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军,男,汉族,1974年6月8日生,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受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接受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庭担任李XX的辩护人,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成功的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成功定性为抢夺罪更为适宜。1、从公安局机关对李XX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李XX只是知道去抢,但具体是抢劫还是抢夺,对于不满15岁的李XX来讲,并不是很清楚。从他当时的认知能力来看,也无法将抢夺和抢劫的概念区别清楚。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第3项,第四页第4、5、7项)来分析,前几次王XX及其他人均是抢夺,飞车抢夺是他们犯罪惯常的基本手段,那么公安机关对李XX的讯问笔录里并没有说明李XX主观上具有抢夺的故意,还是抢劫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推断李XX主观上具有抢夺的故意。2、发生在2014年5月27日的抢劫行为的实行犯是王XX,李XX在前方等候。这时这5人的主观意思仍然是抢夺,犯意联络也只限于抢夺。但是王XX行为由对物的暴力改为对人的暴力,属于转化型抢劫。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实行犯过限,没有超出主观意志的人只在重合的部分即抢夺罪成立共犯,超出部分不成立犯罪,而对实行过限的人适用抢劫罪,因为他们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二、被告人李XX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对抢夺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在犯罪时不满15周岁,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八中行为之内。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定性为抢夺罪比较适宜,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赵树军
2011年10月5日许某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的王某,王某驾车将李某撞伤后逃逸,李某以许某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许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接受许某委托后,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驾驶证为由不属于交通强制险的理赔范围不予理赔。本人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向法庭说明,交通强制险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驾驶证不是拒赔的理由。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赔付,当事人非常满意。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经理住所地锡林浩特市XXX路电话,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现在址。申请事项:一、请求依法对XXXX人民法院(2010)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X元及诉讼费X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400元(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9月3日)。事实与理由:2008年,申请人依法取得xx采石场的采矿权,被申请人为了垄断经营,非法阻止申请人正常经营达4年多之久。申请人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人民法院(2010)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对双方争议的东西砂石路享有通行权,并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x元。现该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终字x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接受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庭担任李XX的辩护人,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XX定性为抢夺罪更为适宜。1、从公安局机关对李XX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李XX只是知道去抢,但具体是抢劫还是抢夺,对于不满15岁的李XX来讲,并不是很清楚。从他当时的认知能力来看,也无法将抢夺和抢劫的概念区别清楚。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第3项,第四页第4、5、7项)来分析,前几次王XX及其他人均是抢夺,飞车抢夺是他们犯罪惯常的基本手段,那么公安机关对李XX的讯问笔录里并没有说明李XX主观上具有抢夺的故意,还是抢劫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推断李XX主观上具有抢夺的故意。2、发生在2014年5月27日的抢劫行为的实行犯是王XX,李XX及他人在前方等候。这时这5人的主观意思仍然是抢夺,犯意联络也只限于抢夺。但是王XX行为由对物的暴力改为对人的暴力,属于转化型抢劫。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实行犯过限,没有超出主观意志的人只在重合的部分即抢夺罪成立共犯,超出部分不成立犯罪,而对实行过限的人适用抢劫罪,因为他们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二、被告人李XX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对抢夺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在犯罪时不满15周岁,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八中行为之内。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定性为抢夺罪比较适宜,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赵树军
一起非法经营案(烟草)的无罪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庭审,辩护人对被告人销售烟草的行为及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国家专营的商品一定是真品,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如果是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另行定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本案中销售烟草的真假是定罪的关键,和被告人有无专卖证没有任何的关系。有证或无证不是定性的条件。二、本案的证据存疑。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烟草既有真烟,也有假烟。既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两个罪的销售数额都需要达到五万元以上。辩护人在查阅本案案卷时并没有看到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销售6万多元的烟草有多少真烟有多少假烟,事实上被告人销售出去的烟草作为一种消耗品已经无法确定真烟的销售数额和假烟的销售数额。如果被告人销售的烟草中真烟数额达到五万,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认定假烟的数额达到五万,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果两罪的数额均不能达到,那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存疑无罪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三、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或违法的故意,被告人在微信上销售烟草前,在XX广场也进行了公开销售,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告诉其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加上被告人不懂法,这就使被告人误认为其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才在微信这种公开的平台上公开出售,如果她主观上是故意的,我想她会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销售而不是公开销售。综上,本案中涉案烟草的真伪决定案件的定性,而涉案烟草真伪的数额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属于证据存疑,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以上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忠于法律的态度诚恳的向法庭所做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无罪判决。此致辩护人:赵树军律师
你好,双方是一种同居关系,建议协商解决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
你好,按实际面积计算
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
如果抵押没有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可根据借条主张权利
如果机动车有过错(比如没有开警示灯、违章停车等)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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