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瑾律师,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和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代理过多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及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宋瑾律师秉承“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宋瑾律师,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和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代理过多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及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宋瑾律师秉承“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案件的一般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该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管辖。《民诉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离婚案件的特殊管辖(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特别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应指只有被告被监禁的情况)。如果双方都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管辖《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关于“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这里的居住地应当是指起诉时原告的居住地。但笔者认为,首先,本条后半句说的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形,与前半句不同的是从整体上看仍然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点也同《民诉意见》第七条户籍迁出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时以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保持了法律理念的统一性;其次,将“居住地”理解为“被告居住地”能确保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时,不论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均以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还能保证该条文的周延。2、本条规定与一般管辖条文在适用上的区别这一条在实践中最容易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产生混淆。笔者认为,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对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条文的衔接及理解上有差异。《民事诉讼法》第五条是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称为“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民诉意见》第十二条是有关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如何确定管辖的特别规定,称为“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按照“特别由于普通”的原则,有特别规定时应依据特别规定确定管辖。所以,在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时理当根据《民诉意见》第十二条确定管辖法院。有观点提出,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是否还要区分被告方有无经常居住地?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这一条文已经是法律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两边原则”做出的特殊规定,如果在这一规定中再区分被告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则会陷入逻辑循环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并且该条文只设立“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条件,并没有额外增设被告方是否有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条件,故只要符合该条文规定的两种情形均可以直接依据该条确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三)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条的适用注意亮点:一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不受该特殊规定限制,二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也不受该条特殊规定的限制,则应按照前述一般管辖或特殊管辖的情况确定管辖法院。(四)涉外婚姻的管辖1、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管辖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侨政发[2005]203号)文件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但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定居。《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国内结婚定居国外”,且不论哪一方提出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包括婚姻缔结地和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共三个地方。《民诉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的适用前提是“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且不论哪一方提出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包括双方原住所地和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共四个地方。2、当事人居住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管辖《民诉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条文保证了一方在国外居住时另一方的诉权利益,无论国外一方是否起诉,国内一方都有向国内法院诉讼的权利。《民诉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在国外且未定居”,此时有管辖权的包括原告原住所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两个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2013〕103号,2013年11月25日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审判效率,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六、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低于本规定诉讼标的金额,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七、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八、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除了土地补偿款外的其他补偿项目,具体看你对租赁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
如果你父亲没有订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你有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丈夫死后如果没有遗嘱,房子作为遗产应由妻子和儿子继承,你们有权向侄子索要房子。
用户评价:宋律师讲解的很清晰,使我明白了很多道理,给了我很大的安全感。谢谢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