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苏州大学法学学士,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以忠诚、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和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深受委托人信赖。服务范围一、企业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企业章程设计、股权转让法律服务、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劳资纠纷,代理诉讼案件,外包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二、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三、刑事辩护或代理。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张律师,苏州大学法学学士,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以忠诚、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和勤勉尽职的职业道德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深受委托人信赖。服务范围一、企业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企业章程设计、股权转让法律服务、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劳资纠纷,代理诉讼案件,外包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二、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三、刑事辩护或代理。
A公司是一家服务型的企业,2015年5月A公司接到客户发送的《沟通函》,客户认为某网站上的一篇文章是A公司职工对客户公司进行诽谤。为此发函要求A公司处理,否则将终止合作并追究A公司的法律责任。A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了解到该职工很早就离职了现在也无法联系,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本律师代表A公司向某网站发出删帖《律师函》,某网站收到本律师函后及时屏蔽删除了涉案文章。后又与A公司负责人一道前往客户方,释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明确了责任主体,获得了客户的理解与认可。律师认为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即可在较短的时间、较小的损失处理解决问题。
案情简介:付某与马某是多年生意合作伙伴,2014年付某邀请马某向其A公司投入资金50万。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马某于协议签署之日向A公司支付50万投资款,A公司不论亏盈均以投资款的10%每年向马某支付分红,合作协议有效期两年,协议期限届满后,A公司将投资款原数归还给马某。后协议期满,A公司并未向马某支付分红也没有归还投资本金。为此马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已追回投资款。案件结果:经法庭审理,法院认为马某向A公司支付50万投入资金后,A公司未向马某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而且根据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加入的情况。故法院认定马某与付某签署的合作协议实际为借贷关系,A公司应当归还马某借款。律师评语: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明确了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一旦出资既不可撤回,另外公司设立的目的是盈利,如果公司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依然给股东予以分红,势必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案情:2010年3月1日李某进入一家营销公司担任销售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主要负责帮客户进行市场营销筹划,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还是担任销售员。2014年12月底公司制定《销售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规定:“销售员按照回款额划分四级,一级回款金额为1000万,奖金工资4000元;二级回款金额为800万,奖金工资3000元;三级回款金额500万,奖金工资2000元;四级回款金额300万,奖金工资1000元。”李某根据奖金工资可以判断自己的等级是三级,但是2014年度回款未达500万,因此公司将李某奖金工资由2000元将至1000元,等级也定义为四级。为此李某不服,公司副总就与李某协商,公司支付李某1万元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金额过低没有同意。后公司副总又与李某谈话:“李某如果不同意公司的解除方案,公司将对李某实施苛刻的考核制度,不让李某出去跑客户,对之前的老客户也重新划分,就分给李某一些没有价值的客户”。之后公司就重新划分了李某的客户,并安排李某在办公室做些电话邀约的事情。后李某认为公司的这些行为就是逼迫自己自动离职,属于变相强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焦点:1、公司的降级降薪是否合法?2、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判摘要: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纵观原告李某提供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公司副总所说内容均为假设性,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实施了谈话内容的行为,后面重新划分客户也足以证明公司还是有给李某工作机会并未强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律师后语: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一般不会采取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解决途径,而是通过企业自身的强势地位(不给加班机会、不让跑客户等)与劳动者慢慢耗,直到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就本案而言,本律师发表如下观点:第一,销售员跑客户拉单子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公司采取硬性标准(销售额、回款额)一刀切,是不合理。因为首先劳动合同一旦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不容一方无节制的设定附加条件予以更改;其次销售员完不成销售任务、销售业绩不能全部归责于销售员,因此公司不能以销售员未完成销售业绩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销售岗位不同于其他岗位,销售岗位大部分工资收入来源于销售提成,划分销售员的客户这一行为关系到销售员切身利益,属于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与销售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如果公司利用强势地位强制干涉销售员的客户,应当视为公司单方变更劳动条件。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如果公司存在上述情况的即使不构成变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因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作者:张秀杰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16年3月30日经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条例特别规定婚假产假视为正常出勤,在规定假期限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规定的期限。
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团体、组织均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必将与其他经济主体产生商务合作,这种合作方式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合同。账款也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比如买卖合同之债(货款)、借款合同之债(借款)、服务合同之债(服务费)、加工合同之债(加工费)等。张秀杰律师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诉讼实务,在本文中着重对买卖合同(即货款)催收过程中问题进行解析。一、催收主体的确认。部分企业老板可能基于其他商业目的设立多家公司,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是其A公司,履行开票义务的是其B公司,那么在催收时应当以哪个公司名义进行呢?根据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以及合同签署的目的,个人建议应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A公司名义进行催收。二、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问题?我们知道签署合同只能证明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但是双方有无按照合同进行履行才是重点。为此,如果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书面合同,那么一方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口头约定的内容,并且有明确的货款金额,也可以获得法院支持。故律师提醒各企业如果贵公司无法完善合同管理,那么一定要注意送货流程管理。三、只有增值税发票能打赢官司吗?如果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什么材料都没有,只有对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案件败诉的风险非常大。四、诉讼时效。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诉讼时效影响催收人的胜诉权,不得不再次说明。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企业需要做的就是确认应付款的时间并在这两年内通过“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向对方行使催收提醒,注意保留送达记录。五、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根据个人近两年处理的货款催收案件情况来看,由于各方面法律法规对企业转移资产监管还不是很健全,加之其他原因导致打赢官司收不回货款的案件占到一定比例。为此,律师建议在进行货款催收之前做好对方企业经营情况、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涉诉情况的调查并考虑是否进行财产保全。由于文章篇幅有限,针对账款催收中的电子、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卖方所有权保留、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证明义务等问题不在展开解析。作者:张秀杰单位: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
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持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分居的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律师也在此提醒: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分居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以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其他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的,则不能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另外,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还是需要通过协商或诉讼才能离婚的。
谁委托你运输你就起诉谁?具体该由谁承担运费,要看买卖双方的约定。
如果要起诉的话必须要知道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可以问下具体承办人。
没什么影响的话可以同意
有的
问题不大,积极面对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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