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瑞环律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03201710997091。擅长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工作。代理诉讼、仲裁等各类案件上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所擅长领域的各项法律业务,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良好的法律修养。
擅长:
沈瑞环律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4403201710997091。擅长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工作。代理诉讼、仲裁等各类案件上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所擅长领域的各项法律业务,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良好的法律修养。
一般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民通意见: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民通意见:14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3.护理费民通意见:145.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已被人损解释21条新标准替代)。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计算公式: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4.交通费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计算公式: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标准确定。6.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第1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7.营养费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残疾赔偿项目8.残疾赔偿金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伤残系数确定:1级伤残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则以10%比例依递减)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多等级伤残简易计算公式: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河北省2017年赔偿数据一级伤残:城镇28249元×20年×100%=564980元;农村11919元×20年×100%=238380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项目10.死亡赔偿金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11.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公式:(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2.精神抚慰金13.丧葬费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法院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参考以上相关项目计算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前妻被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共同偿还35万元借款。其实,这笔钱是前夫欠下的赌债,那么前妻该如何搜集证据,来摆脱这笔债务呢?2011年1月,张女士与周某结婚。然而,没过多久,张女士便发现周某经常去打牌。3月的一天晚上,醉醺醺的周某回到家,吵醒了熟睡的张女士。张女士忍不住说了他几句,周某那天输了不少钱,心情不好,借着酒劲打了妻子两巴掌。于是很快两人便分居了。同年6月的一天,张女士接到派出所的电话。民警通知张女士,周某因赌博被拘留、罚款,让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此后,不断有人上门讨要赌债。张女士无法忍受,决定替周某还债,但要求以离婚为条件。2014年初,两人到民政局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由各自承担。2016年初,张女士在居住小区的公告栏上,看到法院张贴的传票,周某的一位叫郑某的朋友将周某告到法院索要35万元借款,法院要求张丽出庭应诉。张女士认为,她和周某早已离婚,而且离婚协议写明了周某的债务与她无关,就没有出庭。可是不久后,张女士却收到了要求她与周伟共同还钱的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急忙到法院了解情况。原来周某在分居期间向郑某借了35万元,因为借条写的是“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并且借款发生在婚姻期间,所以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某一直做的是小本生意,怎么会突然借35万元呢?张女士认为,这些钱很有可能是赌债。婚都离了,难道还要共同偿还这笔赌债吗?于是,心有不甘的张女士上诉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证明自己对债务不知情,张女士先是请小区居委会出示了分居证明,以及自己银行卡流水,表明借款时她没有与周某共同生活。可是法庭上,周某却在坚称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他告诉法官,那段时间他与张女士有矛盾,他希望自己的事业能有起色,有足够经济实力来挽回婚姻,所以才向郑某借款,用于扩大经营。分居前后,周某都在忙着赌博,何来扩大经营之说?为了揭穿前夫谎言,张女士请了某等朋友作证,还拿出周某多次往返澳门、柬埔寨的登机牌,以及出入两地赌场消费的票据。张女士仔细看了借条的落款时间,发现就在写下借条的第二天,周某便因赌博被派出所行政拘留了。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了周某参与赌博,赌资巨大。张女士告诉法官,已经被行政拘留的周某根本没有能力扩大经营。张女士还调出周某公司账户银行卡的流水记录,证明35万元从未存入周某的公司账户里。为了证明郑某知道周某嗜赌,张女士还拿出自己的婚宴录像。张女士说,郑某和周某是多年的朋友,应该了解对方品行,当初结婚时郑某还提醒过她,这足以证明郑某对周某赌博是知情的,郑某借钱给他时更应该谨慎。中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短时间内借款几十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郑某对周某从事的生意及其个人品行是了解的,所以郑某向周某出借大额款项时有注意的义务,也就是说他对这笔借款的实际用途应提前了解。法院经过调查还发现,向郑某借款前后的那段时间,周某还向其他人多次举债。周某有赌博的恶习,郑某在不清楚35万元是否用于张女士与周某的共同生活时,草率出借,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近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笔借款与张女士无关,由周某独自归还35万元。“发现夫妻一方赌博时,除了及时劝阻,平时应注意保留证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华提醒说,日常生活中,一方借赌债写欠条,多数都会写明这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审理这类案件时,借条并不是法官做出判断的唯一凭证,如果另一方积极举证,是有可能扭转官司局面的。
身在职场,单位的管理制度关系着职工们的工作生活。不签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未公示、滥用解除权……单位的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人情事理,而且违法,在诉讼中常常败诉。一旦遇到这些情况,劳动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买保险,可避免法律责任,于是,不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可能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规章制度未公示很多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才能对员工生效。当企业援引未公示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不会被仲裁庭或法院认可。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很多企业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写明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是人工考勤,只有员工自己或者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由于该证据极易被伪造,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会没有事实依据,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忽略前置条件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容易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其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有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滥用解除权很多企业常以“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情况算工伤,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让社保局去认定
你好,主次责任已经划分了,费用的话可以适当加上你的误工费和小孩子营养费
一方有办理居住证就行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离婚,争取司法判决
可以先写好协议书,到法院请求司法确认
如果满足条件的话是可以在惠州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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