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龙为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潘龙为律师精通法律专业技能.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在法庭上能准确把握诉讼技巧和法律知识.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诉讼.仲裁.法律顾问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较为独到的造诣.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潘龙为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潘龙为律师精通法律专业技能.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在法庭上能准确把握诉讼技巧和法律知识.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诉讼.仲裁.法律顾问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较为独到的造诣.
作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前,应当有对当事人风险告知的义务,而不是拍胸脯给当事人大包大揽,结果胜诉还好,如果败诉,自己的职业道德、职业水准不仅受到当事人的质疑,甚至还会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律师在委托前应客观地分析案情,明白无误的告知当事人该案件应当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这样做,当事人极有可能会“知难而退”,律师会失去当事人委托的机会,但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了,一但败诉,当事人不会那么抱怨,更不会对律师的职业水准提出质疑。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六个风险问题如下:1、你的案件选择那种处理方法对你最有利?是申请仲裁?是诉讼?还是与对方和解?2、你的案件的关键问题是什么?3、你的案件可能有哪几种结果?4、如果胜诉,你能得到什么利益?有什么损失?如果败诉,你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这件案子大约会耗时多久?6、你这件案子的全部费用预计大约会有多少?
前久代理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就此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大量资料,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部分人民法院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部分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的依据是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人民法院因此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要解决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必须首先解决死亡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属于精神抚慰金,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从而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进而间接宣告之前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实际上已被废止。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施行,奠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属性是物质性损失赔偿的法律地位。综上,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判决给付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法院不仅要把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应立法把被害人及其家属纳入国家救助制度,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化解他们与犯罪人的矛盾,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增强对国家的信赖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缓和当今民对官的仇恨矛盾,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
由业主承担责任,你不承担责任。
对方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样的伤应该不支付营养费,如果要支付他得提供医院的证明。不是正规医院产生的费用你可以拒绝支付。
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构成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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