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辨护等诉讼领域十数年,在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交通事故等纠纷的诉讼代理经验丰富,在诉讼代理实践中工作细致认真负责,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评。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郑杨贵律师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辨护等诉讼领域十数年,在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交通事故等纠纷的诉讼代理经验丰富,在诉讼代理实践中工作细致认真负责,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评。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赣1104民初4320号基本案情:原告陈XX因结婚向被告杨XX支付见面礼、亲戚红包、改口费、封箱礼、彩礼三金等共计288776元。后被告以性格不合为由拒绝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要彩礼。办案过程:彩礼纠纷是近年来特别高发的一类民事纠纷,因往往涉及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引起群众广泛关注,司法部也多次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力求公平公正解决好此类纠纷。接待委托人女方后,笔者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以及委托人的诉求。本案是典型的彩礼纠纷,双方因各种矛盾无法化解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男方就想要把结婚的所有花费全部追讨回去。这样显然对女方是不公平的。彩礼纠纷民间存在很多误区,例如谁先提离婚就是谁的错,而且往往纠结于双方的一些过错等,并不了解人民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时主要的依据和关注点。彩礼纠纷案件中,法院主要看三点,第一是双方是否领证,第二女方是否怀孕流产,第三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具体到本案中,第一第二条对女方不是很有利,但第三条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将近一年,那么这一点就是笔者应诉抗辩的着力点。除此之外材料范围也是老百姓误解比较多的一方面,很多男方认为只要是结婚的花费都算彩礼,都得换回来。其实不然,真正的彩礼指的是金钱以及三金首饰,其余的例如拍婚纱照、摆酒等的花销只能算结婚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在返还讨论之列。在庭审中笔者对双方同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述,强调双方共同生活对女方声誉的影响。并充分驳斥了原告对女方过错的言论。原告陈XX,最终同意调解方案,笔者最大限度为委托人争取经济利益,减轻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调解结果:一,被告杨XX于2023年1月16日前返还原告陈X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138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就婚约财产事宜无任何其他争议,案结事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6492元,减半收取3246元,由原告负担案件点评:彩礼的返还以婚约是否解除为主要判断依据。应当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均会作出类似的抗辩诸如:对方主动提出分手、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分手、己方因分手遭受到的精神、身体上的伤害应当得到赔偿等等。这类抗辩一般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在调解环节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按照立法本意,婚约解除的条件一旦成就,彩礼的存在也就丧失了依据,理应返还。因为,婚约解除过错究竟在哪方,本来就是难以举证和调查的事实。至于损害赔偿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同样应当另案起诉。
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赣1104民初5703号基本案情:原告张XX和被告祝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虽然没有争吵但经常冷战导致感情逐渐恶化。原告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只能再次提起诉讼。办案过程:原告张XX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后和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没有联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改善,委托人坚决要求离婚。委托人找到笔者时表示最担心第二次起诉还是没有判离心理负担较重。而且双方对共同房产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双方都想有获得房产所有权但都没钱补偿对方,委托人就此认为这种情况是非常难离婚的。笔者跟委托人详细解答了民法典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只要在第一次判决以后分居一年以上,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法院是基本判离的当事人无需过分担心。即使房产很难处理也完全可以先解除婚姻关系,房产问题另案处理。委托人这样才放下心来。在笔者的指导下委托人搜集了一些分居方面的证据如租房协议、租金转账凭证、村委会的分居证明等并且笔者第一时间去法院立案。在庭审中笔者对双方分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述,强调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挽回可能。并出示了租房协议、租金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双方关注的房产分割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的调解,但由于房屋补偿款的数额双方还是分歧过大,最终还是没有达成一致,但双方也同意暂时搁置争议。被告祝XX最终也认识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再怎么挽回也是徒劳的,拖延下去也只是白白浪费时间,最终同意调解离婚,而且笔者还为委托人争取到较低的孩子抚养费,减轻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调解结果: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双方一致同意,婚后购买的上饶XX区XX大道35号1棟2-402房屋,双方另案处理,本案中暂不予处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祝XX负担。案件点评:在离婚诉讼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是否离婚,二是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四是债权债务分担。男女双方走到离婚诉讼的地步,基本上是感情出现了重大危机甚至破裂,一般情况下双方对离婚是不会有太大分歧。主要争议还是后面三个问题,尤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存在很大争议。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对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均没有重大分歧,只是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存在争议,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律师建议当事人暂时搁置争议,先把婚离掉,至于房产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与对方协商处置,比如变卖或者要求对方给予一定补偿,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再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最后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就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法院:信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赣1102民初3171号基本案情:原告龚XX和被告陈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感情逐渐恶化。原告于2021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只能再次提起诉讼。办案过程:原告龚XX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后和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没有联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改善,委托人坚决要求离婚。委托人找到笔者时表示最担心第二次起诉还是没有判离心理负担较重。笔者跟委托人详细解答了民法典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只要在第一次判决以后分居一年以上,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法院是基本判离的当事人无需过分担心。委托人这样才放下心来。在笔者的指导下委托人搜集了一些分居方面的证据如租房协议、租金转账凭证、村委会的分居证明等并且笔者第一时间去法院立案。在庭审中笔者对双方分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举证论述,强调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任何挽回可能。并出示了租房协议、租金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陈X最终也认识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再怎么挽回也是徒劳的,拖延下去也只是白白浪费时间,最终同意调解离婚,而且笔者还为委托人争取到较低的孩子抚养费,减轻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调解结果: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陈XX、婚生女陈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原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龚XX负担。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是民法典对于诉讼离婚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前诉讼离婚中有个不成文的规定: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时隔六个月再次起诉判离可能性极大。民法典虽保证再次起诉一定判离,但是将目前的六个月延长成了一年
