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翻悔
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原被告4人现均居住在国外,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本律师是案件经过第一次开庭后介入的,前期立案系3原告回国时自行办理,第一次开庭由3原告委托其亲属戴某代理,由于戴某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庭审中作出了不利于3原告的陈述。为扭转被动局面,3原告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案情如下: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4人,即三原告与被告。1980年1月,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90年代初,原被告相继出国定居,并均加入了外国国籍。2007年9月王某死亡,留下遗产:上海市A处房屋、上海市B处房屋(系王某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房屋及银行存款若干。其中,对于上海市A处房屋,王某生前留有遗嘱,指定该处房产由其儿子李小某继承。据此,其他继承人在上海市C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李小某依据公证书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于另一套房屋上海市B处房屋的继承,3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3原告认为,母亲对该套房产的处分未留遗嘱,应由4位继承人平等继承。而被告却认为,对于本市A房屋,王某虽留有遗嘱由李小某一人继承,但王某也表示过,B房屋由被告所有,3原告均是知情并同意的,这也是被告放弃A房屋继承权并配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前提。鉴于此,3原告之后才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B房屋继承权的公证,将房屋赠与了被告。其后,虽3原告因故向公证处申请撤回了公证申请,但却未同时申请撤销被告放弃A房屋继承权的公证,故3原告将B房屋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不能单方撤回。另外,本案系争房屋是王某按照94方案购得的售后产权房,被告出国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户籍也在此处,从未迁移,作为同住人,虽名字未写进产证,依据“94方案”实际上被告也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综合上述理由,被告认为B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所有,另一半产权因3原告曾向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已丧失继承权,该房屋应由其独自继承。就B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被告还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另行向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本律师提出,由于被告未在王某死后2年之内提起确权诉讼,超过了2年的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请,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另,对于继承案,本律师提出,3原告的放弃继承权公证实际并未生效,即便生效,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遗产处分前,曾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翻悔。遂向法院提供了3原告翻悔放弃的种种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系争房屋为王某所有,3原告在遗产处分前撤回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并无不妥,应予准许翻悔,最终判决B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1/4产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证,苏蕾律师代理3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利将产证办妥。至此,长达2年的涉外继承诉讼圆满结案。
恋人分手婚房如何分割
本案系调解解决。董先生与王小姐原本是一对情侣,眼看房价不断攀升,双方在看了多套房屋后,终于选定了本市一套价值163万元的商品房。董先生、董先生母亲张女士及王小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张女士支付49万元、王小姐支付3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其余房款84万元由董先生以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支付。眼看两位年轻人即将歩入婚姻的殿堂,可惜好景不长,董先生与王小姐在买房后,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就分手了,在协商如何确定各方所占房屋份额时,昔日情侣“反目成仇”,终因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对簿公堂。经原告董先生、张女士申请,该房屋被有关机构评估为246万元,增值83万元。另,截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已还贷共计13期,每期5千余元,董先生还了11期,王小姐在与董先生分手后,自行还了2期,另外1期王小姐正欲还款时,被张女士制止。庭审中,双方对于被告王小姐是否有权分配贷款部分42万余元的增值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两原告一致认为,虽然本案涉讼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但已完成了预告登记,且双方无家庭关系,可参照《物权法》103条和104条之规定,以各方出资额确定房屋份额,董先生为51.53%,张女士为30.06%,王小姐为18.41%,房屋的增值亦应以此比例进行分配,王小姐不是借款人,不应享有贷款部分的增值。而王小姐认为,当初购房时,董先生支付的84万元房款全部系贷款支付,并未支付现金,且董先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王小姐作为房屋共有人,已向银行出具《承诺书》,以朋友关系承诺与董先生共同还贷,并将本案涉讼房屋一并进行了抵押,因此,虽然《借款合同》是以董先生名义签订,但王小姐出具的《承诺书》应视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况且,双方关系已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经济上不分彼此,因此,事实上的还贷义务人还应包括王小姐,即便将王小姐的2次还贷视作未经两原告同意擅自还款,但两原告发现后并未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因此,王小姐有权享有贷款部分的增值。对此董先生则认为,《借款合同》主体是董先生本人和银行,84万元购房款已通过银行向开发商支付完毕,该笔出资虽非现金,但应当认定为董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至于其对银行的84万元债务,是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与本案混淆。王小姐单方面向银行承诺共同还贷,完全是基于恋爱关系为董先生所作的无偿担保。经过庭审,法院在确定了本案争议焦点后,综合原被告出资情况、在购买本案涉讼房屋及办理抵押借款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及对房屋的实际需求等,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两原告为免讼累,再考虑到双方虽已分手,但从情理上亦应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终与被告王小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本案涉讼房屋归两原告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两原告共同偿还;二、两原告向被告王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55万元,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银行贷款抵押变更手续。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现两原告房产证已办妥,被告也拿到了房屋折价款。另,就在两原告拿到房产证后,上海市实施了房产税政策,两原告幸运地在房产税实施之前获得了新购房屋的产权,减少了持有多套房屋的成本。
过错男方净身出户
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调解书未上传,若有问题可来电咨询。本案系调解解决,调解书内容未涉及案情,大部分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现简单介绍一下案情:王某(女)系一位普通女性,李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双方结婚十几年并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然而李某在经常消费的娱乐场所认知一位外地女子,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致王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长达5年不归家,对孩子不闻不问,王某陷入极度的无助与痛苦中。在王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中,本律师代理被告王某(女方),大量收集了男方与她人非法同居并引产、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的证据,抓住男方心理特点,成功地以调解方式结束了双方长达5年未决的离婚纠纷。在财产分割方面,王某不仅获得一套租赁房的承租权,且获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价值200万余元的产权房(剩余贷款又男方归还),男方向孩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数万元,解决了王某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男方几乎是“净身出户”。结案后,王某及其亲属非常满意,特写来感谢信表示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