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立以来,高旗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增进对外沟通与交流,荣获“江苏企业家俱乐部”会员单位,“南京市工商联盟盐城商会”会员单位,“2017年度秦淮区1+X公共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2018年度秦淮区1+X公共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南京市企业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南京江北新区人才服务联盟”会员单位,“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单位,“旷视星云人工智能加速器”战略合作伙伴等荣誉。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继承,综合,刑事案件
2009年成立以来,高旗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增进对外沟通与交流,荣获“江苏企业家俱乐部”会员单位,“南京市工商联盟盐城商会”会员单位,“2017年度秦淮区1+X公共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2018年度秦淮区1+X公共服务平台特约服务机构”,“南京市企业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南京江北新区人才服务联盟”会员单位,“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单位,“旷视星云人工智能加速器”战略合作伙伴等荣誉。
2018年8月,原告黄女士在某公路正常驾驶电动车行驶,不料路中间中挂着一根长长的电缆,黄女士刹车不及被绊倒,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之后被及时送至医院急救。经救治后出院,康复之后活动仍然受限,经司法鉴定黄女士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等级十级。本所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点的管辖交警中队沟通,并查勘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固定证据,后在电线上查找出“JSxx”的字样,确认了电线的所有权人。随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成功帮受害者黄女士主张赔偿款共计十万余元,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依法履行。王律师有话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被告XX作为电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使用人,负有对其管理维护和保证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虽是调解结案,当事人较为满意,在遇到复杂的案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委托律师,需尽早取证,收集证据,掌握主动权。”高旗案例分析:当意外来临时,需沉着冷静,保留好现场,收集好证据,便于自己和律师行驶相关诉讼权利,减少自己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果现场并未来得及报警,在恢复冷静之后需要联系管辖公安机关补充立案。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来说,施工或者建设管理过程中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然容易引发纠纷,劳民也伤财。
导读:关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后是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赔偿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存在不同理解,该如何解决。基本案例:原告家属是南京市某学校在编老师,2014年原告亲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亲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所在学校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部门作出原告亲属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原告亲属向学校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学校表示他们属于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学校没有相应的财产,要跟教育局沟通按照人事关系支付抚恤金。后学校一直拖延,原告不得已委托律师处理。经我们了解,原告亲属所在学校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学校没有为原告亲属缴纳社会保险,我们告诉原告该案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经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案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学校代理人坚持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且不属于法院受理单位的人事争议。我方坚持认为该案属于工伤待遇支付,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一审法院表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伤也是第一次遇到,案件比较棘手,一审法院法官认为目前南京市所有事业单位很少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保,若判决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要求学校承担赔偿,则影响太大。我们作为代理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因为考虑到社会影响而损害原告的权益。一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拿到裁定后,我们上诉至中院,最终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法院受理人事案件的范围,判决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原告最终拿到了工伤待遇赔偿。案情分析: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缴纳社保问题,在2011年修改后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在2011年也发函要求省内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所以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学校方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的应当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苏财社[2006]61号)来支付相应的待遇。我们认为上述两份文件是在2011年之前《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时,作为处理事业单位人员因工受伤的依据。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后,上述两份文件就不在适用了。本案中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原告亲属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载明“乙方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未尽的权益,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现原告因工伤待遇赔偿问题与学校存在纠纷,属于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法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案件范围。办案体会: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依法收到法律保护的,不因其他外在因素而受到影响。本案中事业单位也表示其所有的支出都是财政拨款,拨款中没有缴纳社保该费用项目,学校也就不能为职工缴纳保险。虽然学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但法律规定的权利还是受到保护的。办案虽然中间有波折,但最终结局是圆满的。
