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众消费者诉某驾校驾校培训合同服务欺诈案现场直播
[主持人]说:各位网友,大家好![13:52:09][主持人]说:今天下午我们通过*网、**网图文直播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13:52:09][主持人]说:2012年下半年,翟某等21位原告先后通过1号商城网站团购了被告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C1机动车驾照培训服务,后又正式签订了书面的驾驶培训合同,但之后被告公司未及时安排原告进行培训。随着2013年新交规的实施,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更难以通过驾照考试,增加了成本;被告公司称培训成本提高要求增加培训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新交规实施对驾驶员培训行业产生多方面影响,本批案件是表现之一。而通过网站团购被告公司该服务项目的人数众多,原告方与被告公司发生纠纷后曾分别向团购网站、工商管理部门和市政府进行过相关投诉,社会影响大。通过直播对因新交规实施而产生的该类纠纷都有一定的示范效应。[13:52:09][主持人]说:今天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徐平,审判员叶利芳,人民陪审员梅天红,书记员夏佳虹。[13:52:09][主持人]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3:52:09][书]说: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和旁听人员纪律。(略记)[13:56:46][审]说:现在开庭,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13:56:46][审]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法庭,今天对原告翟某等诉被告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1案,鉴于被告为同一人,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共同诉讼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上述21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平、代理审判员叶利芳、人民陪审员梅天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徐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夏佳虹担任记录。根据民诉法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13:58:42][15778原]说:不申请。[14:00:35][15789原]说:不申请。[14:00:35][15790原]说:不申请。[14:00:35][16313-16330原代]说:不申请。[14:00:35][被代]说:不申请。[14:00:35][审]说: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对诉状内容有无补充及变更?[14:02:42][16318原代]说:撤销原、被告之间的驾驶员培训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3580元,并赔偿三倍培训费1074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同诉状,2012年10月份原告在网站上看到被告驾驶培训的团购消息,原件4800元仅售3580元,同时承诺45天内就上车等,原告看了上述团购信息后,与2012年10月9日,由同事团购了该订单,之后就付钱并签订了合同,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也没有履行能力,同时原告得知被告在多数网站上发布了团购信息,涉案人数数千人,被告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因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4:07:57][审]说:原告主张第三项诉求依据?[14:08:20][16318原代]说:合同上约定了。[14:08:34][16318原代]说:合同上约定了。[14:08:40][审]说:代理人明确你代理的18位原告中,哪些原告的诉求是否相同?[14:09:24][16313-16330原代]说:荣某、孙某、王某、徐某、何某、杨某、惠某、涂某、王某、宋某、许某,这些人的诉求是一样的,通过淘宝网、一号商城订购的。[14:10:08][审]说:原告明确诉求?[14:10:25][16313-16330原代]说:第一项诉求是一样的,第二项返回3578元,第三项赔偿3578元,第四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这些是通过京东商城购买的,原告丁某的诉求,金额方面为4080元,第一项是撤销合同,第二项是返还人民币4080元,第三项是赔偿4080元,第四项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肖某的诉求也不一样,京东已经将其培训费退回,因此第一项撤销合同,第二项是赔偿3578元,第三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4:18:44][审]说:京东何时退回肖某3578元的?[14:19:04][16313-16330原代]说:2013年1月份的时候退回的,没有办理相关手续。[14:19:24][审]说:其他三位原告明确诉求。