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进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于研究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民商法律,擅长刑事辩护、民商案件的代理、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劳动仲裁、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赵律师代理的刑事类案件、民商类案件多达上百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科学的法律依据。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由赵进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释放销案2011年9月,犯罪嫌疑人诸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诸某家属收到通知后,慕名找到了赵进律师,请求为诸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赵进律师立即赶往苏州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并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诸某。通过会见,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即向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了律师意见。侦查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将诸某释放销案。
不要等到美好社会来临,才决心做一个美好的人。做一个辛勤的人,但不要日日忙于浇水,却忘了为未来播种。无论是美好社会,还是美好人生,都始于平常一点一滴的努力。旧年永逝。在光明与黑暗之间,我们以各自的方式,见证了2012年365个日日夜夜,更一起活过了“世界末日”。生活无需太多离奇,只要活着,总可以轻而易举地拆穿任何一个花枝招展的骗局。早安,新年;早安,泪珠与欢笑。这样的早晨,每个人都期待一些祝福的话。在你向亲朋好友表达祝福时,也别忘了祝福自己:做一个幸福的人,敬畏理想,相信未来。无论世界还有多少不公与不义,有多少危机与“末日”,无论还需要怎样的改变,我们仍然要选择——相信未来。相信未来,用改变走向未来。也许一路上繁花似锦,也许更多的是艰辛的航程,这一切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未来与美好人生须臾不可分离。从封闭走向开放,因为这个国家已经受太多的苦难与彷徨。三十余年的变革,中国社会已经心明眼亮,没有谁能继续漠视民意,没有谁再愿意为欺世盗名者买单。选择相信未来,就选择了不回到过去,就选择了相信变革,相信隧道尽头是光亮,江河归处皆宽阔。“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让权力回归原位,让权利一视同仁;让有产者有恒产,让无力者有尊严。一成不变、固步自封的国家没有未来,改革才能抵达公平正义的彼岸。选择相信未来,就是选择了一个长远的打算。春天来了,聪明的人不会徒劳无功地修补冰河上的裂缝,而是要造一艘驶向春天的航船。选择相信未来,就要把握今天。有责任心的人会给自己一个时间与历史的维度。今天我们如何看待过去,未来也会如何看待今天。无论你做什么,不做什么,做多做少,做好事做坏事,历史终会公正评价一切。它超越现实,不委曲求全,不势利逢迎。这个社会,虽然有“表叔”、“房叔”、“房妹”在招摇,但浅薄的功利主义并没有淹没一切,平凡的人们依旧坚守信念。选择相信未来,就选择了相信头顶的理想与心中的道德。不要用“全民腐败”等“泛腐败论”去概括,那些弯下腰劳动、抬起头做人的劳动者,不要以“集体自污”毁坏这个时代的道德资源。这片土地上,并不缺少只追求简单、正直的幸福的人民,他们的声音,理当被倾听,他们的见解,理当被珍视。选择相信未来,就要珍爱我们的孩子,让他们远离恐惧。过去一年,倾斜的校车、夺命的垃圾箱让多少人肝肠寸断。类似悲剧足以让我们警醒。孩子,是明天的希望,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今天给孩子一个好的现在,重塑自由、公平、释放人性的教育,明天孩子就能还我们一个好的未来。有梦想就去追。一个大学生,自己动手造了一架小飞机,竟然成功飞上了天。选择相信未来,就选择了相信现在,就选择了相信社会关于未来的、脚踏实地的创造。任何未来都生长于今天。做一个辛勤的人,但不要日日忙于浇水,却忘了为未来播种。无论是美好社会,还是美好人生,都始于平常一点一滴的努力。转型社会,自有千沟万壑需要跨越。哪怕时代不如你所愿,仍旧要坚定心中的信念。改变自己,改变身边。孟子说,“待文王而后兴者,凡民也;若夫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不要等到美好社会来临,才决心做一个美好的人。不在美好年代,就在去美好年代的路上。每个日子都是平等的,每个日子都在承上启下、破旧立新。2013年的第一天,以春天的名义,我们选择相信未来,同样选择相信这样一个事实:真正的自由,不在于你能决定生活在怎样的地方,而在于你能选择过一种你所信奉的走向美好的生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群增多,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加。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怎样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条款免责的前提。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明确说明”是正确适用该条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官正确审理好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证。一、要深刻领会“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和目的。1、平衡利益风险,体现诚信精神。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保险业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业,保险人在经济实力、信息拥有、业务经验等方面都拥有绝对的优势。而投保人由于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误解,这些均能导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造就抗辩的理由,而投保人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法律设置“明确说明”义务,目的是让投保方获得必要的信息,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权利的无谓丧失,以合理地制约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大程度地平衡双方利益,使保险合同能真正体现诚信精神。2、弥补协商不能,确保合意成立。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是,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缺乏充分协商,或根本不存在协商,当事人的合意就表现为,双方只有在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及其含义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它包含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两个方面,而“理解”是“接受”的前提,不理解而接受,不构成真正的合意。保险合同条款为保险人单方拟定,保险人对其内容及文字含义自然是了如指掌,而投保人则不能如同保险人一样对此有准确透切的理解。这样,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方面,投保人与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此情形下,若投保人作出的“接受”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便不能实现真正的合意。因此,立法上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签订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内在要求。