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专职资深律师,擅长处理“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律所位于杭州市武林商业圈的深蓝广场,拥有多年的案件诉讼经验,以及是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刑事案件
表决权目前90%的公司使用的是标准版的公司章程,基本上是以公司法规定为准,这个好处就在于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约定都中规中矩,易操作并能满足大部分公司的需求。但对于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或者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而言,作为公司的“宪法”级文件,对公司章程作出更细致的约定则显得更为重要,本文即将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十个重大事项予以梳理。三、股东会、董事会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约定除公司法赋予股东会职权外,还可在章程中对股东会其他职权作出进一步约定,这样可以给公司足够的灵活设计空间,充分保证公司的高度自治权。如上所述,对外投资时可约定由股东会决定或董事会决定,章程自由约定。四、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需通知全体股东,但鉴于公司某些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仍需等待十五日显然是很懊恼的,因此公司可根据具体需求在公司章程中作出适用于公司的具体规定,如对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更进一步约定来满足自身需求,提升效率。六、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法制定时也顺应了这一特性,在股权转让时保障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的就是不打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因为内部股东相互信任了解,相对于引进陌生股东,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这个有利有弊,利在于保障了股东地位的传承,如家族企业可由继承人继续传承;弊在于股东资格继承时可能产生公司股东人数增加,股权比例变更,甚至产生内部决策机构瘫痪等后果。因此公司在设立时或经营过程中即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约定,防患于未然。十、公司章程对董、监、高的职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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