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丰律师,现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务经理,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企业
1、案情介绍案号:(2013)丰民初字第12847号,原告王X,被告李X,原告因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同时感情冷漠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而被告主张夫妻感情还行,也要女儿的抚养权,同时男方在北京地区有一房产价值300万左右。2、法律分析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处离婚,同时司法解释中对何为夫妻感情破裂做了规定,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是两地分居,虽然经常吵架或冷战但并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虽然女方坚持要求离婚并主张双方已经分居满2年,但我方经过咨询讨论案件,认为被告第一思路是不离婚,第二思路是离婚但保住房子并争取孩子抚养权,而经过法庭开庭我方的据理力争,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3、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和好、不予离婚,如双方仍不能共处,原告可在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4、律师建议代理离婚案件都比较复杂和多变,当事人一定要分清自己想要的,积极争取,而同时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律师也是积极建议双方继续相处磨合,不建议离婚。
1、案情介绍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顾XX,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于超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有限公司,下简称掌中运公司)的股东,两人分别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2012年6月29日,原告与于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掌中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于超,并变更法定代表人至于超。双方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于超保管公司公章、财务章及一切公司资产,接管公司经营,并尽快就股权变更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于超移交了公司公章、财务章及一切公司资产,于超已经取得了掌中运公司的100%股权和实际的经营控制权,而于超和被告掌中运公司却迟迟不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多次督促尽快履行,被告仍然迟迟不履行。被告掌中运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法律分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应该由公司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本案中因为公司不配合办理,所以原告起诉公司要求办理,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3、判决结果判令被告于15日内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明确的约定,避免履行不能,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把关。
1、案情介绍原告,董女士,被告: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2013年2月4日原告刷公交卡乘坐被告所有的牌号为京**的**路公共汽车,该车在西城区前海医院附近与京F98407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被告司机的急刹车,原告从车中间转盘处摔到前面售票员座位处,导致原告脸部着地、门牙被撞掉,为此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受到很大创伤。原告乘坐被告所有公共汽车的行为已经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告应当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人身受到了伤害,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756.18元、交通费160元、误工费2206.9元等合计18123.08元,请求法院能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123.08元;(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法律分析当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选择侵权纠纷,这样应该起诉肇事车辆及其保险公司、公交车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直接起诉公交车公司,选择前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选择后者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要求证明公交车公司存在过错,基本上起诉就可以胜诉而且便于执行。3、判决结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123.0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律师建议选择侵权还是违约要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因素,既要考虑哪个可以多要赔偿,也要考虑对方的执行能力。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构成法定的三类再审启动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我国的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次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数量最少,而且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源于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的申诉、信访等。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存在再审事由的裁判违背了正当审判的理念,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根据民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1、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即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在裁判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2、要有法定再审的理由,即应当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3、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4、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关于这一条,应该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处理,比如我要再审网/无忧再审网的北京马军丰律师对再审案件有丰富的经验。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2、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3、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4、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5、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三、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法院依照审判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启动再审。关于法院的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争议一直很大,但新的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此条。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有明确的法定再审事由不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是以“确有错误”为启动再审标准,而实践中对于“确有错误”如何理解不一,各级法院也有多种标准。以上是关于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要靠当事人启动,而再审案件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研究了一些法律就自以为是法律专家,自己申请再审,而这样的再审往往会被驳回。因此,对于再审案件,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进行代理,比如北京马军丰律师,专业负责再审案件,可以最大程度的使当事人无忧再审。
1、适当调整了申请再审管辖一律“上提一级”的规定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将申请再审管辖一律“上提一级”,虽然这样代表着大多数申诉人的愿望,但因为“上提一级”一般都会提高到省高级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带来了中心城市的维稳压力,也特别是地域跨度较大的省区给当事人也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因此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立法机关同意“开小口子”,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这样进一步完善了再审管辖只需。2、再审事由进一步完善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已基本将再审事由予以明晰化、法定化、客观化,本次修改,虽然未进一步细化第二、六项再审事由,但删除了管辖错误事由以及程序性兜底事由,在第五项事由中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限定为“主要”证据,将原来的15项再审法定情形修订为13项情形,使再审事由更加精炼,更加明确。3、删除了决定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一律由院长署名的规定之前启动再审的民事裁定书是依照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第185条的规定,采用院长书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方式决定再审,但由于再审裁判由合议庭署名,实践中出现了所谓的“小法官改了大法官意见”的弊端,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予以删除。4、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范围和手段此次修改将“两高”会签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升为立法条文,一是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二是增加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即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监督;三是增加监督手段,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时可以调查核实证据。5、确立“法院纠错现行、检察监督断后”模式,完善有限再审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任何法院的裁判都可以申请再审,且没有再审次数、级别的限制,因此实践中对同一案件反复再审和当事人无线申诉、无理纠缠的情况较多。本次立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处理完毕或逾期未处理的,才能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一次申请再审,加上一次申请检察监督后,不得再行申诉。6、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之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两年外加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这样虽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长期处于动荡状态,生效裁判数年难以确定和被执行。本次立法将申请再审期限调整为6个月外加6个月,即对于一般再审事由期限为自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对于几类特殊再审事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7、调整再审一律中止执行的规定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一律中止原裁判执行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次立法规定以再审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即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等情形下的,可以不中止执行,使得执行制度更加合理。8、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需要规定案外人救济制度,各方面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采取何种具体方式方法,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次立法修改,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以上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手段。具体条文见第56条,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第227条的关系,有待进一步规范。9、调整两个条文顺序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01、201条在修改前是182、183条,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而法院如何审查或者审查后如何处理是修改前的第181条,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顺。本次修改中,将上述两个条文整体前移,使得受理与不受理再审申请的条文相对集中,在处理上也应当采取民事裁定书,即裁定驳回或者裁定再审,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10、抗诉案件指令再审受已经再审的限制本次立法修改通过在民事诉讼法原第188条增加“但经该下一集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的表述,避免某一法院再审的案件经检查机关抗诉后,仍然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以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讲座》,仅供个人学习研究。
在律师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处理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办理注销手续,但现实中经常是企业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年检而给吊销营业执照,换个地方重开公司。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由债权人起诉该公司及股东,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清偿债务,如果股东不在限定时间内清理清偿的,就由股东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目前公司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非常粗糙,各地法院的处理也是不一样。建议公司法大修后对于揭开法人面纱能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金的。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违法辞退的,工作一年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
可以起诉要求退还押金。
没有关系的。
1、不合法,2、提前3天
必须购买社保的。
用户评价:感谢您
用户评价:谢谢您
用户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