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自成,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执业律师。苗自成律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组织与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项目经济评价与可行性研究、等领域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深刻见解,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法商合一的综合服务能力。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我国电梯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用电梯已达到近245万台,而且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据报道,今年5月15日,深圳罗湖区长虹大厦内,一名来深圳实习的女护士在即将迈出电梯时,身体被电梯门夹住致死。分析发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是导致电梯事故和故障发生的重要原因。6月29日,《特种设备安全法》获人大表决通过,有望成为夺命电梯终结者。《特种设备安全法》共七章一百零一条。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该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这张安全保障的法律网能够真正网住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1.关于住宅电梯住宅电梯为多业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还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物业公司为住宅电梯的使用者,对住宅电梯安全使用付首付责任。2.强制报废制度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的强制报废制度不以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报废的强制条件,允许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继续使用。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达到安全运行标准,住宅电梯可以无期限使用。
广义的精神障碍分为精神病、神经发育迟缓和神经性障碍、人格障碍、其他非精神病性障碍。精神损伤分为脑器质性精神损伤和功能性精神损伤两种类型。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创伤后应激障碍(PSTD)编码:41.2,归入4大类: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中,编码41,:应激相关障碍之下。其定义为:由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性心理创伤,导致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分为创伤后引起的精神障碍和非神经病性创伤后障碍。精神损伤评定是鉴别被鉴定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也是确定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程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精神损伤评定所需的卷宗材料一般包括:1.案情材料;2.个人史资料;3.家族史资料;4.文字书写资料;5.其他。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A24P3)。鉴定依据和诊断标准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CD-10)》、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89第17号)对鉴定人资格、鉴定内容、鉴定所需资料等程序性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对PSTD的研究远较其他精神障碍的研究起步晚,《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CD-10)》明确建议:对本障碍的诊断不宜过宽,必须有证据表明它发生在极其严格的创伤后性事件的6个月内,但是,如果临床表现典型,又无其它适宜诊断(如焦虑或强迫障碍,或抑郁)可供选择,即使事件与起病的间隔超过6个月,给予“可能”诊断也是可行的。精神损害结果与成因间的关系一般分为因果相关、条件相关和无相关。因果相关又分为直接因果相关和间接因果相关。成立何种因果关系对于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目前作者所及的范围,创伤后应激障碍所对应的人体伤害程度是不明确的,根据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的检索,在所有关于《刑法》中重伤的鉴定标准条目中,未发现有关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条款。在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院制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检索中,有如下条款:2.3三级残疾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6六级障碍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2.8八级残疾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2.10十级残疾2.10.2人格改变。对比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临床诊断标准与人格改变的诊断标准,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亦即: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危害程度与人格改变相当。
积极应诉吧.
可以去法院起诉
初步估计可以定残
立案费在5000元左右
约定不明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申请再审或在刑罚执行期间争取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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