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充满活力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瑞石所不仅拥有着各个法律专业领域的团队律师,而且每个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强调彼此之间的团队合作,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要,提供量身定做的法律整体解决方案,竭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引言:现实中,工伤赔偿经常与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那么,受害人能否同时提起两种请求,两种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以及如何处理两种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本期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展开。[案例简介]:2009年10月19日晚6时许,李XX自所在单位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刘XX的车追尾相撞,造成李XX重伤、伤残十级。2010年2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XX受伤属工伤,同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能力伤残为六级。2010年4月1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刘XX自愿赔偿李XX医疗费等损失68000元,李XX对此表示同意,并实际获得该项赔偿。同年4月28日,李XX以属工伤为由要求其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但该单位以其与刘XX就交通事故赔偿已达成一致协议并获得赔偿,与本单位无关为由拒绝支付。2010年6月,李XX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差额23637.23元。经一审法院审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理分析]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立法,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但是对于这俩种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及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却没有作具体规定。
城镇居民王先生于1995年以6.5万元的价格向农民陈某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的一个农家院。近期房屋拆迁,王先生获得18.8万元拆迁补偿款,得知这一情况,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卖房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王先生应向其返还拆迁款。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向陈某返还部分拆迁款2.3万余元。1995年10月,陈某将自家宅基地上共113平方米的房屋以6.5万元价格卖给城镇居民王先生。2001年11月,该房屋被划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王先生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2007年,北京通州区宋庄画家村一案让许多卖了宅基地房的村民如梦方醒,纷纷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陈某也在此之列。由于房屋已经拆迁,因此陈某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买房款后共计12万元。法院认为,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由于王先生非农村居民,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陈某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已经获得在当时而言与其房屋价值等值的价款。而在距离卖房已达12年之久后,陈某基于该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可获得一定利益的原因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现有证据上看,虽然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这是因房屋升值因素所导致,且该款项是政府对王先生拆迁后的安置问题进行的基本补偿,王先生并未因此而获利。在陈某主张合同无效后,若要求王先生所获之拆迁款相互返还,对王先生则显失公平,故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此案具体情况,判定王先生应按照20%%的比例返还陈某房屋价款,数额为2.3万余元。
房屋漏水纠纷城镇居民王先生于1995年以6.5万元的价格向农民陈某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的一个农家院。近期房屋拆迁,王先生获得18.8万元拆迁补偿款,得知这一情况,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卖房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王先生应向其返还拆迁款。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向陈某返还部分拆迁款2.3万余元。1995年10月,陈某将自家宅基地上共113平方米的房屋以6.5万元价格卖给城镇居民王先生。2001年11月,该房屋被划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王先生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2007年,北京通州区宋庄画家村一案让许多卖了宅基地房的村民如梦方醒,纷纷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陈某也在此之列。由于房屋已经拆迁,因此陈某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买房款后共计12万元。法院认为,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由于王先生非农村居民,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陈某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已经获得在当时而言与其房屋价值等值的价款。而在距离卖房已达12年之久后,陈某基于该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可获得一定利益的原因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现有证据上看,虽然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这是因房屋升值因素所导致,且该款项是政府对王先生拆迁后的安置问题进行的基本补偿,王先生并未因此而获利。在陈某主张合同无效后,若要求王先生所获之拆迁款相互返还,对王先生则显失公平,故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此案具体情况,判定王先生应按照20%%的比例返还陈某房屋价款,数额为2.3万余元。
具体以鉴定为准
婚前购房的,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该财产所做的处分,只要符合法定形式是有效的。
建议咨询交警部门。
你好,可以马上报警.
你好,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及相应损失.
他子女放弃继承后,你才能将房产过户到你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