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维鑫,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法学会会员,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浙江、贵州等地区从事过企业法务工作,有丰富企业法务经验。现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民商事领域的研究与实务。执业以来,秉承诚实做人、智慧做事的态度,专注于专长领域的法律技巧和方法,致力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力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尤其为顾问单位在预防风险、控制成本等方面提供长期的、有效的风控方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证券投资,刑事案件
黎维鑫,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法学会会员,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先后在浙江、贵州等地区从事过企业法务工作,有丰富企业法务经验。现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民商事领域的研究与实务。执业以来,秉承诚实做人、智慧做事的态度,专注于专长领域的法律技巧和方法,致力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力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尤其为顾问单位在预防风险、控制成本等方面提供长期的、有效的风控方案。
从“抢劫”到“非法拘禁”---存疑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从一开始涉嫌抢劫罪,到后来改变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虽然只是两个罪名的转换,性质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法定刑从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变成了法定刑3年以下。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的情况下,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疑是最为有利的的走向了。案情简介2018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A与被害人B因赌博发生纠纷,A遂纠集犯罪嫌疑人C、D、E、F4人,一行5人以被害人B欠A赌债不还为由,将B强行拽上车并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大川白金城附近。5人因向B要债未果,对B实施了殴打。之后又强行将B带至高新区继续实施殴打,导致B头部、肩部受伤。后B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等人转账20余万元,在B被控制人身自由近5小时后被释放。B被释放后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否认与A有债权债务往来,否认对A欠下赌债,坚称是A等人认为他在赌博过程中“出千”赢了A的钱,所以才对B实施报复,抢走了他的财物。派出所民警接案后,以A等人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A等人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后,随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所获赃款如数退还。但A一直坚称B欠了其赌债。该案移到检察院后,本文作者作为犯罪嫌疑人A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通过对卷宗的研判,就本案行为特征的表象来说,确实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认为本案定性为抢劫罪,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A在贵阳市有一家正在营业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家里经济条件优越;A与B系熟人,周围的人也都知道他们两人经常一起打牌,抢劫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概率还是较低的。因此A对B实施抢劫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如果不构成抢劫,那么本案就只能是非法拘禁。就本案定性来说,关键看是否能查到A与B之间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据。根据A的供述,被害人B向他出具了过借条,在B归还钱的时候当作A、B、C、D4人的面撕毁了,C和D亦供述看到A当作4人的面撕毁过一张A4纸,但是具体是什么内容没有看见。受害人B否认曾经向A出具过借条,撕毁一说完全是无中生有。因此就借条来说,属于无法查清的情况。于是我们向检察院申请调取A与B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检察院调查后,结果让我们很失望,A与B无任何经济往来。至此,作为非法拘禁中关于“非法债务”的关键证据无法再获取,只能是另行寻找其他突破口。争议观点观点一: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B赌博“出千”为由,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A是为索要赌债的情况下。控制被害人B的人身自由,当场使用武力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最终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且数额巨大。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观点二:A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主观上是为索要赌债,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观点三:根据现有证据来看,结合被害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A等人实施的是抢劫行为;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材料,A等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行为。在没有更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属于无法查清的情形。根据“存疑作对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的刑法原则,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文观点本文持第三种观点,应当对A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非法拘禁主观上是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实现其他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抢劫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实施抢劫。本案中A等人主观上是否符合索取非法债务的情形,已经无法查清,根据“存疑作对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的刑法原则,应作索取非法债务的解释;第二、非法拘禁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债务纠纷,事出有因,因此非法拘禁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犯罪对象往往为特定的人。而抢劫实施控制人身自由的目的只为劫财,因此抢劫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A与受害人B长期在一起赌博,彼此较为熟悉,且包括A、B在内的一个群体内,形成一个“赌友”圈,相互之间都熟悉。在这个圈内A选择B作案,必然不是偶然的行为;第三、非法拘禁中被控制人身自由的人大多自身有过错。抢劫中被控制人身自由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根据本案卷宗证人证言,A、B之间因赌博发生口角之争已不是一次两次,本案的发生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第四、非法拘禁一般没有暴力行为,有的虽然有暴力行为,但是对人的损害较小,损害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非法拘禁为实现目的往往控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而抢劫一般情况下为压制被害人反抗都伴随有暴力,控制人身自由时间往往较短,劫财后即释放被害人。本案中被害人被控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接近5小时,时间较长,使用的暴力也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第五、犯罪嫌疑人A每月都有可观的收入,家庭条件优越,对于劫财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综上,我们认为A等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裁判结果本案因缺少定性的关键证据,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文作者作为A的辩护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并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定性进行深刻的分析。在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后,我们再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并补充了一些关于A与B有过经济往来的证据。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在非法拘禁与抢劫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根据“存疑作对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的刑法原则,对A等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至此,本案取得巨大成功。