[14:19:55][15778原]说:我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合同,2、赔偿7500元,3、赔偿误工费1000元,4、判令被告退回85元体检费用和体检材料,并承担诉讼费,我是在天猫商城购买的驾驶员培训课程,当时签订合同后,口头承诺体检一个月后安排上车,但到12年12月底一直没有安排考试,因新交规发布,被告要求费用要加到5500元,也不安排上车。[14:22:03][审]说:原告主张7500元的依据?[14:22:20][15778原]说:我现在如果要学车的话就要7500元。[14:22:38][审]说:原告你主张误工费依据?[14:23:02][15778原]说:因到工商所调取资料、到法院参加诉讼等都需要请假,需要三、四天时间,产生了误工损失,金额是估算的。[14:23:42][审]说:体检费用是支付给谁的?[14:23:57][15778原]说:支付给相关的体检部门的。[14:24:16][审]说:原告严某明确诉求?[14:24:32][15789原]说: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3580元,以及赔偿现在学车的差价3920元、赔偿体检费85元,因被告延期培训应赔偿3000元,根据合同延期一天是30元,因此估算出来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同前面一个原告,但我是在一号网站上团购的。[14:26:27][审]说:原告张某明确诉求?[14:26:53][15790原]说:解除合同,退回3578元培训费,赔偿4007元的差价,赔偿违约金3000元、误工费1000元、体检费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27:37][审]说: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14:27:54][15790原]说:我是在京东上团购的,10月18日体检,其余同第一、二原告一致。[14:28:07][审]说:被告答辩。[14:28:18][被代]说:首先,在本案基本事实方面,解释一下,被告上海某驾校在去年7月份,为了方便学员报名,同时为了以团购方式将培训费用进行优惠,通过上海某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广告企业有限公司、某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达成合作,由上述三公司通过淘宝网等网站发布信息,学员通过这些网站报名并进行付款。付款后凭网站发布的二维码与被告联系,联系后签订合同。到此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的关系。后来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后,被告方已经通知其中部分原告到被告处参加培训,其中还有部分原告已经到我们学校参加过几次上车培训。当时按照这个计划,这批学员应该在2013年的1月份进行正式科目的考试,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2012年9月份公安部发布了113号令,主要对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使用做了相关规定,其生效日期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因新、旧规则有不一致的地方,对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主要对上车培训的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来是一年上车40人一人,调整后一辆车只能是9个人,在这个情况下,原来安排的人员不能如期的参加考试,这个现象不是我们一家公司,其他驾驶员培训机构都是这个情况。到了2012年的12月份,上海市公安局车管所车驾管理科正式发布了关于113号令变化说明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培训规则,从2013年1月起按照新规进行培训。这些规则主要限制了科目三的人员限制,考试周期也延长,也使原来安排的计划无法按期实现,也就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这些事实发生之后,被告积极与原告方进行了沟通,当时被告提出了2个解决的方案,一是继续培训,适当的增加部分学费,二是如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将缴纳的学费全部归还。当时报名的几百人,有些已经培训好了,一部分已经解除合同,因与原告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导致了今天的诉讼。本案中2名原告是不同的情况,16326原告肖某我们当时在12月协商时口头达成协议愿意解除合同,被告已经通过网站将其缴纳的费用全额退还,因此肖某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另外16322原告许某,其报名不是在被告处,报的费用也不是在被告的委托方,其是景隆(音)驾校的,因此其余被告没有合同关系,其余19位原告是与被告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方予以确认。第二,根据原告方16位,其中15778、15789、16322、16326、15790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是没有依据的。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对其欺诈以此要求撤销合同理由是不成立的,被告是经过批准依法成立的,拥有实际经营场所,2012年度曾被评定为3A驾驶员培训等级驾校。