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吴云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自身执业的准则。目前,吴云锋律师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劳资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知识产权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吴云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自身执业的准则。目前,吴云锋律师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劳资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首次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双倍工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书面劳动合同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另一方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行为是违法的。所谓“双倍工资”,就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在该期限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的权利。但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赔付问题争议颇多,尤其是时效问题,各地仲裁和法院处理不一,有必要进行规范和统一。一、“双倍工资”的性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双倍工资”的性质,即“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就直接关系到其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从“双倍工资”这一普遍使用的名称及《劳动合同法》同样使用“工资”这一概念来看,似乎“双倍工资”中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部分是劳动报酬;但从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工资”是由于其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惩罚性赔偿,只是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并非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所支付的对价,因而不是劳动报酬。《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虽然该解答并不非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但对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处理处理“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是具有理论指导异议的。二、“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
非本人主要责任,属于工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视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具体参见劳保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