完全明白离婚对于女生有多重要”!针对对方不在本地又无法联系到的现状,显然诉讼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手段。通过与张**女士沟通,我对双方的感情状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对双方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我建议由张**女士、赵**及我组建临时微信交流群,表明身份后遭到了赵**激烈谩骂…………经过了几天的间断式沟通,赵**由最初的仇视到最后的尊重,我表现出了作为职业律师的最大诚意和耐心及作为良知律师对当事人的最高尊重和理解。案件结果:张**女士与赵**协议离婚,我主动退给我的当事人张**女士一半律师费。
案情简介:2018年6月初,刘**通过**网联系到我。据刘**叙述:2017年初,在和工友共同完成**公司室内装潢工程过程中认识了包工头陈**。工程完工后不久,陈**主动联系刘**,介绍了***公司室内木工装潢的活,未签订劳务合同。因为工作量不大,刘**只带了工友王**两人共同施工。在吊顶施工中由于合梯不稳,刘**从合梯上直接摔落地面。造成脚骨骨折。陈**闻讯后带刘**到其骨科熟人张**处拍片检查,张**给出的诊断结论是骨裂,回家静养就可以。刘**回家吃药静养三个月后,不见有明显好转,不得己自己又去医院检查,诊断结论是: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刘**再次联系陈**要求其赔偿遭到陈**的拒绝。办案过程:我了解了刘**家庭的具体情况后,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因无劳务合同对方否认了劳务关系,我方证人刘**的工友王**因故未能出庭作证。在我方完全不利的情况下,我向法官申请了补充证据得到支持。证据严重不足补充又确有困难形势下,我主动请求法官主持调解。案件结果: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我积极协调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对方给付我当事人人民币:30,000.00元整。现已履行完毕。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据报道,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规程》内容如下: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一)出示微信、QQ:(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二)出示电子邮件:(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三)出示短信: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四)出示支付宝:(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据了解,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下是几种特殊情况的工资形式:一、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法定应支付工资的假期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部工资。五、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六、病假,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除上述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部分不属于工资的范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律师提醒: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诉讼请求,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借条、转账记录或收条等,其他与该借款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自己也要积极想办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民间借贷中录音证据的司法解释和取证技巧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2、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4、谈话方式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提示: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工伤保险已经赔付的就不需要重复赔偿了。
农民工被迫签订的此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的,没有子女配合是无法过户的。
这种情况可以先协商解决同时取证
具体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对责任划分有明确区分
可以先补充证据,然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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