本案中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公安部发布的新规造成,是在订立合同后因客观情况发生的,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费用明显增加,继续履行明显是不公平的,对此,被告有权请求变更合同或撤销,但现在被告保留这个权利。第三,对于本案处理方面,被告负责人和相关培训基地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为了保证原告经济利益不受损坏,同时维护被告方声誉,被告可以做出如下承诺,两个方案,一,同意原告方继续学车,双方必须重新签订培训合同,培训费用保持不变,所增加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考虑到因时间较长,合同签订后10天之内可以安排交规考试,请原告相信被告诚意;二,如有些学员不想学了,包括提出解除合同的,我方同意解除合同,所交的费用可以退回。[14:52:15][审]说:针对被告答辩,原告明确你方意见,是撤销还是继续履行?[14:52:38][16313-16330原代]说:撤销,被告形成欺诈。[14:52:51][审]说:被告提出16322原告不在被告处报名,原告解释一下?[14:53:06][审]说:被告提出16322原告不在被告处报名,原告解释一下?[14:53:06][16313-16330原代]说:因为当时在团购时,代理商是上海某网络公司是以被告的名义发布的,原告将钱汇给了代理人某网络公司。[14:53:58][16313-16330原代]说:16326原告多次向京东商城反映,因此京东商城将钱归还了,我方根本没有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订单取消了,因此京东商城将钱退回原告账户里了。[14:54:31][审]说:具体退款时间?[14:54:57][16313-16330原代]说:2013年1月30日退款。[14:55:11][审]说:另外三位原告对于被告答辩,你方意见。[14:56:22][15788原]说:要求解除合同,坚持我方诉求。[14:57:06][15788、15789原]说:坚持诉求。[14:57:30][审]说:除了16322原告,16326原告外,其余19位原告,其他人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是否能够确定?[14:59:17][被代]说:确定的。[14:59:33][审]说:原告先就16318、16323号进行举证。[14:59:50][16313-16330原代]说:证据1、被告在京东商城上发布的C1驾驶员培训团购信息3页,证明被告承诺称原价4800元的培训,现仅售3578元,同时承诺团购服务无任何隐形消费,体检后45天内安排教练员和学院联系,并称占地4500多亩,教职工有400多名,车辆有400多辆,如果虚假,可以进行三倍赔偿。其中,3580元的费用后来要无理由涨价,45天上车学习也没有做到,也没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及占地4500多亩、教职工有400多名、车辆有400多辆等情况。[15:02:29][审]说:被告质证?[15:03:02][被代]说:真实性认可,对于原告所要证实内容有不同观点,首先对于45天没有按期上车的问题,我方在答辩中已经做了解释,并不是被告在发布信息之初能掌握和控制的,对于被告当时是真实的操作流程,不存在被告通过这种方式骗取原告报名,且我方对价格也做了优惠,对于在宣传资料中,被告没有场地和车辆,去年开始上海有相关规定,在各个地区成立培训基地,所有驾校都可以入住该基地并进行管理,被告可以使用的场地不只450多亩,我方进驻的是和悦(音)这个基地,车辆和教职工也是和悦基地的情况,所以并不是被告方的虚假宣传,而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原告要证明被告构成欺诈,我方不予认可。[15:06:57][审]说:对此原告有何补充?[15:07:09][16313-16330原代]说:对于45天上车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原告订购是2012年10月份,9月份被告就知道新规要出来了,在这个时间段内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另外被告所说的占地450亩和教职工、车辆,被告没有说明是和悦驾校的。[15:08:18][15788,15789,15790]说:无异议。[15:08:28][审]说:教职工和车辆是属于驾校还是基地的?[15:08:50][被代]说:是和悦基地,我方都是他的附属单位,租用他的场地进行培训。[15:10:36][审]说:教职工和车辆是属于驾校还是基地的?[15:11:26][被代]说:是属于和悦基地的,他名下有27家驾校。[15:11:37][审]说:400多辆车,被告有多少支配权?[15:12:08][被代]说:97辆我们有支配权。[15:12:30][审]说:公安局何时规定教练车登记在基地名下?[15:12:47][被代]说:去年8月份开始。[15:12:56][审]说:一个驾校可以进几个基地?[15:13:04][被代]说:如果同意,都可以进。我们公司就进和悦基地,40多辆车是我公司名下,还有50多辆是在去年12月份登记在和悦名下,开始由我公司使用。[15:13:30][审]说:被告的97辆车,其他驾校是否能用?[15:13:39][被代]说:不能用。[15:13:47][审]说:是否表示你们的学员只能在你方的97辆车范围内使用?[15:14:01][被代]说:我们可以借用其他驾校的车辆让学员进行培训,考试是在和悦基地考。[15:14:29][审]说:原告继续举证。[15:14:43][16313-16330原代]说:证据:团购订单信息2页,证明2012.10.29.原告向一号商城提交订单,成功订购驾驶员培训服务,信用卡对账单,证明2012.10.9.原告通过支付宝支付了三个团购订单的培训费10740元,10.10.通过支付宝支付了5个团购订单的培训费17900元,双方存在驾驶员培训合同关系。[15:15:43][审]说:被告质证。[15:15:52][被代]说:无异议。