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荣律师:1970年出生1995年--1997年在江西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997年--2000年在南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2013年在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2014年在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
11月2日,被告江西省xx县xx卫生院指派两位医生到该县xx镇王xx村小学进行甲肝疫苗预防接种。在校学生王xx(9岁)接种后的第二天下午感到腹部胀痛,当日就诊后于次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解确定,王xx确定为中毒性休克死亡。经法院委托xx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王xx被注射的甲肝疫苗质量可靠,王xx的死亡与接种的甲肝疫苗无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歧]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本案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是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了接种甲肝疫苗四种禁忌症:(1)身体不适,液温超过37.5℃者。(2)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3)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剂者。(4)过敏体质者。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应予以赔偿。[简析]律师以第二种意见抗辩。由于本案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首先此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条例》是法规,基本法的效力优于法规。因此,本案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更为合理、合法。其次本案王xx之死虽与接种甲肝疫苗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xx卫生院在为王xx接种甲肝疫苗时,未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接种前既未对王xx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又未排除王xx患有禁忌症的可能性,不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所以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判决]法院给予王xx的家属10万元赔偿。
2013年春节,在外打工的张某经同村的媒人介绍,与附近村的刘某相亲。双方见面后同意相处。于是张某2天后为刘某家送去8万元的彩礼。10天后张某和刘某一起出外打工,并同居在一起(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个月后因张某和刘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刘某弃张某而去,并要求分手。张某要求退回8万元彩礼,刘某家不肯退回。为此张某起诉到安义县法院。庭审中原告张某出示了刘某家写的8万元彩礼收据,并经介绍认识的媒人出庭作证,法院认定了刘某家收取彩礼的事实。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据返还彩礼。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1.离婚后非抚养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答: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长短,可以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非抚养方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来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20%-30%的比例给付。2.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答: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法院应当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定的抚养费是包含了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因此,如果子女因为额外教育支出,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在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3.给付方能要求减少抚养费吗?答:可以。遇到以下情形时,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免:(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但仍维持在较低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数额给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律师点评: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是以离婚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收入改变等,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必需的费用,无疑需要根据各种条件的变化对子女抚养费重新做出调整。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吗?
建议到公安局报案
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赔偿标准不同
绝对不可以让人代替签离婚协议书
建议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建议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