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子桓律师2009年执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特别是擅长合同类纠纷诉讼,通过办理数千起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公司企业
冯子桓律师2009年执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特别是擅长合同类纠纷诉讼,通过办理数千起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原告凌某与被告曾某等人于2010年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凌某作为曾某等人货运业务在某地区的货运收支负责人。后凌某以曾某等人将货物另外发包给他人,要求曾某等人返还押金及赔偿损失而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凌某诉称曾某等人违约在合同终结时未依约返还押金,并且曾某等人将发往灵山的货物交予他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赔偿其损失。曾某等人委托冯子桓律师代理该案。代理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及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代理意见:1、曾某等人返还押金的的成就条件是凌某须依约交付清单以便双方进行结算,这是凌某的先合同义务,至起诉时,凌某没有履行交付清单的义务,曾某等人在凌某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无法与凌某结算因此也就无需返还押金;2、曾某等人与凌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未约定凌某系独占性和排他性经营,即使曾某等人将货运业务交给凌某以外的其他人也不构成违约,因此曾某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无需赔偿凌某的损失。该案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凌某的诉请,凌某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凌某的上诉请求。
2012年,委托人骑乘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委托人腹中所怀双胞胎流产。委托人委托冯子桓律师代理索赔事宜,代理律师认为委托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害不止是身体上的损害还包括流产给其带来的精神创伤。由于委托人属于大龄孕妇,其成功怀上孩子的机会不大,而且怀上双胞胎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代理律师遂在诉请中提出了要求丁某赔偿委托人除误工费等因住院产生的损失外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2012年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向中铁三局供应道砟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委托人,后中铁三局未依据其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数额向委托人付款,委托人为此委托冯子桓律师代理诉讼。代理律师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关键在于合同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得到合同相对人的同意。随后,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中铁三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接受合同受让人(即委托人)输送的货物及与合同受让人的工作人签收结算单据的事实,足以证明合同相对人中铁三局对合同的转让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应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中铁三局支付130多万元的货款给委托人,委托人胜诉。
可以起诉离婚。
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你可以起诉得到继承的财产。
可以起诉要抚养费。
可以起诉离婚。
孩子两岁以下一般判给女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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