[15:15:59][审]说:原告继续。[15:16:08][16313-16330原代]说:证据3、体检报告,证明原告身体健康,符合驾驶员培训。[15:16:45][被代]说:无异议。体检原件在我处,除了16322原告,16326原告不清楚,其余19位的体检原件应该在我处。[15:17:24][16313-16330原代]说:证据4、培训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驾驶员培训合同关系。[15:17:48][被代]说:无异议。[15:18:00][审]说:合同双方有无签字?[15:18:10][16313-16330原代]说:王某的签了,丁某的没有签,内容都一样的。[15:18:31][16313-16330原代]说:证据5、网络截图邮件一份,主要内容是因为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向一号商城投诉,要求督促被告履行义务。[15:19:50][被代]说:这个我们不清楚,这是和网站联系的。[15:20:01][审]说:被告庭审后可以与委托单位进行核实,庭审后给法庭明确的质证意见。[15:20:16][被代]说:知道了。[15:20:23][16313-16330原代]说:证据6、大众点评网上关于被告的点评,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学员在网站上进行点评,被告教练车信息2页,证明被告共有教练车20辆,被告既无按照团购承诺履行培训义务的诚意,也不具备对数千名团购学员进行培训的能力;另外补充提供荣某的一封信,荣某向信访中心在网上写邮件投诉这个情况,信访中心转交给市政府,后市政府明确给出意见说,这种涨价是违法的,没有依据的。[15:22:23][被代]说:评价信息是个人观点,其所表述的观点是否真实、客观我方有异议的,对车辆信息,这些车辆是被告拥有的,但不是全部,原告查询的是部分车辆的信息,对荣某是其个人陈述,是否客观未经调查核实,只是其主观方面的评价。[15:24:44][审]说:对于原告举证的信中反馈的内容有何意见?[15:24:57][被代]说:信是2011年的。[15:25:14][审]说:原告庭后将网址书面提供法庭,以便法庭核实。[15:26:01][16313-16330原代]说:知道了。[15:26:11][审]说:原告继续举证。[15:26:27][16313-16330原代]说:16318案举证完毕,16323案中第四组证据,原告与京东商城投诉沟通的记录,庭前提供的公证书是网站发布信息的公证,没有其他信息。[15:28:30][审]说:被告质证。[15:28:43][被代]说:要与网站联系一下,因为是原告与网站投诉的,对公证书无异议。[15:30:23][审]说:原告根据案件序号,如果不同证据,进行举证。[15:30:43][16313-16330原代]说:16313-16317,16319-16322没有不同证据了。[15:32:26][审]说:16322付款情况?[15:32:40][16313-16330原代]说:通过支付宝付款的,提供付款记录一份。[15:33:23][审]说:被告解释一下,哪里可以看出实际发生合同的不是你方?[15:34:07][被代]说:通过网页上的报名电话,是景隆驾校的,6520xxxx,1821763xxxx,而且我们也没有委托某网络公司。[15:35:42][审]说:18位有代理人的原告中,有些是签订了合同,有些没有签订,明确一下?[15:36:42][16313-16330原代]说:除了16322原告,其他都签订了。[15:37:02][审]说:签订合同程序?[15:37:13][被代]说:原告通过支付宝支付,网站发二维码给原告,原告凭二维码预约,预约后并签订合同,没有二维码不视为向我公司团购。[15:38:08][审]说:法庭注意到16322原告有体检报告,原告本人应该清楚是何驾校,庭后原告代理人核实后将书面材料提交法庭,被告是开庭质证还是书面审核?[15:39:19][被代]说:书面审核。[15:39:33][16313-16330原代]说:16324-16330没有其他证据了。[15:39:57][审]说:对于肖某,双方对于退款意见是一致的,对于是否撤销合同双方存在争议,答辩期间双方发表意见。[15:40:21][被代]说:知道了。[15:40:44][16313-16330原代]说:知道了。[15:40:52][审]说:15788原告进行举证。[15:41:03][15778原]说:证据1、驾驶培训合同,交易成功订单信息,工商局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明是本案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对于工商局调解,3月15日我方去了惠南工商局进行调解,我方要求是被告按照市场价赔偿每人7500元(包括我支付的费用),并退还体检材料及费用,被告方张某到场了,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15:43:32][被代]说:有这回事,没有成功的原因是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过高,其余2份证据真实性认可[15:43:54][审]说:15789、15790原告举证。[15:45:13][15789原]说:没有补充了,证据一样,证明目的也一样。[15:45:27][15790原]说:提交一份证明,在上海学车网上查询的信息一份,证明现在学车的市场价格是7580元,其余证据一致。[15:45:41][被代]说:真实性无异议,现在学车的价格在6500-7000元之间。[15:45:57][审]说:收费不一致的原因?[15:46:10][被代]说:主要是管理方面,如车辆多的话,成本少一点。[15:46:34][15788原]说:我们去工商局协调时,被告方张某同意7500元的市场价的。[15:46:48][审]说:原告其他证据否?[15:47:27][均答]说:没有了。[15:47:44][被代]说:审;被告举证。证据1、上海交管局告知书1份,我方被评定为双A等级,是有正常营运资质的,证据2、40辆教练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名下拥有实际车辆是40辆。