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献律师,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优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大学毕业后即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2013年4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积累了大量的公司法务、司法实践及律师实务经验,本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用心办好每一件案,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知识产权,证券投资,合同纠纷
袁永献律师,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优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0053701。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大学毕业后即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2013年4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积累了大量的公司法务、司法实践及律师实务经验,本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用心办好每一件案,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摘要:原告袁某某以一份盖有被告张某单位(个体户)公章的《还款协议书》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还款,协议上还有被告单位员工的签名。被告确认该《还款协议书》上公章及被告单位员工签名均真实,但被告却坚称从没有写过这样的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单位员工亦坚称从没有在这一份《还款协议书》上签过名。被告员工怀疑,该《还款协议书》为拼接而成,为拼造的证据,但该如何证明?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该《还款协议书》主文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名称平行间距不一致,并不是经同一次打印走纸形成,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被告辩解可信度高,最终以现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尚不足以支持原告主张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预防和识别他人拼造的证据。正文1、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基本情况原告:袁某某被告:张某代理人律师:袁永献2、基本案情2013年7月份,被告张某收到法院邮寄的诉状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袁某某以被告单位(个体户)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还款28000元及利息3000元。《还款协议书》上还有被告单位盖章及员工签名,被告确认该《还款协议书》上公章的真实性,被告单位员工亦确认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被告却坚称从没有写过这样的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单位员工亦坚称从没有在这一份《还款协议书》上签过名。被告单位员工怀疑,该还款协议可能与不久前一位“客户”拿来的一份事先用A4纸打印好的《证明》有关。2013年4月份,一位自称要为广西某酒店采购灯具的“客户”来到被告单位门市采购灯具,该“客户”指定要采购的灯具后,就称因酒店方需要,要求被告单位出一份内容为其所要购买的灯具为被告单位所出售的证明,被告单位员工回应其单位从未出过这样的证明,不知道怎样出,后该“客户”即说可以由其打印出来,被告单位审核无问题后盖章即可。第二天该“客户”即拿着一份用A4纸打印好的《证明》过来,该《证明》主文只有两、三行字,大致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单位购买灯具的数量、总价等,A4纸中间留有一大片空白,纸张右下角落款处为被告单位全称,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29日,被告员工在落款下方经手人一栏签上自己名字后盖上被告单位公章,然后就将该《证明》交还给“客户”,该“客户”还称拿该《证明》回酒店报告后过两天再过来下单买灯,但事后该“客户”再也没有过来下单。被告单位员工怀疑,本案原告可能就是该“客户”,而本案《还款协议书》极有可能就是该“客户”利用了《证明》中间留有的一大片空白处,将《还款协议书》内容拼接上去,再将《证明》内容裁剪掉,因为在2013年4月份期间,其只有在该“客户”打印好的《证明》上签过名,从未在其它文件上签过名。所以,被告单位员工断定,该《还款协议书》是原告拼接的。3、律师代理意见及各方观点本律师认为,如被告单位员工所述真实,那《还款协议书》原件肯定不是一张完整的A4纸,其一定有裁剪的痕迹,因此在庭审质证原件前,在未看到证据原件前本律师即向审判员陈述断定该《还款协议书》原件肯定不是一张完整的A4纸;另如果该证据是如被告单位员工所述方式拼造的,那么《还款协议书》正文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全称肯定不是同一次打印形成,既然不是同一次打印形成,其正文与落款处文字的平行间距就会不一致,庭前经了解发现,该文书是否通过一次打印形成,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因此,本律师在庭上表明观点后亦同时申请司法鉴定。4、案件处理和审理情况庭审中,被告单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果然原告与证人所述的“客户”为同一人;后又经过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还款协议书》纸张上部有明显的裁剪痕迹,协议书上的正文内容各行文字间的平行间距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全称文字间的平行间距不一致,故该《还款协议书》正文内容与落款处被告单位全称不是经同一次打印形成。结合证人证言,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被告辩解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5、法律评析商事主体在经济往来中经常要向相对方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文书,在出具相关文书时应注意落款盖章处不应与正文间隔太远,避免不法份子有可乘之机。如不法份子已拼造文书进行诉讼、敲诈等,还可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还原真相,识破其拼造行为。另本案实为原告提起的虚假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被告权益,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司法手段的诈骗行为,但在该案处理期间,原告的该行为并未被认定为犯罪,该案亦未对被告的不法行为进行任何惩罚性的处理,被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亦认为原告的该行为并未构成犯罪,亦未立案处理。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还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则将该类虚假诉讼列为入了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本案未能赶用《刑法修正案(九)》惩治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但《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防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的严肃性,完善法制体系、构建诚信社会,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虽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历史及当地风俗原因,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歧视妇女,不平等对待妇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体区别对待本村村民,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本律师在办理村集体损害妇女权益、违规不给本村户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红配股类型案件中发现,许多外嫁女(子女)因没有聘请律师,不了解法律程序,就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村集体配股及分红,结果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后面的村集体是否应当分红配股更无从谈起。