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工伤赔偿标准
昨天我们在文章里面谈到了律师经常接触到的三种类型:婚姻、劳动、交通事故。之前很多人跑到我们微信公众号后台询问工伤赔付的问题,因为很多朋友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意外发生,但是一般都不知道怎么去处理,这里我们大律君就整理了一份最全的工伤赔偿指南,从事相关的人员可以看一下。首先说一下工伤赔付的流程,因为很多人首先都不清楚工伤赔偿最先去干吗,更不要说接下来的赔付标准了。1、认定:首先要认定这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工作由具体的认定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做,调查,取证,需要你配合你再配合。你只需要管在1个月内企业是否为你申请了,如没有,可在1年内由自己或亲属申请。2、鉴定:如果伤情重,有骨折等情况,可能会影响你将来的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那就拿着认定书去鉴定中心做劳动能力鉴定,这个鉴定很重要因为它的等级直接决定了你的赔偿金额。3、赔偿:⑴、有了认定书后,1、可向企业提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福利待遇,2、可提出医疗期间护理费,3、可提出工伤医疗费,4、可提出伙食补助费,5、可提出后续旧伤复发治疗费,6、如何是死亡的话就是死亡待遇标准(下文有详细的赔偿指南)。如企业购买了工伤保险,3、4、5、6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面讲的就是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了,搞清楚了自己的工伤鉴定等级和所在地的赔偿标准(网上搜索一下就知道了)简单的乘算一下就可以得出自己的赔偿金额了。工伤赔偿实务指南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本次更新增加了因工伤导致死亡的5种不同情形的待遇标准,供实务中参考。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20万元六级伤残16万元七级伤残12万元八级伤残8万元九级伤残5万元十级伤残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9.5万元六级伤残8.5万元七级伤残4.5万元八级伤残3.5万元九级伤残2.5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一)工伤常规死亡及待遇本文所称的常规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直接导致的死亡或经抢救无效后的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计发对象: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计算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计发对象: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计发期限:这项待遇是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不再发放。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这个标准既无地域之分,也无户籍之别,全国统一。(二)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及待遇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全国各地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并无统一做法,可参照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办法,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3种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及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立法者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1-4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所以对于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当然,1-4级的伤残待遇本来就是可以享受的。需注意的是: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四)5-10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及待遇5-10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不能享受上述3项工亡待遇。(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及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其近亲属享受工亡的3种待遇,即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特别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并不等于真正死亡,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际案例指导大律君在这里给普通用户讲一个案子,有助于理解上面的工伤赔偿流程和标准。大律君有个远方亲戚张某,男,45岁左右,在浙江舟山某民营船厂做电焊工,17年中旬上班期间没有注意,从船坞上面失足跌落,造成胸腔六根肋骨骨折。第二天打电话给我,我说那你先去劳动部门做一下工伤认定,然后拿着医院和厂里面的工资啥的告诉我一下,做个计算然后你去找厂里协商处理一下。亲戚说,别说那么麻烦,你直接告诉我,我能拿多少钱?我说我哪里知道你能获得多少赔偿,你都没有做工伤认定。后来才知道原来,这家私企老板既没有跟他签劳动协议更没有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连劳动关系都不好确认,就连厂牌和发工资的凭证都没有,直接发现金。后来的处理也是在劳动部门的协助下艰难地确定了劳动关系,做了工伤鉴定,按照上面的计算和当地的标准拿了不到二十万的赔偿,但是过程也是异常曲折。在这里大律君想跟大家说的是,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签劳动合同啊,签了劳动合同一般公司都会购买工伤保险的,因为很多都是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直接扣的。发工资的时候一定要留有凭证,这些都是确认你们和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再说一下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索赔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上述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先到医院就医,在就医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如没有骨折、身体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
2021-04-15
深圳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3834元×20=876680元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0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说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76680元,相比上年度的847180元,增加了295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0646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63876元。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依据指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1年1月18日):九、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继续缩小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为2.56,比上年缩小0.08。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7540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8%。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869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6443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249元,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117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0294元。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210元,比上年名义下降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4.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007元,名义下降3.8%;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13元,名义增长2.9%。
2021-04-15
深圳新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87.60元/月×7个月=4471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7.60元/月×4个月=2555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7.60元/月×1个月=6387.60元合计:76651.20元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87.60元/月×9个月=57488.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7.60元/月×8个月=51100.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7.60元/月×2个月=12775.20元合计:121364.40元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87.60元/月×11个月=70263.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7.60元/月×15个月=958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7.60元/月×4个月=25550.40元合计:191628元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87.60元/月×13个月=83038.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7.60元/月×25个月=1586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7.60元/月×6个月=38325.60元合计:280054.40元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87.60元/月×16个月=102201.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7.60元/月×40个月=2555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7.60元/月×8个月=51100.80元合计:408806.40元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87.60元/月×18个月=114976.8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387.60元/月×50个月=3193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87.60元/月×10个月=63876元合计:498232.80元#说明1.适用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2.以上标准是依据深圳市统计局2020年6月28日公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以及2020年7月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19年度社会(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0646元的300%的,按照10646元的300%即31938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19年度社会(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0646元的60%的,按照10646元的60%即6387.60元计算。10646元/月×60%=6387.60元/月。3.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除上述费用以外,还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药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食宿费等。4.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正)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一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三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