[15:54:10][16313-16330原代]说: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是复印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也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15:54:10][审]说:被告方能否当庭提交原件?[15:54:10][被代]说:现无法提供。[15:54:10][16313-16330原代]说:等被告提供原件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15:54:10][15788原]说:同代理人的意见一致。[15:54:10][15789原]说:同代理人的意见一致。[15:54:10][15790原]说:同代理人的意见一致。[15:54:10][审]说:是否需要法庭进行调查?[15:54:36][均答]说:不需要。[15:54:36][被代]说:不需要。[15:54:36][审]说:被告其他证据否?[15:55:11][被代]说:没有。[15:55:11][审]说:达成合同的人数有多少?团购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15:55:11][被代]说:600人左右,实际完成是300人左右。2012年9月开始,现在还在做,价格在6500元。[15:55:11][审]说:在新规出来之前,一个学员培训周期是多少?[15:56:23][被代]说:去年的话是2-3个月,今年开始5个月左右。如果是去年的话,每车一年可以培训在40人左右,现在每车18人。[15:56:23][审]说:原告履行程度?[15:56:36][15778原]说:上过2次车,科目一项都没考。上车时间是10月份和11月份。[15:58:05][15789原]说:8月报名,9、10月份上过一次车,以后没上过。[15:58:05][157790原]说:10月份报名,12月上一次车,科目没考过。[15:58:05][被代]说:对的。[15:58:05][16313-16330原代]说:16313原上过一次车。[15:59:01][审]说:其余18位原告与被告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法庭。[15:59:01][被代]说:好的。[15:59:01][16313-16330原代]说:好的。[15:59:01][审]说:根据合同第二条,被告解释一下“30天内进行”是什么意思?[15:59:40][被代]说:30天内安排学车,从安排上车,就算开始了。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是从考完理论开始到考试结束。考不出的话补考,学期相对延长。[16:00:29][15789原]说:根据第三条,含理论,但实际没有进行理论培训和考试。[16:01:29][审]说: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6:01:41][16313-16330原代]说:被告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原因如下,第一,被告具有主观故意,被告一方面发布虚假的信息,隐瞒了真实的教学条件和能力,与其本身的真实情况是严重不符的;第二,被告存在虚假承诺的事实,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上车,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原告投诉也无法得到解决。后来被告又以新规为由要求涨价,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被告也在法庭陈述中明确9月份就知道了新规内容,但依然发布大量虚假信息。2013年1月1日出来后,并不是立即适用新规,而是从今年5月1日起的。这么长时间被告在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依然不履行当初承诺的义务,可以看出被告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第三,被告只有20辆教练车,但被告在网上大量发布信息,对于被告履行合约能力有非常大的要求,被告仅有20辆教练车,如果矛按照每辆车40人,一年也只能培训800人,因此可以看出被告根本不存在履行合约的能力。我方坚持认为应当撤销双方的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发布的信息中有明确的三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按照被告承诺的3倍进行赔偿。[16:13:52][15788原]说:被告没有提供发票,没有签字和盖章,被告承诺2、3个月可以拿到驾照,我们7、8月份就报名的话,应该在11、12月就能拿到驾照,但实际没有拿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16:15:16][15789原]说:无。[16:15:16][15790原]说:被告的培训人数远远超过600元,被告提出因新规才进行涨价,但新规出台后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16:15:16][被代]说:关于16326原告,费用已经在2013年1月份退回其本人,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解除合同,对于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约定,如不提供相应的汇款账号,我是无法将款项打到账号内的,双方达成一致后才会提供账号;对于16322原告,从其提供的证据看无法证明是与被告发生的合同关系,其提供的材料证实了原告是与其他驾校建立的合同关系。