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卓锋,法学学士,专职律师。自法学院出来后,致力于合同法领域、劳动法领域、公司法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的实务研究及积极探讨。个人喜好:热爱法学,喜欢音乐,还有户外运动。个人认为唯有身心的健硕才是一切创造力之源,故,进则藏满墙书籍,出则常运动健身。执业理念:事物本无好坏,职业律师只分立场;崇尚证据至上原则,讲究证据的分类搜集以及适用;坚信天道酬勤、竞业唯恒,凡事应竭尽努力而不轻言放弃。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邓卓锋,法学学士,专职律师。自法学院出来后,致力于合同法领域、劳动法领域、公司法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的实务研究及积极探讨。个人喜好:热爱法学,喜欢音乐,还有户外运动。个人认为唯有身心的健硕才是一切创造力之源,故,进则藏满墙书籍,出则常运动健身。执业理念:事物本无好坏,职业律师只分立场;崇尚证据至上原则,讲究证据的分类搜集以及适用;坚信天道酬勤、竞业唯恒,凡事应竭尽努力而不轻言放弃。
成功无罪辩护一诈骗案文/邓卓锋韦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律师结案报告案由:韦某某涉嫌诈骗罪接案时间:2014年8月26日结案时间:2015年6月2日承办人:邓卓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结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完全胜诉。案情简介2014年8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民警以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正在上班的韦某某带往南宁刑事羁押。同年9月25日,韦某某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此后因指控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后于2015年6月2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韦某某决定不起诉、并无罪释放。至此,本案成功办结。后续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相关的刑事控告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并已有积极进展。办案经过2014年8月26日,本律师接受韦某某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经前往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韦某某了解整个案情,综合家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决定对本案做无罪辩护。而事实上,在2014年11月份拿到全案卷宗后,经过仔细地审阅排查推敲,也更坚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明确本案就是冤案!故,但凭初衷,针对涉案公安局、检察院的行为,依法勇敢跟进。2014年11月19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在其《起诉意见书》中指出,韦某某在2008年3月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某一块地以3.3万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后,同年7月又以5.5万的价格卖给周某某,认为这一地二卖的行为属于诈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韦某某的陈述,早在2010年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就以此事对她进行传唤,经说明情况,认为这不涉嫌犯罪而没有立案。事实上,经阅卷发现,涉案所谓“被害人”周某某确实在2010年对此进行报案,因此可以确定韦某某这一说法。但蹊跷的是,为何时隔四年之后,该公安局又会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刑事立案呢?不得不使人怀疑。经仔细地审阅排查推敲全案卷宗,本律师着重从证据规则的适用上进行辩护:严正指出涉案公安局认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相应的合理怀疑,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而应予以立即释放。理由是:本案中,若要定性韦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前提就是能举证韦某某具有诈骗涉案周某某的主观故意,韦某某与涉案黄某某的交易已经完成、黄某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地款3.3万元给韦某某。也即本案的突破口就是推翻或者否定黄某某的证言。本律师通过对比研究以及到江南区法院档案室查找相应资料进行核实,从多个方面指出黄某某的证言存在大量的疑点,最终赢得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韦某某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办案总结要使沉冤得以昭雪,方式有很多,但关键还是在如何把握证据和利用证据的疑点为辩护使用。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的方向或者目的是“立”罪,而辩护律师则是“破”罪,这都是围绕既定的证据进行的。因此,谁能充分理解并把握这些证据,基本就定下了各自擂台的位置。针对刑事证据,排查对比的方法还是相当实用的,而大胆的假设往往是寻找突破口的不二途径。承办人:邓卓锋律师2015年9月9日
从一例简单的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案看律师举证质证的核心所在贾XX诉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由: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纠纷接案时间:2015年3月3日结案时间:2015年4月23日委托人:XX公司承办人:邓卓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结果: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XX公司与贾XX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贾XX全部仲裁请求,胜诉。案情简介贾XX诉称其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上述XX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包吃住,但直至2014年10月26日,XX公司既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还一直拖欠8、9、10月份工资,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还有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保费。贾XX提供的证据有:工资流水账单;部分考勤表;请假证明;XX公司设立协议书;证明书;短信聊天记录。但XX公司认为,其与贾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遂发生本案。XX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职工名单;公司8、9、10月份会计凭证、现金日记账。代理经过及要点2015年3月13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人以代理律师身份参与庭审,代为XX公司陈词、举证质证等代理活动。针对贾XX的诉求及其提供的证据,代理思路既定:针对贾XX提供的全部证据,存在瑕疵的,放大之、否定之,进而达到说服仲裁员XX公司与贾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的效果。代理要点如下:就贾XX所提供的证据,从证据的形式、内容入手,紧紧围绕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针对性的进行辩驳。比如针对“工资流水账单”,因没有相关银行盖章予以确认,故不能说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而不具备相应证明力;针对“公司设立协议书”,无原件予以核对,仅是单方口头声称该协议书的来源以及取得的过程,此外再无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能定案证据使用;而针对由李XX(贾XX声称他是涉案公司的经理)签名的“请假证明”、“考勤表”、“证明书”,因为李XX本人没有出庭作证,而且也无法明确李XX的身份,故也不能说明这些证据相应的证明力。2015年4月23日收到裁决书,至此,本案代理活动终结。办案总结庭审首先是以证据说话的,是针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言的,然后才是法律适用上的辩驳。如果举证不充分、不完备或存在重大瑕疵,就都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本案的胜诉原因,也正是针对对方瑕疵证据而展开的,紧抓对方证据的瑕疵,放大之、否定之,进而达到推翻诉求的效果。举证活动,就是围绕诉求服务的;而诉求,则是诉讼策略上的选择了,诉讼策略的选择及其举证安排,正是体现代理律师的功底所在;但无论如何,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打什么样的官司,这是基本原则。因此,律师作为具体案件代理人的举证、质证活动的核心点是有所区别的。如果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其核心首先应该是针对现有证据,确定诉讼策略,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哪些诉求是有证据支撑而可能得到支持的;其次,是运用现有证据编织一个尽可能严密的、不容置喙的证据链条,为自己的诉求服务,进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如果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那就反过来,寻找证据瑕疵所在,一一破之。当然,面对任何一个案件,准确的法律关系分析以及定性,是前提的前提。承办人:邓卓锋律师2015年5月13日
