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武律师,中南大学(985高校)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律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盈律师团首席律师。先后多次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进行合同法、公司法方面的进修学习,并顺利结业。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100+家企业的实战经验、2000+次的有效法律咨询。在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成为一名“以实力见长、以专业取胜”的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石先武律师,中南大学(985高校)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律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盈律师团首席律师。先后多次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进行合同法、公司法方面的进修学习,并顺利结业。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100+家企业的实战经验、2000+次的有效法律咨询。在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成为一名“以实力见长、以专业取胜”的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减资须谨慎,股东有风险公司经营中,出于各种原因,会作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比如股东选择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程序作出了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同时,公司需要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公司没有通知债权人,直接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减资手续,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对此问题作了回应。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不能产生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法律后果,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处非连带赔偿责任)。案例:江西远洋运输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福建宁化腾龙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蛟龙水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民事判决;案号:(2012)民提字第25号;最高法院在关于远洋公司等股东的责任问题的分析如下:腾龙公司和远洋公司主张经过减资程序后,不再存在腾龙公司出资未到位问题。DAC公司则主张减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减资对本案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减资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股东的责任。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采用通知这种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公告不能免除直接通知的义务。本案减资既未通知原债权人宁化建行,也未通知转让后的任何债权人,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使本案的债权人失去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蛟龙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原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规定: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本案减资是先公告后报批,且只在省级以下报纸上公告,故二审判决认定减资不符合上述规定也是正确的。可见本案减资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特别规定。蛟龙公司经过减资后,不仅使腾龙公司未到位的出资不需补足,而且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出资未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极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判决认定减资程序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减资公告刊登时的债权人)而言不符合法律规定,蛟龙公司的减资决议对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而言并不能产生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故腾龙公司和远洋公司仍应承担未全额出资的责任。正确的减资做法:(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缺一不可,否则属于不当减资行为。(3)此处应尽可能的扩大债权人的范围,包括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债权数额确定的债权人、债权数额虽有争议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人。如公司为反担保人,建议通知担保人。(4)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应注意公司的减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避免对自身产生影响。
公司注销后,公司对外债权如何实现公司系法律上拟制的“人”,拥有自己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后,公司即为注销,公司主体资格终结。《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注销的程序性规定。但是对于公司注销后,公司享有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的问题,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原则上,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都应在清算阶段予以解决。实践中,会有各种原因,比如公司注销时,没有经过清算程序,或者公司虽经清算注销,清算时没有申报债权,公司清算时债权虽然存在,由于种种原因债权暂时不能实现。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可向债权人主张原公司的债权。1、公司的财产是基于股东出资或者股东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出资后,股东让渡了财产所有权给公司,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股权(股份),享有公司的盈利分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益。鉴于股东和公司的特殊关系,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注销后,公司债权,由全体股东享有,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2、如上文所述,同等条件下,如公司不享有债权,而是负有债务,公司法规定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如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显然与民法原则相悖。3、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公司注销后,股东可作为权利主体向债务人主张公司的债权。公司原部分股东,可否向法院主张公司债权,是否必须为全体股东方才可作为主张债权的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追加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列为原告时,该股东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放弃公司债权的,法院可以不予追加。该股东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然会追加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如该股东拒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同居分手时的财产分割同居是游离在现行法律边缘上的,因而它受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这种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而凸现出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显得不近人情,难以让人接受。其中最突出的就表现在财产的分割上。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
公司以没有税票为由拒绝支付费用,不属于合理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您好,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问题是可以咨询的
您好,交通事故是需要有责任认定书的。
您好,小产权房的产权是需要进行确认的。
您好,是可以委托一个专利代理的。
你好,是可以委托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