对于15788、15789、15790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对此我方同意解除。对于其他16位原告,本案争议的是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是故意欺诈造成不履行合同,在此被告认为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对于基地和驾校之间,各驾校可以资源共享,另外,车辆和教练员数量,被告在网站上发布的是和悦基地的信息,而不单纯是被告的,这个在网站上是清楚表示的。从被告主观来说,根本没有欺骗原告事实,根据原告方要求,我方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增加费用。本案被告是培训机构,被告是利用自己的场所、车辆、教练员,通过具体的培训行为,使原告掌握驾驶技能并取得驾照的行为,本案法律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法。原告请求按照消法规定,按照3倍进行赔偿,我方不予认可,首先双方当是合同关系,网页上假一赔三是对其他商品做出的承诺,而不是驾校所做出的承诺。所以本案到现在,双方矛盾是时间上的偏差,因此最终处理意见是答辩过程中我方的意见。[16:24:03][审]说: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原、被告庭后可以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相关的质证意见以书面意见在7日内提供,并在7日内向法庭提供书面合同原件。[16:25:17][21原]说:知道了。[16:25:17][被代]说:知道了。[16:25:17][审]说:法庭辩论结束,是否同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16:25:17][16313-16330原代]说:不同意。[16:25:17][审]说: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16:25:17][21原]说:好的。[16:26:08][被代]说:好的。[16:26:08][审]说:最后陈述。[16:26:08][16313-16330原代]说:依法处理。[16:26:08][15788-15790]说:依法处理。[16:26:08][被代]说:依法处理。[16:26:08][审]说:今天庭审至此,当事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和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16:26:08][主持人]说:本次庭审到此结果,感谢您的关注。此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
代理上海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胜诉
上海某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却设备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冷却塔设备的公司,2005年4月份上海长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该冷却设备公司签订《长峰商城冷却塔购货合同》,该合同约定:长峰公司向冷却设备公司购买方型逆流式冷却塔81台,合同总金额2,696,000元(人民币,下同);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安装调试完毕75天,如买方要求延迟发货必须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根据买方书面通知的发货日再行发货,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指定工地,运输并包括安装、调试,产品调试由卖方负责,经调试合格后才可运转,未经调试,如买方单方面启动运转造成的损坏,责任由买方负责,若因买方原因,安装完成三个月后仍未调试将视作调试完成,并承担调试合格所带来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总金额的10%,货到现场按货到比例支付该批货物金额的60%,安装调试完毕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卖方如预期交货,每延误一天,须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如逾期支付,交货期顺延;合同中的冷却塔电机为ABB电机,若因买方原因所造成无法安装冷却塔,则安装工期可以顺延。合同签订后,2005年5月20日长峰公司付款269,600元,2005年10月20日,长峰公司付款553,872元。2005年11月7日,长峰公司付款734,064元。2005年12月5日,长峰公司付款224,520元。2006年6月26日,长峰公司付款105,144元。长峰公司共计支付货款1,887,200元。2009年1月份,长峰公司将冷却设备公司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称冷却设备公司交付的冷却塔在在使用中电机损坏,经ABB电机公司证实,该电机绕组对地为零,电机里有水迹,因电机安装在户外,而安装的电机不是户外型,前后无骨架密封圈保护,如无防雨设施长期使用容易造成雨水进入轴承易导致咬死,无修理价值。认为设备公司交付的电机不符合合同使用目的,因此,请求要求被告冷却设备公司更换81台电机。长峰公司另诉称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冷却塔的安装调试,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因此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39,200元。