律师结案报告案由:Z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接案时间:2015年3月5日结案时间:2015年3月27日承办人:邓卓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结果:免于刑事处罚。案情简介2014年10月30日,Zxx就如同往常一样,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XXX市场附近摆摊开档:一边修理自行车,一边顺便摆卖光盘,辛勤地工作以养家糊口。晚间八点多,一帮公安民警过来以Zxx涉嫌贩卖盗版光盘为由,将Zxx抓了起来。次日正式刑事立案并扣押了全部涉案光盘716张。2014年11月10日,经由惠州市版权局鉴定,认定这716张光盘属于非法音像制品。同年11月24日,邹欢欢被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于2015年2月2日以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为由提起公诉。2015年3月11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办案经过2015年3月5日,本律师接受Zxx近亲属的委托,介入本案,经初步了解案情并对应相应的法律法理依据后,决定应委托人的要求,对Zxx做无罪辩护。同月9日下到惠州,10日到惠阳区看守所会见Zxx,了解整个案情并告知我们的辩护策略及方案,同时详细告知他开庭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回复法官或检察官的提问。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本律师采用双重辩护策略,即先做无罪辩护,再以罪轻辩护作为补充,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2015年3月11日庭审中,法庭对本案的焦点归纳为:Zxx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本律师着重从法理上、法律适用上对其指控罪名不当进行辩护:严正指出检察院的指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Zxx仅有的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是典型的销售行为,不具有《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的内涵意义,而应属于《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但又因为其违法所得没达到10万以上的法定标准,故也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具体辩护意见分以下几点:第一,Zxx仅仅是贩卖,没有复制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因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是针对制作者而言的。第二,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其“复制发行”行为的内涵应该是“复制并发行”,这才是该罪名的本义,这才符合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专门分类设立八个罪名的内在逻辑。因为,刑法第218条已经专门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将单纯的销售行为也归类于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则刑法第218条所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就形同虚设,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目的在于打击那些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而制作或复制发行,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目的,则在于打击那些没有制作或复制只是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间接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可见,这两个罪名是有严格区分的,单纯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在法理上也可以推定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本身也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该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也即,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制作或复制发行行为与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是并列的,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因此,本案中,不应当适用《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同理,也不应当适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发行”的规定,何况,该意见在性质上并非司法解释。第三,Zxx仅有的贩卖行为应当归类于刑法第218条所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因为违法所得没达到十万以上的法定标准,故也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另外,考虑到案情实际,因为Zxx已经被批捕,法院定罪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从尽量为Zxx能争取早日出来的角度去想,本律师,也做了罪轻情节方面的补充,指出就算法院定罪,也应该减轻或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理由是:第一,Z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第二,涉案的光盘量少,仅是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三,本案中,Zxx涉嫌的是经济类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并无人身危险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而且又是初犯,据其悔罪表现,已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故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办案总结成功的刑事辩护要求除了基本的执业技能之外,最重要的应该还是辩护律师的胆识、勇气,做无罪辩护尤甚。因为,无罪辩护实质上就在“对抗”公检法:公安搜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检察院批捕是否正确、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成立,同时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做到应有的中立等等等等……这些都要靠专业的人士去指出来,也唯有辩护律师能指出来。刑事辩护的积极意义也正在于此,那就是勇敢面对公权力的滥用或者肆意,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坏人“说话”,不见得都是不对的,因为在一个公权力肆意的国度或者社会,谁都可能会被定为“坏人”,说不定哪天就是你、或者我、或者他。本案或许就是例证。因为据说本案就是因为当地公安为凑够办案率而专门展开的,之前那帮民警有的还过来买过影碟,而Zxx摊档不远就是派出所,Zxx在此经营多年,要抓早就抓了……因此,总要有人站出来。有时候,对抗不一定起到预期效果甚至没有实际上的帮助,但起码你站出来了,围观是一种力量,站出来的人多了,更是一种力量。承办人:邓卓锋律师2015年3月31日
被诈骗300万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邓卓锋案情2015年10月,T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本律师,说其之前的一个业务合作伙伴已被北流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通知其前去做询问笔录。经进一步的沟通了解,可以确定T公司实际上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当前,北流市检察院拟备对本案向北流法院提起公诉。问题是:第一,本案中T公司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T公司当如何处理才能尽可能的挽回损失。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可见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中,T公司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针对第二个问题,虽然T公司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其仍可以委托律师积极跟进案件进程。比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律师可以了解追缴或退赔的情况,及时主张、要求填补损失,特别是在被害人众多的情况下,能追回来的钱往往“僧多粥少”,此时及时跟进和力争是刻不容缓的。最后,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的,T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时候,提起民事诉讼或也不能直接挽回损失,但这是固定债权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邓卓锋律师2016年2月19日
