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韦伟律师,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核,同年在南京锐观律师事务所实习、执行。2011年加入江苏盐城国磊律师事务所,2017年创办了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处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并成立了曙光交通理赔团队,同时与盐城市多家保险公司和鉴定机构具有良好的协作关系,一直遵循“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精神。
擅长: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陈韦伟律师,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核,同年在南京锐观律师事务所实习、执行。2011年加入江苏盐城国磊律师事务所,2017年创办了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处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并成立了曙光交通理赔团队,同时与盐城市多家保险公司和鉴定机构具有良好的协作关系,一直遵循“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精神。
酒后驾车处罚标准: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后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酒精含量80mg~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未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500元罚款;醉驾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此外,一年内有醉驾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教练员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规定处罚。三种“损招”照样挨罚见交警就跑:交警发现司机有酒驾嫌疑,让司机靠边停车。待交警未走近时,司机趁机弃车逃跑,想让交警无法抓到其酒驾证据。这种做法今后将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场喝酒:交警拦下车后,原本酒后驾车的司机赶忙又喝上几口酒,让交警无法取得真实证据。交警可报110,司机同样可能面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反锁车内:交警发现司机有酒驾行为,但司机试图将自己反锁在车内,让酒精挥发后再出来。该行为同样将被110民警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09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据了解,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酒后驾车规定: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如大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
【工伤保险赔偿期限】用人单位未按期限申报工伤被判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2007年1月1日,原告王某被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雇佣为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宝鸡某路桥公司应为王某办理有关劳动保险等,后该公司没有依约为王某办理工伤医疗保险。2007年3月29日,王某受公司指派履行出车任务,当王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某立交桥时,货车车厢突然升起,与该立交桥底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计87625.57元。原告王某受伤后,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工伤,王某自己亦未申请工伤认定,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2009年5月25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的仲裁申请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4494.57元。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属劳动关系,原告王某怠于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而导致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王某应承担责任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判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为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的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王某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此次事故,故原告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未按规定为原告王某办理相关的工伤医疗保险,亦未在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原告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系权利,而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为原告王某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及申请工伤认定属于法定义务,应当履行。现造成原告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已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责任在被告某路桥公司,故被告以原、被告之间属劳动关系,原告怠于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而导致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王宏祥应承担责任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其该项辩论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积极承担了医疗费用,后原告王某也多次向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主张权利,2008年7月,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又承担了原告王某的部分二次治疗费,故原告王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在时效期间之内,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告王某请求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陈仓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253.57元、伤残赔偿金514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79元、误工费25391元、交通费402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8元、营养费830元、护理费4980元,合计87625.5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九十元,由原告王XX承担三百九十元,由被告宝鸡某路桥公司承担二千元。被告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宝鸡某路桥公司对雇佣王某并无异议,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现公司辩驳的理由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系工伤,应当受工伤保险范围的调整。单位虽未在法定的30日内,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在一年内向相关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但王某怠于行使权利,未在1年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从而导致仲裁不被受理,责任应当由王某承担。宝鸡某路桥公司未按规定为王某办理相关的工伤医疗保险,亦未在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系权利,而公司为王某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及申请工伤认定属于法定义务,应当履行。现造成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已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责任在于公司。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体现,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王某受雇为公司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XX遭受的经济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出现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总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以父亲的遗产偿还
如果小孩一直你单独带的话,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改变现状
十周岁以上小孩,可自主选择随父亲或母亲生活
婚前财产权利人有权单独处分
要看具体案情
具体要结合年龄、户口性质确定,建议电话联系
用户评价:谢谢您的回答,谢谢!
用户评价:回复及时,服务态度好,是一个热心的律师!
用户评价:您的建议很有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