冷却设备公司接到诉讼通知后,委托本人担任本案的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一、冷却塔迟延完成调试的原因是什么?应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迟延调试的责任?二、被告交付的冷却塔电机是否是合格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围绕上述问题,代理人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清如下事实:2005年7月15日,冷却设备公司向长峰公司发发传真函,要求长峰公司解决现场条件,安排吊塔。次日,长峰公司复函,进场时间等通知。2005年8月1日,冷却设备公司向长峰公司发传真函,长峰公司再不通知出货,将不能如期完成冷却塔的安装调试任务。2005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了《长峰商城合同修改附件》,变更了标的物的组合方式。2005年12月19日,冷却设备公司致函长峰公司,表示2005年11月23日已将冷却塔连通管示意图送往长峰公司,但长峰公司一直未予确认,要求尽快确认,冷却塔调试工作尽快落实,若长峰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之前不能确认,金日公司现场人员全部撤离。2006年3月6日,长峰公司致函冷却设备公司,认为冷却设备公司缺少4台电动机等部分物。2006年3月23日,冷却设备公司致函长峰公司,长峰公司定购的81台冷却塔,除4台电机因缺货未装以外,其余的全部安装完毕,要求长峰公司确认后签字回复冷却设备公司。2006年5月25日,冷却设备公司致函长峰公司,已将所以冷却塔安装完毕,要求长峰公司付款。2006年6月9日,标的物所属的长峰公司建设项目“龙之梦”商城已对外营业。2006年9月8日,标的物所属的长峰公司建设项目经长宁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准验收竣工。2007年7月11日,长峰公司向冷却设备发函,冷却设备公司进行了大部分冷却塔的安装,还有很少一部分未安装完毕,要求冷却设备即刻将所有冷却塔安装完毕,冷却塔至今未进行调试,要求冷却设备即刻进行调试。2007年7月17日,长峰公司致函冷却设备公司,要求将所有冷却塔安装完毕,并进行调试。2007年7月17日,冷却设备公司将红区冷却塔安装完毕,部分调试完毕。2007年7月23日,冷却设备公司致函长峰公司,要求长峰公司付款,现场冷却塔均已在运行中,按长峰公司物业要求对蓝区调试,因冷却塔在运行中无法调整,需长峰公司配合停机,在进行另两区冷却塔调试工作。2007年7月23日,长峰公司向冷却设备公司发函,要求冷却设备公司即刻派人到现场调试冷却塔。2007年7月30日,冷却设备公司对蓝区调试完毕。2007年8月6日,冷却设备公司致函长峰公司,要求长峰公司付款,现场冷却塔均已在运行中,蓝区冷却塔进行调试完成且经长峰公司确认验收,并安排另两区冷却塔调试,若因长峰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安排调试造成损坏,责任在长峰公司。2007年8月8日,长峰公司回复设备公司函,三个区的冷却塔均可以调试,要求立刻调试完毕,相应款项以合约在所有冷却塔调试完毕后支付。2008年5月15日,长峰公司向冷却设备公司发函,称配置的电机不适合使用环境,要求更换修理电机。8月22日,长峰公司再次向冷却设备公司致函,认为未完成全部冷却塔的调试,配置的电机不当,不宜户外使用。2008年9月1日,冷却设备公司将黄区冷却塔调试完毕。本人经了解,被告交付的ABB电机的防护等级为IP55,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另代理人赴上海ABB电机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技术质量部门出具声明,ABB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护等级为IP55的电机在一定条件下可用冷却塔的户外使用。上海索帕曼电机有限公司出具声明,ABB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护等级为IP55的电机可用冷却塔的户外使用。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本代理人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安装、调试由设备公司负责,经调试合格后才可运转,未经调试单方面启动运转造成的损坏,责任由长峰公司承担,若因长峰公司原因,安装完成后三个月仍未调试将视作调试完成,并承担调试合格做带来的义务和责任。若因买方原因所造成无法安装冷却塔,则工期可以顺延。由于2005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变更了标的物的组合方式,因此,安装双方的约定,安装工期可以顺延75天。被告安装完成后,曾致函要求原告提供必要配合条件,以便完成冷却塔的调试。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证明,2006年6月9日,标的物所属的建设项目“龙之梦”商城已对外营业。2006年9月8日,标的物所属的建设项目经长宁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准验收竣工。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断被告已提供及安装了合同标的物,长峰公司已经在使用冷却塔。由于原告已经使用冷却塔,给被告的调试带来困难。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未经调试单方面启动运转造成的损坏,责任由长峰公司承担,若因长峰公司原因,安装完成后三个月仍未调试将视作调试完成,并承担调试合格做带来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冷却塔未按照约定完成调试,其责任完全在原告。