1、身份证据2、婚姻关系证据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4、子女抚养证据另外子女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现状也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孩子成长环境,请尽量提供。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还需提供亲子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一般此类证据有银行存单或或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价证券等的证明,如经营公司的应提供出资证明、股权证明等,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印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情况的证据。这类证据一般有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关于夫妻双方拥有的住房情况的证明。一般主要是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关于弱势一方要求对方提供帮助的证明。主要是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应随自己共同生活。10、证明曾提起过离婚诉讼的证据11、离婚损害赔偿证据二、小孩抚养权相关问题1、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5.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三、夫妻财产如何分配?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婚外情问题2.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4.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因此,开发商作为经营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定价。目前来说,国家虽然对于房地产市场采取了一定的调控手段,但并未将其列入国家定价的范围进行严格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动人的“零首付”买房有楼盘为吸引购房者眼球,推出“首付3万起得精装房”,甚至还有楼盘打起了“零首付,零月供,零利息”的广告。“零首付、低首付”重出江湖,在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兴起了一阵“低首付”“零首付”风潮,不少购房者被吸引积极入市。1、“零首付”购房者必须符合国家的贷款标准,如果买房政策变动或者房贷利率变化,购房者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特别是如果购房者贷款条件在银行审批不通过,开发商是否退还已经缴纳的购房款项。这都是购房者需要考虑的风险。3、由于实际上的“零首付”是由开发商或中介通过预先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价,多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那么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也存在较多法律争议和法律风险。律师观点刻意美化样板房已是开发商销售房屋的一种惯用方式,其实无论开发商如何宣传,只有写进合同的条款才能得到保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重新交付符合样板房标准的房屋;(2)对已经交付的房屋进行符合样板房要求的再装修;(3)酌情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1)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一致的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一致,但是实际交付房屋却又和样板房不一致时,开发商就是显而易见的违约,此时购房者可以依据上述方式进行维权。严重缩水的“精装房”由于精装房市场前景巨大,省时省力的精装修房,成了不少购房者的首选,许多房企纷纷转战精装市场。然而,事实上,精装房却频现问题。有的开发商以各种原因为借口,在实际交付后,对装修建材的品牌或型号进行调整,使精装变劣装、精装变“惊装”。1、由于缺乏统一强制验收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开放商与购房者之间纠纷不断,因此,购房者在签约装修条款时:(1)应明确装饰设备的项目;(2)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装饰、设备的品牌等具体细节;(3)购房者应保留好楼书广告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律师观点1、绿化率不等同于绿地率,开发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然而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绿化率是指绿化覆盖率即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率高一些。3、如果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如“小区绿化率达到60%”,这个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该说明或允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观点1、《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有明文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很多楼盘宣传中很明显已经违反了该项规定。“距天安门XX分钟”的表述将禁止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也提醒广大购房者,不要轻易相信广告中所提到的相关信息,对于楼盘周边具体情况需要实地去考察,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准。律师观点一是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买房即上名校学区房优势一直是开发商用来吸引购房者的一大法宝,但其中不乏部分开发商以此为广告噱头,“买房即上名校”宣传语背后却暗藏猫腻。如,有些楼盘一期、二期、三期学区房大不同,但是在打广告时不会明确提出来。有部分购房者对此并不是十分了解,在销售顾问诱导下,买了该楼盘二期、三期,结果却失去了心仪学校的机会。又如,有些楼盘开发商承诺的学区房有时间限制。因此开发商关于卖方即可入名校的宣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则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学区房的条款写入合同,仅在广告或者宣传中出现学区房的字样,购房者的维权就很困难。买房赠送面积虽然早已有明文规定将对赠送空间面积及其比例做出严格限制,但考虑到报规批复后在建、流入市场的时间差,如今的房地产市场仍是可见赠送空间的身影。由于购房者对于赠送面积并不是特别了解,有些开发商会把公摊面积、公共绿地面积、阳台、地下室、飘窗甚至管道井等算作赠送面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2、“赠送面积”的前提应该是所赠面积合法,且赠送人拥有合法产权,由于开发商所“赠送”面积都是不计入容积率的非法面积,部分赠送面积甚至是违建、侵权面积,其赠送行为均属无效。因其所赠面积本身不是合法面积,且不被政府认可,同时开发商在售房时便已经将赠送面积的建筑成本摊到房价中,“赠送”有名无实,故属于违法虚假宣传。1延伸阅读购房全过程陷阱提示陷阱:虚假广告宣传、沙盘比例失实、隐瞒不利规划、刻意夸大规划、制造“售罄”假象、以学区为诱饵第2环:选房危险指数:★★★陷阱:变相内部认购优惠、交纳定金陷阱、认购协议玩“文字游戏”、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一屋二卖第4环:签署购房合同危险指数:★★★★★陷阱:延期交楼、房产证“难产”、未出示“五证两书”、巧立名目乱收费、土地使用年限漏洞、擅改规划第6环:装修危险指数:★★★★陷阱:无故上涨物业费、冻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防范不力导致社区接连被盗2延伸阅读为了避免落入虚假宣传的陷阱,购房者须知第一,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要理性审视广告内容,并要求开发商把广告宣传的承诺写入合同约定条款。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广告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把广告的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第三,要多多动腿亲自核实。对于普通居民来说,购房是人生中一件大事,本就应该慎之又慎。现在的房地产宣传大多存有水分,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宣传和口头承诺,应该到楼盘实际位置去看,多关注楼盘的位置以及周边的配套设施是否与宣传册上描述的一致。规划等还可以向当地规划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期待的规范设施写进合同。第五,注意证据的收集。对于开发商派发的宣传册、广告彩页、样板房照片、小区规划图或其他宣传资料,购房者应妥善保存。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的条件,也可以要求纳入合同中,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3延伸阅读购房维权路径1、购房者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交涉,采用合法方式与开发商沟通协商以主张自身权利,如通过往来催告、函件、通知及当面沟通、磋商等。3、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对涉及中介机构收费、购房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收费以及物业管理收费等房产纠纷,购房者可向相关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对涉及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买卖纠纷,购房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翻倍不会的,但是可以强制执行,用来支付你的抚养费,所以建议与有抚养权人协商。
咨询的时候存在细节描述不到位,主观描述有偏向的问题,仲裁/诉讼过程中证据较为重要。
一般解散注销公司的时候,注销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一起表决并进行财产清算,经过股东表决之后才能申请注销公司。具体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注销公司可以参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注销公司是侵犯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为。
不用理会,这种都是贷款骗局。
我们也不知道工商局要查什么。
请问需要咨询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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