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5.【借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的认定】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6.【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2023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衡阳县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次,衡阳县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研究制订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将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后,买方还能要回定金吗?根据《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因此,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卖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如果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之后,买方想要退回定金,必须要证明两点:其一,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约合同,合同形式可以是认购书、订购书、预订单等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要素的文书。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其二,之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原因系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从主观上讲,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从客观上讲,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原因系任何一方所期望的合同内容均是对方在客观上所不能接受的。第一个问题:如何区分商品房预约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区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底是商品房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内容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的主要内容。如果具备,且卖方也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的,那么这样的协议应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买方虽然支付的是购房定金,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要求返还定金。如果不具备,那么双方的合同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买方支付定金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收受定金的卖方应当向买方返还定金。第二个问题:什么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为明确什么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我们参考了苏州市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在(2019)苏0582民初12287号案件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预定协议并未对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装饰设备标准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且协议第5条也明确约定“本协议中其他未明确事项,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定”,故双方仍需就其余合同条款继续进行磋商。原告因就付款方式及期限、装饰设备标准等合同主要条款未与被告公司协商一致导致未与公司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支付的定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在(2019)苏0506民初1202号案件中,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前提下就案涉房屋的交易于2018年8月5日签订认购协议,该认购协议约定了房屋单价、总价、优惠条件以及按揭付款方式、双方应于2018年8月12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已具备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均应受该协议约束,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认购协议的违约方及责任承担。认购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8年8月12日前到售楼处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经双方沟通协商顺延至2018年8月15日签约,当天又因首付款的付款账户问题双方协商一致顺延至2018年8月17日签约,当天双方又因分歧致签约未成,现双方虽就签约未成的原因陈述不一,但无论是对购房款金额或付款期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对所涉房屋的装修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均属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此后双方以微信、通话、发函等方式沟通后仍未能就相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认购协议中亦未就装修标准或付款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故双方签约未成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对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在(2019)苏05民终2934号案件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销售认购协议书》上约定了房屋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但未有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中第九条“房屋层高差异处理方式”及第十二条“房屋保修责任”系《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可选择性条款。在上述条款不明确或可由双方选择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理应就此协商一致。因此双方在2018年9月17日前就上述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磋商不成,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订购协议的约定。此情况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分析,本律师认为,构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应当具备下列因素:其一,双方签订的认购单内容并不完整。其二,认购单中未涉及到的重要事项,买卖双方在后期发生了严重分歧。其三,双方之间的分歧事项,对买方购房确实有重大影响。综上所述,如果消费者支付购房定金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出现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形,那么消费者可以行使法定权利,要求收受定金一方向其返还定金。
要看工作量 大小来定的
可以考虑走法律程序维权
我专业做婚姻家事业务律师 可以说下你的情况
网上立案 视频开庭很方便的现在
实在协商不了可以考虑起诉离婚
可以委托律师 也可以律师代写诉状指导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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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