另外,原告不依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有权迟延履行交货义务。二、关于被告提供的电机是否可以户外使用的问题。在原告提供的ABB公司技术服务中心给长峰公司的函中表示:……如无防雨设施不宜在户外长期使用;而ABB公司技术质量部门出具的声明,是说一定条件下可用冷却塔的户外的使用。既是有条件下的户外使用,如采取相应的防雨措施是可以户外使用的。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电机为ABB电机,原告对何种型号或有什么特殊要求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和约定。况且81台电机使用近3年的时间也只有两台损坏,也说明了被告交付的电机是符合使用要求的。因此,被告交付的电机符合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被告无需进行全部更换。经审理,长宁去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1、冷却设备公司更换两台损坏的电机;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后长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点评:本案既有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又有产品质量纠纷,整个案件履约时间较长,案情较为复杂。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通过系列事实和相关往证据,证实了不能完成调试的原因是由原告造成的。而对于电机质量问题,由于合同只是约定ABB电机,对于使用环境或者型号并未有明确的约定,这一点对原告不利,也可能是原告在签约的疏忽所致。因此,我们在购买产品或设备时,如果对产品或设备质量有什么要求或有特殊的使用条件、目的,必须在合同中有具体、明确的约定,以便有纠纷时,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建议在履行合同时,建立好合同履行档案,在合同履行存在争议时,积极咨询律师或先关人士,以便采取措施固定相关证据、资料,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代理彪马公司(PUMA)诉青岛某公司商标侵权案胜诉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公司是一家国际著名运动品牌的倡导者。2009年9月,被告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青岛海关申报出口的10968顶运动帽因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被青岛海关扣押。为了打击被告的侵权的行为,原告委托本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进行维权。本人接受委托后,赶赴青岛进行调查取证及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在固定本案相关证据后,原告将被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被告以所代理出口的产品是青岛某制帽公司委托出口的,不知道侵犯原告商标权,涉案货物价值只有几万元,且侵权未造成实际损害为由,企图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庭审中,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报出口的侵权产品为青岛某制帽公司提供,且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被告为实际侵权人;2、原告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服饰进出口公司,对原告的品牌应当熟知和了解,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商标,其主观侵权故意明显;3、原告的商标作为国际知名品牌,享有较高声誉,被告采取外贸出口的形式与一般的市场准销售行为不同,尽管涉案货物未能真正进入国外市场,但商展、询价、看样、订货、签约、生产、组织出口等一系列的行为是所有外贸必须履行的一般程序,在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必然会对原告现实和潜在的市场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害,破坏原告品牌在国际上的形象,进而对系列产品的销售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4、原告因制止侵权,支出了律师费、仓储费、调查费等大量费用。后经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商标侵权之所以大量出现,与我国当前司法判决赔偿金额低,侵权人因侵权成本低,被诉之后,反复、多次侵权不断出现,靠司法途径难以有效制止、打击侵权,商标权人的利益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维护。本案代理人从被告外贸出口侵权的特点出发,论证了该侵权产品虽然未流向市场,但给原告带来的系列影响和潜在危害来阐述了该侵权行为危害情节的严重性,最终该代理意见也为法院所接受和采纳。使本案得到30万的赔偿额,可以说是近年来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额较高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