法院不予受理自有其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法院认为,因外嫁女(子女)起诉时并未取得成员资格(即非股民),或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成员资格,故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外嫁女(子女)应怎样做才能确认其成员资格及要求分红?以下方法走,维权枕无忧。一、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处理申请。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关于分红配股的纠纷,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故法律对此类纠纷在程序上亦有特别规定。村集体不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一般都是以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的形式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集体剥夺外嫁女(子女)配股分红权,有些是根据违法的自治章程规定,有些是根据村民会议决定,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外嫁女(子女)与村集体的配股争议,外嫁女(子女)第一步应先向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村集体分红配股,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二、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大致有两种结果,一是责令村集体给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二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如果是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请求,因行政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外嫁女(子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经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不给外嫁女配股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是违反《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会认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驳回外嫁女(子女)的处理决定违法,会判决责令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此时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会重新做出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配股的行政处理决定,村集体没有再就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复议或起诉的,该行政处理决定经过法定期限后生效,外嫁女(子女)即具有股民成员资格。三、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如村集体仍不分配分红款的,外嫁女(子女)可视情况要求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政府责令村集体向外嫁女(子女)分红配股的处理决定生效后,村集体未主动向外嫁女(子女)支付分红款的,即可请求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务中,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在行政处理阶段会直接对未分配的分红作出处理,有些镇政府或街道办亦会认为分红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由政府处理,这样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在该类型案件处理方式均不同,有些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申请,直接受理执行申请,有些法院亦会以执行请求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需要申请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分红款,因此时外嫁女(子女)已经经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了其成员资格,已属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该民事纠纷,判决村集体是否应当支付分红款。四、申请确认成员资格须尽早有很多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维权意识不高,或认为本集体一直没有多少分红,就没想过要去走法律程序维权确认成员资格,但当本集体土地突然被征收,有高额征地款时,没有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子女)才下意识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维权。然而这样行政处理申请日必然在征地之后,有些法院认为,征地款是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之日前,即发放征地款时外嫁女(子女)并没有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确认日在后,故不会支持其要求集体组织支付行政处理申请日前的征地款或分红款。但本律师认为,产生此类型案件的本质是部分村集体男女平等意识淡薄,外嫁女(子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追求的就是平等待遇,人民法院应当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出发,非外嫁女(子女)自什么时候开始就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也应当在相同时间取得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的起始日应与其它非外嫁女(子女)取得成员资格的时间一致。而且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征地款或分红款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而不是无依据地当然认为发生在行政处理申请日后的征地款或分红款都不应得到地支持。五、外嫁女(子女)成员资格确认案件的新变化以上处理程序是以广东省内的政府、人民法院处理过的案件为蓝本总结而成,其它省的政府、法院也有不尽相同的做法,有些法院在外嫁女(子女)没有申请行政处理就直接受理外嫁女(子女)请求集体组织分红的申请,然后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认定该外嫁女(子女)是否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2019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还裁决过认为法律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但本律师认为,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本身没有问题,但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外嫁女(子女)等其它当事人的权益,那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违法决定是否无须纠正?如果可以纠正,那法律途径又是什么?不是政府处理?又不是法院处理?那受侵害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律师认为,造成各地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原因是没有统一的规定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针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指引,统一处理、裁判标准,避免各地出现处理不一的情形。作者:袁永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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