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新旺,律师,税务师,具有会计师职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现执业于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事在人为、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业领域:合同、债权债务、公司争议、家族事务解决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关键词:负责,专注,细节,智慧。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刑事案件,互联网纠纷,建筑工程,劳动纠纷
温新旺,律师,税务师,具有会计师职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现执业于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行业以来,始终坚持事在人为、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业领域:合同、债权债务、公司争议、家族事务解决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关键词:负责,专注,细节,智慧。
每一个接受刑事调查的人都应当获得公正的对待,公正不仅来源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依法处理,更来源于被调查人对刑事诉讼规则的熟知。通常情况下,嫌疑人对刑事诉讼规则一无所知,导致嫌疑人应有的正当权利无法充分行使。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下,只有辩护律师的介入,才能帮助嫌疑人充分实现正当权利,刑事诉讼的公正才能充分实现。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第一步,便是会见嫌疑人,了解涉案情况,让嫌疑人充分了解相应的刑事诉讼规则,是实现公正的第一道门。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告知嫌疑人要注意的事项,对有些事项应及时应对解决,分述如下:一、清楚自己涉及的罪名的定罪量刑规定1、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嫌疑人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并结合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知嫌疑人如果案件查实可能的定罪量刑。2、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嫌疑人自首、坦白、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的规定,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3、同时,律师应当从嫌疑人处了解到嫌疑人的罪轻、无罪的意见或证据材料。二、清楚刑事诉讼的过程、期限1、法律规定的办案流程,如侦查、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诉讼流程,同时辩护律师应告知嫌疑人这些诉讼流程的时限;2、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3、侦查的过程实质是取证的过程,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法律规定及办案经验,告知嫌疑人此类案件常见的侦查取证流程,如搜查,调取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鉴定等。三、正确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1、无论嫌疑人是否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笔者认为,只要被依法列为被调查的对象,都应该实事求是地面对,逃避调查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对抗侦查,只会让自己承担更严重或者不应有的责任。2、嫌疑人对于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及有利于自身的事实、辩解应当回应清楚。事实,是自己确定无疑的,任何靠推测怀疑得到的“事实”都不具有客观,因此嫌疑人回答问题时不要将推测、怀疑的信息确定为事实。3、讯问中可能会出现诱导性的问题(讯问人员的问题中暗含前提或答案),无论该问题是否与事实相符,只要涉及,都应该警惕。4、必须认真核对每页笔录,如果笔录记录与自己的描述不一致的,有权要求当场修改。谨记:当场签字前修改。根据实践,庭前供述一般优于庭上供述,如果不能将讯问笔录以非法证据的形式排除,嫌疑人称“没看清笔录就签字”是不会得到认可的。笔录经嫌疑人核对要求修改,但讯问人员不修改的,可不签字。对于不涉及案件情况或只涉及程序性的笔录及其他刑事诉讼告知书,不建议拒绝签字。5、辩护律师应当了解讯问的情况,包括讯问的时间、地点、次数、问题、回答内容。四、对相关证据材料的签字确认通常情况下,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多需要由嫌疑人签字确认(如物证、书证、勘验照片等)或辩认(人、物):此时嫌疑人应当如实确认,需要特别注意:1、对侦查人员违法指认,尤其涉及自身事实的指认,在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确实不清楚待确定对象的情形下,应当拒绝确认;2、不可签认带有推测、不确定的内容。五、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及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大多来源于嫌疑人的同事、朋友或者亲属,而这些人并非是案件的亲历者,因而无法准确了解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应当向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听取嫌疑人对案件的认识、辩解。辩护律师基于嫌疑人对案件的描述而掌握一定的案情,是侦查阶段提交辩护意见的基础。此外,应当告知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规定,包括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和决定强制措施的期限,结合案件告知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并听取嫌疑人的意见。六、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1、有些案件可以在庭前解决,可以避免嫌疑人长期羁押,而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在庭前开始解决。例如:在有些人身伤害或侵犯财产案件中,如果嫌疑人已经承认有故意伤害他人或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并且嫌疑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赔偿的,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传达嫌疑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意愿,并协助嫌疑人近亲属代嫌疑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谅解的,对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乃至不起诉决定,都有非常大的帮助。2、如果嫌疑人认为案件中有些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或可能导致嫌疑人罪轻、无罪的,应当向嫌疑人了解这些证据的形式、内容,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调取意见。3、如果嫌疑人涉案的犯罪依照规定在讯问时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询问嫌疑人是否有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音录像,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4、如果嫌疑人反馈在讯问时存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以及其他使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嫌疑人详细说明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行为、供述内容等情况,并向检察机关反馈,必要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刑讯逼供等以恶劣手段取证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上述规定是《刑事文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在通常的案件中,是否准予取保的标准在于取保后是否会影响案件正常办理和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而如果嫌疑人具有上述(三)(四)项的情形,办案机关通常都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也相对容易获准。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取保候审的实际操作进行总结,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通常不予取保:1、共同犯罪且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边沿人员;2、有前科情形,包括累犯;3、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1)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2)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3)具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没有合法收入来源;(4)扬言要继续犯罪,或者在被抓获前已经在准备实施新的犯罪;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涉黑、涉恐、涉重大群体事件的案件;5、有可能毁灭、伪造、篡改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嫌疑人拒不供述、作虚假供述或拒绝提交持有的证据;(2)有同案人员未到案,有可能通风报信的;(3)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的;6、与被害人、举报人有矛盾,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的;7、可能自杀或逃跑的,比如抓捕时反抗、作案后潜逃、有自杀自残行为或迹象等;8、违反取保候审规定;9、其他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妨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形。
注:2017年12月20日,北京高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故作如下解读。一、《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冲突适用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2.短期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而《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3.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二、《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且知道义务人是谁时起算。三、《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1.适用原则。按照“从旧兼从长”的原则确定《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溯及力问题。即:(1)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消灭。(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则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2.普通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民法总则》施行时尚未届满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短期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一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4.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对于约定为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等继续性债权,以按日形成的每个个别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具体如下:(1)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2)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2015年10月1日至权利人起诉之日;(3)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5.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时的溯及力问题(1)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已届满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2)中止时效的原因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消除,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届满的,或者中止时效的原因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向后推算三年,期满日晚于上述六个月届满日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至该期满日。6.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处理。(1)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起点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按二年重新计算,但重新计算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2)中断、有关程序终结的情形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按三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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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无凭,没有其他可信证据证明是7500,那只能看对方个人诚信问题了?
这可能已经涉嫌网络赌博了,赌债不保护,你还敢要回来
双方如果都同意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处理好共同财产债务、小孩抚养问题。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而你坚持要离,那只能诉讼离婚了。
打12345投诉,此外,具体是否是欺骗,还要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
银行会找贷款人还款,和车的归属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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