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南昌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法律功底深厚,办案思路清晰,注重细节,庭审经验丰富。执业以来以专业、高效、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成功代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讼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债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公司法务等。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忠委托之事,求法律之公。克尽勤勉义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刘洋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南昌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法律功底深厚,办案思路清晰,注重细节,庭审经验丰富。执业以来以专业、高效、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成功代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讼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债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公司法务等。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忠委托之事,求法律之公。克尽勤勉义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一位老人在游玩时突发心肌梗塞,入院不久后猝死,老人的子女安排好老人后世之后将卫生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近日,XX市XX区法院妥善调解了这起医疗纠纷案,由卫生院向老人的子女赔偿各类损失5.6万元。2013年3月的一天,79岁的刘某与几位老友到景区游玩。突然,刘某感到胸部不适,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急救。医师根据老人自述,诊断老人为心肌梗塞,随后对老人进行紧急救治,但抢救未果。老人的子女听闻老人突发疾病,火速赶到卫生院,看到的却是老人的遗体,随后,众子女将老人遗体送回老家进行了安葬。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5月28日,刘某的子女向XX法院起诉,要求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卫生院了解情况。卫生院表示是本着救死扶伤的目的接诊老人的,但由于老人病情严重,医治未果,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司法鉴定卫生院存在过错,卫生院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2013年10月底,鉴定报告出来,鉴定机构认为,卫生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及合理的转诊义务,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猝死)起次要作用。有了鉴定结论,双方的责任也比较明确了,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卫生院向刘某的子女赔偿各类损失5.6万元。
有很多职工在单位或工作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案例简介」小李是某劳务服务公司职工,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小李与小王同住一个宿舍,2008年5月12日轮到小李打扫卫生,上午7时小李起床后,看见地上有很多烟头,小李上前问小王,地上的烟头是不是小王扔的,小王承认烟头是自己扔的。小李让小王把当天的宿舍卫生打扫了,小王不同意,两人争执并打起来,小王把小李的眼睛打伤,确诊为左眼球破裂伤。2009年3月9日,小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伤认定书,不认定小李的受伤是工伤。「案情分析」本案申请人小李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为由,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小李的受伤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收到的暴力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其中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小李的工作职责是外出巡逻。小李的受伤是在职工宿舍内,宿舍应该属于生活区域,搞好室内卫生不是其工作职责,而是他们的共同生活需要,最主要的是事发当天是小李值日打扫卫生,后因让小王替自己打扫卫生而发生口角,被小王用汽车后视镜打伤。小李受伤的场所是在宿舍内,时间是休息时间,并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案件启示」有很多职工在单位或工作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导致伤残后,要求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因打架受伤到底应不应该算工伤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根据以下几点做出判断:一看是否发生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二看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争议。其实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三看受害人的行为有无犯罪,如果有犯罪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犯罪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的,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是没有关系的。
【案情】被告罗某于2008年7月18日到原告林某经营的XX市某木材加工厂工作,主要负责水电安装及机器维修。2009年4月3日下午14点罗某在压板车间对滚面板胶机检查维修时,被滚筒绞伤右手,造成右手拇指绞烂和右手食指肌肉绞脱。当天被告罗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出院,所有医疗费均是原告林某负担。2010年8月11日,被告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2010年12月3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被告伤残为七级。2011年2月25日,被告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经开庭后于2011年4月6日作出并于4月17日向双方日送达《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应支付各项经济损失82623.78元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以致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确认被告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罗某所受的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评析】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则对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进行了适当限制,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这三种情形的,虽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此可见,除非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否则,只要职工受伤符合第十四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承认被告是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继续主张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违章操作,才导致被告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所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原告的思维逻辑在于,如果职工的严重违章操作行为与其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则证明其存在过错,依照侵权法理论,职工应当对自身因此造成的伤害负相应的责任。诚然,早期对工伤事故损害的救济,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的。工伤事故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受害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由于机器设备的大规模应用,工伤事故在现代社会剧增。适用过失相抵等规则会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大打折扣。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均将工伤事故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见,且不说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严重违章操作是否能被法院采纳,即使认定被告存在严重违章操作,仍无法改变被告之伤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证明女方是否出钱。
你好,三到七。
属于。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划分
可能是骗局。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