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吴远国律师将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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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案情]原告赵某2008年6月参加高考,8月13日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按照相关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于9月4日为赵某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转为城镇户口。在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前,赵某为筹集上大学学费,于2008年7月到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工地打工,约定工资为每天25元至27元。8月24日夜10点多,赵某被安排加班,由于卷扬机起升架上升超高,致使吊盘板卡在上升架上面无法降落,带班领导让赵某到楼上把吊盘用脚跺平,在吊盘上用力跺平后,赵某随着吊盘落下来到上升架中间,两条腿被吊盘板和铁架之间挤成双下肢开放性多发多段骨折。赵某先后被送往县、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赵某受伤无法正常上学,某职业技术学院同意保留其入学资格。[分歧]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无异议,但对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有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次损害造成原告七级伤残,对其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且现在为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2008年9月才转为城镇户口,而损害发生在2008年8月,当时原告为农业户口,赔偿标准应按损害发生时的标准来计算,而不能按后来变化了的条件为标准,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第一,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明显不同:财产损害赔偿以财产损失的范围为标准,是既得利益损失,不涉及可得利益损失;而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等可得利益损失。第二,人身侵权的救济不仅体现补偿功能,更应该体现保护功能。补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使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补偿侧重于对财产损失的保护;保护职能不仅是对财产损失而且是对人身的安全和完整的维护,强调的是对权利的保护,侧重于对可得利益的保护。本案中,人身损害造成原告赵某七级伤残,对其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其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在补偿其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后,还应当赔偿其残疾抚慰金。虽然按农村居民收入的标准可以补偿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补偿,因为原告赵某已经是城镇户口,而且某职业技术学院还保留其学籍,如果没有损害的发生,赵某已经在大学接受教育,其也享受着城镇户口的待遇了。因而,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赵某残疾抚慰金,既符合立法本意,又体现了对人身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开玩笑致人伤害赔偿责任的确定2011年3月20日晚,王某等4人在某茶楼包房打麻将。次日凌晨,知晓王某在包房打麻将的李某等人前去该茶楼找王某,并在前台查到王某所在房间。当李某走到包房门口时,发现该房门反锁,于是想开个玩笑,便急促敲门,并大声喊:“查房!查房!”王某等人反问:“是谁?”李某仍大声喊:“查房!查房!”并继续用力敲门。房内王某等4人均以为是警察查房,惊恐之下,王某首先翻窗离开包房,其余3人随后也翻窗离开。当王某在走廊准备翻越栏杆时,不慎摔伤。后王某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万元,并构成九级伤残。现王某以李某在茶楼假冒警察名义查房导致其摔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万元。对于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与王某摔伤的损害结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有人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对王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李某对于王某的损害存在过错。认定李某是否存在过错,要基于李某的主观认识及客观表现。在主观认识上,李某应当知道如果急喊查房,必会导致房内正在赌博的王某等人受惊,且应当预见受惊之后的可能后果,如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处罚等。在客观上,李某急喊查房并敲门后,里面王某等人反问“是谁”,此时李某并未作答,仍继续喊查房和敲门,存在恶作剧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二是李某对于王某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毋庸置疑,王某的受伤确因李某的恶作剧行为而导致,是直接因李某的急喊查房和敲门行为导致。虽然王某等人正在房内赌博,但该违法行为并不能阻断李某行为与王某受伤的因果关系。因为,王某等人赌博虽属违法,但其法律责任是应受治安行政处罚,而非排除其受损民事权益的法律救济,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三是李某的行为不存在免责情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损害,或因致害人的正当防卫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时,才无须承担责任。本案显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李某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本案存在减轻责任情形。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虽然李某的急喊查房并敲门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的受伤,但王某在此过程中亦有较大过错。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受到李某的惊吓后,明知在楼上翻越栏杆有危险且仍为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其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故对其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李健)
动物致人损害用药的合理性的认定案情】2011年7月19日,某村村民胡某饲养的母狗分娩产子若干。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张某途经胡某家门口时,胡某饲养的母狗将张某的左腿咬伤,张某的母亲谢某得知情况后上前驱赶狗,亦被咬伤。2011年7月22日,张某、谢某因伤到县疾控中心进行治疗。谢某用药情况为狂犬疫苗5支、注射费10元、化验费34元、伤口处理材料费2.5元,合计341.5元;张某用药情况为狂犬疫苗6支、狂犬免疫球蛋白6支计1752元、注射费24元、化验费34元、伤口处理材料费2.5元,合计2166.5元。【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只需赔偿张某、谢某狂犬疫苗,注射费、化验费、伤口处理费,狂犬免疫球蛋白属于不合理费用,无需进行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狂犬疫苗,还是狂犬免疫球蛋白都是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的产生与被狗咬伤具有关联性,故胡某应赔偿包括免疫球蛋白在内的所有费用。【评析】一、在我国,很多乡村百姓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养家护院饲养动物应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但狗咬伤人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伤害发生在邻里之间,一般都能互谅互让妥善予以解决。对饲养动物侵害他人权利的民事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狗在分娩之后出于护卫幼仔本能较生产前更具人身危险性。胡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负有管束其饲养动物的义务,因而也就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造成他人损害。张某途经胡某家门无招惹狗的故意亦无重大过失,谢某对狗进行驱赶的行为系出于防卫的本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胡某未能就此举证。故胡某应对其饲养动物所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用药的合理性法官不是从医专业人员,一般情形下不应对用药情况是否合理作出认定,除非有明显的不合理的情形存在。即仅做形式上的审查。笔者查阅《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中分级III对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破损皮肤被舔、开放性伤口或粘膜被污染三种情形建议患者同时注射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此类案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对自己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失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用药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抗辩,就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确有必要的话,当事人还可就用药的合理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张某、谢某就诊后,医疗机构根据两人实际伤情用药且所支出费用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从现有证据来看并无不当。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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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庆市事业人员的非因工死亡办法给付待遇
可以在交强险2000元内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回收废机油行为不违法,但必须不能收购被盗来的。
男性60岁,女性55岁。特殊工种除外。
协商好以后,回到任一方户籍地民政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