2018年年底,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9年1月中旬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A、C、D、E、F五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零2个月不等的刑罚。A、C、D、E、F五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从“抢劫”到“非法拘禁”---存疑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从一开始涉嫌抢劫罪,到后来改变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虽然只是两个罪名的转换,性质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法定刑从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变成了法定刑3年以下。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的情况下,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疑是最为有利的的走向了。案情简介2018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A与被害人B因赌博发生纠纷,A遂纠集犯罪嫌疑人C、D、E、F4人,一行5人以被害人B欠A赌债不还为由,将B强行拽上车并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大川白金城附近。5人因向B要债未果,对B实施了殴打。之后又强行将B带至高新区继续实施殴打,导致B头部、肩部受伤。后B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等人转账20余万元,在B被控制人身自由近5小时后被释放。B被释放后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否认与A有债权债务往来,否认对A欠下赌债,坚称是A等人认为他在赌博过程中“出千”赢了A的钱,所以才对B实施报复,抢走了他的财物。派出所民警接案后,以A等人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A等人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后,随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所获账款如数退还。但A一直坚称B欠了其赌债。该案移到检察院后,本文作者作为犯罪嫌疑人A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通过对卷宗的研判,就本案行为特征的表象来说,确实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认为本案定性为抢劫罪,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A在贵阳市有一家正在营业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家里经济条件优越;A与B系熟人,周围的人也都知道他们两人经常一起打牌,抢劫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概率还是较低的。因此A对B实施抢劫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如果不构成抢劫,那么本案就只能是非法拘禁。就本案定性来说,关键看是否能查到A与B之间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据。根据A的供述,被害人B向他出具了过借条,在B归还钱的时候当作A、B、C、D4人的面撕毁了,C和D亦供述看到A当作4人的面撕毁过一张A4纸,但是具体是什么内容没有看见。受害人B否认曾经向A出具过借条,撕毁一说完全是无中生有。因此就借条来说,属于无法查清的情况。于是我们向检察院申请调取A与B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检察院调查后,结果让我们很失望,A与B无任何经济往来。至此,作为非法拘禁中关于“非法债务”的关键证据无法再获取,只能是另行寻找其他突破口。争议观点观点一: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B赌博“出千”为由,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A是为索要赌债的情况下。控制被害人B的人身自由,当场使用武力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最终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且数额巨大。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观点二:A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主观上是为索要赌债,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观点三:根据现有证据来看,结合被害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A等人实施的是抢劫行为;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材料,A等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行为。在没有更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属于无法查清的情形。根据“存疑作对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的刑法原则,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文观点本文持第三种观点,应当对A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非法拘禁主观上是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实现其他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抢劫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实施抢劫。本案中A等人主观上是否符合索取非法债务的情形,已经无法查清,根据“存疑作对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的刑法原则,应作索取非法债务的解释;第二、非法拘禁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债务纠纷,事出有因,因此非法拘禁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犯罪对象往往为特定的人。而抢劫实施控制人身自由的目的只为劫财,因此抢劫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A与受害人B长期在一起赌博,彼此较为熟悉,且包括A、B在内的一个群体内,形成一个“赌友”圈,相互之间都熟悉。在这个圈内A选择B作案,必然不是偶然的行为;第三、非法拘禁中被控制人身自由的人大多自身有过错。抢劫中被控制人身自由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根据本案卷宗证人证言,A、B之间因赌博发生口角之争已不是一次两次,本案的发生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第四、非法拘禁一般没有暴力行为,有的虽然有暴力行为,但是对人的损害较小,损害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非法拘禁为实现目的往往控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而抢劫一般情况下为压制被害人反抗都伴随有暴力,控制人身自由时间往往较短,劫财后即释放被害人。本案中被害人被控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接近5小时,时间较长,使用的暴力也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第五、犯罪嫌疑人A每月都有可观的收入,家庭条件优越,对于劫财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综上,我们认为A等人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裁判结果本案因缺少定性的关键证据,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文作者作为A的辩护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并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定性进行深刻的分析。在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后,我们再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并补充了一些关于A与B有过经济往来的证据。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在非法拘禁与抢劫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根据“存疑作对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的刑法原则,对A等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至此,本案取得巨大成功。2018年年底,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9年1月中旬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A、C、D、E、F五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零2个月不等的刑罚。A、C、D、E、F五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你好,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如果没有法定事由,一般来说,第一次会判决不准离婚。吵架是大多数家庭的常态,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两次以上,就可以被刑事处罚
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去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好,你可以再次起诉的
你好,可以和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用户评价:报着试一下的想法,没想到居然得到黎律师的答复,帮助很大。还以为是直接到省高检提抗诉。
用户评价:十分感谢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