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泽飞律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过百余件诉讼、仲裁案件,服务多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累计为客户回收款项近亿元,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业务专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鲍泽飞律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过百余件诉讼、仲裁案件,服务多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累计为客户回收款项近亿元,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业务专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等。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基本项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三点,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第五,教育费也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其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中,有相当比例是在校学生或者尚未入学的儿童,如果不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则这部分儿童、学生将只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本无法入学或继续求学。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应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因此,应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第六,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那么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一、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期限: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4、复核的方式: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终止的事项: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5、复核的结果:(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6、复核结果告之形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7、复核次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二、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存在判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相关案例裁】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林毓东与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对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为宜。案号:(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总第769期)2.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对过高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证据证明逾期交房给买方造成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开发商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7月11日(第6版)3.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多项因素予以权衡——上海承渊贸易有限公司诉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时,应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案号:(2012)二中速民终字第1496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4.因请求调整违约金而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争议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对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另一方面,前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是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因此,在审理案件中,既不能机械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案号:(2011)民再申字第8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总第179期)5.恶意违约方不能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专家观点】1.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该条规定的标准是以参考相关司法裁量重要因素为主,以一定的比例为辅构成。主要标准是指该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所谓次要标准是指该条第2款,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是一个需要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该条款作为立法者有意规定的一个授权条款,其生命力就在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其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文义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因此,在合同解除后适用违约金场合,自应以因违约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即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履行程度自应成为衡量的因素之一。同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此外,《合同法》第113条还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在衡量违约解除合同造成损失时,如果解除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了合同,则亦应考虑可得利益损失。由此可见,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处理过高违约金时,应进一步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的规定。该规定基本囊括了《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认定方面的主要因素,应当能够妥当公平地解决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摘自《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2.过高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违约金调整的请求之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该立即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相应的裁判。这就必然要求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这一原则,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判断依据是损失,并且要看是否过分高于损失。那么对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提出调整请求的一方,通常为将承担责任的违约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守约方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笔者认为,违约方和守约方都有举证责任,原因如下:(1)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应由守约方对损失作大致的陈述和证明。由于违约金“过高”认定的参照点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证明实际上就落脚于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证明上。虽然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并要求调整的是违约方,但要违约方承担证明守约方的损失,显然是勉为其难。并且如果违约方承担了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那么法院和仲裁机关必然要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最后确定实际损失。当然,我们没有必要要求守约方准确地证明损失的金额,只要守约方就损失的范围、大小作出陈述,并进行适当举证即可,以对法官的判断提供一定的依据。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证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及数额,但不要求做唯一性证明,也不需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其只需做出概然性证明,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如发生违约,则此种损失即有发生的可能性即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守约方所做的概然性证明的损失的数额及范围来确定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及数额,进而判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2)违约方的举证责任。守约方承担自己所受损失的举证责任,而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实践中瑞士债务法有类似规定,虽然该法未规定须依当事人的申请,解释上得由法院依职权为之。但违约金过高之事实,应由债务人主张及证明。因此,我国合同法借鉴这一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也是可能的。并且,违约方还应举证证明自己的这项请求未超过法定期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一)》,江必新、何东宁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查账
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变更账户就好
这个要看鉴定结果来确定你的责任比例
可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归你
属于非法解除,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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