二、准确判断和把握“明确说明”的真实内涵200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进行的解释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对司法标准进行统一,使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才能准确判断和把握“明确说明”的真实内涵。1、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内容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现实中,各家保险公司制作的保险合同的格式,不尽相同,但大体上的做法都是将固定的保险项目列入保险条款中送达给投保人。将保险条款送达还不能说是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还应当在保险单的显要位置,以醒目字样提醒阅读,对相关免责条款在印刷上采取加粗加黑的方式。2、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清晰解释。保险人仅对免责条款提示注意还不够,还必须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就是将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变成浅显易懂的大众语言。解释应当是明确的、充分的、可领会的。解释的过程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相互沟通、理解的过程。有条件的公司,最好是对解释的每一过程都有详细记录,如保存音像、视听资料等,避免以后相互推诿。3、投保人必须准确理解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本意并不在于要求保险人做了多少解释,而在于保证投保人已经准确理解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实现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体现对社会民事活动追求公平的目标。反过来讲,无论保险人怎样反复地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但在投保人对合同免责条款清楚理解之前,保险人所作的任何解释都是不够明确和充分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对免责条款不能完全理解,也就无所谓对免责条款的判断和承诺。因此,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解释,应当是指对“明确说明”行为所预期的行为后果—投保人已准确理解并愿意接受。三、在诉讼中,保险人对“明确说明”负有举证责任在一般证据规则中,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的。保险合同纠纷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引发的诉讼。保险赔偿的实践证明,保险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审理,则会出现极不公平的现象。保险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亦应根据保险案件的特点确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明确说明”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必须为或者不为某一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因免责条款发生的诉讼,投保人不负举证责任,而只能由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举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是否已提示投保人注意;是否已作出清晰解释;投保人是否已准确理解。三个“是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明确说明”的真实内涵。保险人向投保人所作的“明确说明”,只有经投保人核对签名后,才足以表明投保人对“明确说明”的真实内涵明白无误,保险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明确说明”遵循了《保险法》中最大的诚信原则,体现了我国立法上“性善论”的哲学思想,涵盖了人性中美好的东西—沟通、理解。法官—公平正义的实践者,只有深刻领会“明确说明”的立法宗旨,准确把握“明确说明”的真实内涵,合理分配“明确说明”的举证责任,才能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投保人和保险人良性互动,化解纷争,使保险这一利国利民的行业,健康、有序、蓬勃的发展。
首先,录音时要明确被录音人的自然情况,比如姓名,职务等,需要注意的是,要以合适的、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的这些情况,以免引起对方的警惕。其次,要尽可能的明确双方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额、过程和结果;需要注意,相关数额务必要明确具体,千万不可模棱两可,比如:甲欠乙14.3万元,但未书面证据,乙为了获取有力证据去找甲录音,录音时,乙对甲说:“甲,你欠我那十几万元货款什么时候还我啊?”甲说:“我现在没钱,等年底我肯定还你。”乙的录音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错误:即欠款数额不明确。他不能紧紧依靠此录音要求甲偿还乙的14.3万元货款,因为,录音中未提到14.3万元欠款的事,而乙又无其他证据证明,那么乙只可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再次,关于利用录音以证明未过诉讼时效问题。有些欠款已经长达数年,债权人虽然年年去债务人处去催要,但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债权人仅仅靠2年前的欠条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很有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则法院就有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债权人败诉。为了避免此种不利结果出现,有些债权人就会想办法找债务人去录音,以证明债权人年年去债务人处催要欠款的事实。做该类录音要注意:如果对方是公司企业,一要尽量找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录音,二要明确对方姓名、职务、欠款时间,以及每年都催要的事实。最后,录音时要注意,一、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坚持录音者少说话让被录者多说话。被录者沉默并不表示视为其承认。有些人录音时滔滔不绝,而被录音者却一言不发,这样的录音没有多大价值。二、录音过程不要有间断,不要因为被录音者说别的事情与案情无关就暂时停录,否则会被对方和法院认为录音有剪辑的嫌疑而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对录音者被动不利。需要提醒录音者的是,为了便于法院审判人员清晰的、明确的掌握录音内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持录音者的诉讼主张,录音者务必要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录音证据一同提交人民法庭。
教育局
工伤需要做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根据责任承担赔偿。司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一般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3、伤情严重,经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 4、需要后续治疗的,应当赔偿: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5、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孩子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建议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当地的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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