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蓝鹏(上海)律所的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王宝强、苏享茂案件的代理律所),擅长离婚、继承、房产、交通事故等。客户满意率达90%以上。本律师一直秉着“三心”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即“真心、用心及责任心”。本律师已在“喜马拉雅FM”上开通了法律讲座,欢迎收听。载“喜马拉雅FM”APP,搜索“周政玮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蓝鹏(上海)律所的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王宝强、苏享茂案件的代理律所),擅长离婚、继承、房产、交通事故等。客户满意率达90%以上。本律师一直秉着“三心”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即“真心、用心及责任心”。本律师已在“喜马拉雅FM”上开通了法律讲座,欢迎收听。载“喜马拉雅FM”APP,搜索“周政玮律师”。
郭某与冯某离婚案件,查明财产如下: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000元。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1000元。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500万元,婚后借款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了2倍。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600万元。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元,扣税后80万元。法院处理一审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5000元,增值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冯某基金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3、郭某婚前持股,但是转让及取得美国公司股票均发生在婚后,股票市值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是审批,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利息是本金生产的法定咨孳息,与投资收益风险性及确定性性质不同,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认定为个人财产;6、购买彩票镇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前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增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王某与李某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出售自己婚前房产的款项购买了另一房产,房款181800元,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45000元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房产出售他人,转让价款448000元,包括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电器等,估价约8000元,包含在总房款中。王某一套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租金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李某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产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王某租金收入7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理一审判决李某支付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家具、电器款4000元,王某72000元支付李某租金36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共同的房产一套归未成年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由王某与儿子暂时居住。李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拒绝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李某起诉称离婚时欠考虑,收入下降,因尚未过户,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处理一审判决撤销赠与成立,房产仍然属于王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二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则上按照产证份额分割
建议聘请律师起草合同,把权利义务规定清楚。
归你哥的法定继承人。还要查询调配单,看看你父亲是否有权利,毕竟是你父亲单位增配的。
老人的份额8个子女平均分配
孩子从小由你扶养长大,有机会判给你。
要看哥哥什么时候变更的。如果根据94方案,已经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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