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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梁XX等一家五口诉XXX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陈XX、梁XX、梁XX、梁XX、梁XX诉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XXX村(下称XXX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现已经二审程序审理,通过参加法庭调查,结合案件事实,针对本案陈XX、梁XX、梁XX、梁XX、梁XX是否具备XXX村村民资格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及相关领导参考:一、陈XX、梁XX、梁XX、梁XX、梁XX五人常住户籍一直在XXX村59号,不属于XXX村称的“挂靠户”。陈XX也不属于XXX村称的“嫁出女”。因为陈XX、梁XX、梁XX、梁XX出生并成长在XXX村,且一直在XXX村59号从事生产、生活,期间从未有过任何迁移和变动。陈XX与梁XX结婚后至今均没有离开过XX村生活,不是“嫁出女”。梁XX自1993年以女婿的身份“入赘”陈XX家,成为陈XX一家的家庭成员后,常住户籍长期、稳定、不间断地登记在XXX村59号。且陈XX的父母一直居住在XXX村59号,由陈XX和XX赡养直至去世。二、陈XX、梁XX旺一家在XXX村2000年村中承包土地分配调整中,共分得0.9亩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且一直耕种直至被全部征收,履行了XXX村的村民义务。三、陈XX、梁XX五人的家一直在XXX村59号,除此之外,从未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安过家。梁XX、陈XX一家五口一直居住在XXX村59号的老屋,直至2008年在原老屋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陈XX的父母(梁XX的岳父母)也一直居住在该老屋,由陈XX和梁XX共同赡养去世。四、梁XX、梁XX、梁XX为陈XX与梁XX合法生育的子女。五、遂溪县黄略镇XXX委会2009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证实其因结婚“于1993年4月15日将户籍迁往坡头区随妻,XX村在95年土地调整时将其新应得土地一律收回,其在XX村没有资格享受一切待遇。”证明梁XX已于1993年成为陈XX一家的家庭成员。以上事实有五人的《居民户口薄》、湛市坡婚字9293号《结婚证》、陈XX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遂溪县黄略镇XX村委会的《证明》、新老房屋照片(12张)以及XXX村村民李XX的证言证实。足以证明陈XX一家五人依法具备XXX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另外,从以下两个方面看,陈XX一家五口人同样具备XXX村村民资格:第一,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陈XX一家五口的选举资格在XXX村,在XXX村有选举与被选举的资格。第二,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陈XX一家耕种的土地在XXX村。如果否认以上两点,试问陈XX一家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中国公民的选举资格在哪里?作为中国农民的土地又在何处?梁XX是在1993年“入赘”陈XX家的,梁XX已经成为陈XX家中的家庭成员,且梁XX已尽了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和《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容剥夺。至于梁XX在土地被征收后,以“农民工”身份外出打工和不常住在XXX村的问题,同样不能否定梁XX是XXX村村民的事实,否则,全中国的农民工都不具备其农民工所在村的村民资格。综上所述,XXX村无权以“民主议定程序”的名义剥夺陈XX一家五口的村民资格,并且村民资格的获得与丧失也不是基于“民主议定程序”的赋予与剥夺。为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恳请贵院审慎依法处理本案。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叶良平律师2012年x月X日
xxx法律意见书【2011】广正律意字1106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二审程序审理,通过参与法庭调查,结合事实与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本案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提请合议庭及相关领导参考:一、一审被告xxx曾多次在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中表示:xx若起诉离婚将要xx背负一百多万元的债务。在xx向霞山法院起诉离婚的第二日,xx就接到因xxx个人所借“债务“被起诉的传票。结合已有证据可见,这完全是xxx一手导演的虚假债务,目的就是捆绑住xx,迫使xx离不了婚。而霞山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仅凭一张xxx书写的借据(借据日期与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日不一致)和部分购买家具的收据认定并判决此“债务”为共同债务不妥。二、被上诉人xxx在法庭调查中承认其同xxx是最要好的朋友,当问起是否xxx拒绝还款时,xxx回答xxx同意还款,至于为何在“借款人”xxx同意还款的情况下还起诉xx,是因为xxx说要起诉xx共同连带还款。再结合xxx的手机短信息和电话录音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xxx的恶意企图。三、现有证据表明:xx虽在x年X月X日被迫与xxx登记结婚,但二人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且二人在结婚登记的当日就签订《夫妻债权债务约定书》,并经粤西公证处公证,二人从未形成过共同财产,亦未产生过任何共同债务。即使xxx主张该“债务”是用于装修准备结婚的房子,其所提供的证据也不充分。况且,该房屋产权既不属于xxx也不属于xx,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该房屋的添赋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xx也从未在该房屋中正式居住过。四、xx从未参与xxx任何“借款”,xxx也从来没有向xx透露过有任何债务的存在,且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借款”的用途。xx在诉前也从不认识被上诉人xxx,与xxx没有任何往来。五、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案件,必须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我们应当考虑到当事人xx同xxx之间的婚姻背景和事实,也须认识到xxx在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施的威胁、诽谤、诋毁XX的无赖行为(有Xxx派出所的笔录和Xxx派出所的笔录证实)。如若法院无视本案的客观事实而维持一审判决,那将使中国的法治水平倒退一大步,夫妻间的信任体系将彻底崩溃,任何不愿离婚的一方都可以制造出大批的“共同债务”捆绑住对方,这必将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此类案件必须充分考虑未参与借债方的合法权益,若法院超出当事人的正常预期而强求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有违法律原则和法理精神。综上,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xxx个人偿还该“借款”。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叶良平律师201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