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文/邓卓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特别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无论是适用条件还是法律后果,都已经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故,无论是劳动者出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还是用人单位出于对此法律风险的防范,都值得认真对待。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包括书面的,也包括事实构成上的。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所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务中也会遇到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而不会重新计算。这是司法实践对劳动者的保护,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空隙剥夺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鉴于这时间长短没有明文规定、不好把握,故也不会绝对,毕竟案情不一样,个体司法者的认知也不一样。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里针对的用人单位,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才适用于该条款规定。而且规定较为严格,即所谓“双十规则”,既要求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又要求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足这“双十规则”,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之外,只要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劳动者就有选择权,也即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却没有选择权,只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就必需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优待,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就包括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四、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1、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即因合同期满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实务中,关于二倍工资的性质,一般被广泛地认为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只是作为针对用人单位该违法行为的惩戒,属于一般债权债务性质,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要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邓卓锋律师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劳动者如若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同样有可能被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法合规的续签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是避免二倍工资惩戒、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不二法门。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及期限文/邓卓锋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权暂时扣留涉案车辆,但扣车作为一项行政执法行为,必需具备法定条件以及按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纵观当前施行的交通法规以及广西区关于交通方面的法规,交警行使扣车的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有:1、2011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经查,广西区关于规制交通方面的法规,对交警扣车并没有特殊的规定。故,在广西完全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也即上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扣车作为一项行政执法行为,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必需具备法定条件以及按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警只有在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凭借行政权力肆意扣留民众的车辆。至于如何确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法律对此没有进一步详尽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就不等于交警可以肆意行使扣车的权力。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交警扣车的目的是为了取证,而需要扣车来取证的,一般只有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时(其它交通违法情况在所不计)才有这个必要。此外,合理行政也是依法行政应有的内涵。根据《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这个是否有搜集证据的必要性、合理性,其举证责任由交警部门承担。3、关于交警扣车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38、44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可见交警部门的扣车期限最长都不能超过65天,而且这是在要经由上级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的;而一般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的规定,不能超过30天。实务中,在出于能多收取一些费用的利益驱使下或捆绑下,交警肆意扣车或无故延期扣车的情况,可能会时有发生,这时,作为一个共和国的公民,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公民权利、站出来与之抗辩,并要求他们明示扣车或延期扣车的必要性、合理性,监督其行为的合法性,对此不服的,还可以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相对于以前来说,是个极大的鼓舞。有人说,中国的法治,是得经由“自上而下”的设计及引领,但在我看来,根本的,还是得靠勇敢的公民大众“自下而上”的普遍觉醒及胆识。
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加盟费能否退,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按习惯和公平原则。诉讼费的承担是要看判决效果的。希望以上回复能帮到你?
或者你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督促他还钱,如果还不行,那就持这些借条或银行转账记录,去法院起诉他还钱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被逮捕意味着很可能会进入到审判程序,建议及时委托律师跟进,以争取积极有效辩护的主动。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法律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协议离婚,也即你们商量好了去婚姻登记处办离婚手续即可;二是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你们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基础等去裁量。因此就你上诉情形,你可能唯有去法院起诉离婚了。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合同签订之后就不能随意解除或退出,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取保候审是一个法定权利,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启动取保候审程序。而当务之急,或许应当是先行去看守所会见,再去公安局了解、探讨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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