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女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任职。王益女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积极、办事认真严谨、细心负责,能够针对委托人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全面及时地提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执业以来,王益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经多次为企业主持法律讲座,办理了大量的疑难案件,是所里的中坚力量,业务骨干。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王益女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任职。王益女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积极、办事认真严谨、细心负责,能够针对委托人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全面及时地提出精准的法律意见。执业以来,王益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曾经多次为企业主持法律讲座,办理了大量的疑难案件,是所里的中坚力量,业务骨干。
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温鹿西商初字第14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王益女,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被告:许**,男,*******************被告:王**,女,*********************被告:余**,*********************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益女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1和被告2系夫妻关系,被告1于2010年5月12日由被告3作担保向原告借款三十万元。借款当日,原告将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1账户,被告1被告2共同出具借据一份交予原告。尔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由于上述借款系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1名义向原告借取,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共同偿付上述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被告3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身份信息查询资料三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证明被告1和被告2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据原件一份(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1于2010年5月12日由被告3做保证向原告借款三十万元的事实。三被告未提供答辩,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现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为提出异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与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有效证据的调解,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收到法律保护,被告1于2010年5月12日由被告3做保证向原告借款三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上述借款系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属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被告3对该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1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27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二、被告3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9元,公告费4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温永民初字第**号原告:**,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益女,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系出租车驾驶员被告:**,男,**************,系出租车所有人被告:***运输有限公司,系出租车所有人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系出租车承保单位被告:**,男,*****,系轿车驾驶员。被告:**,男,*****,系轿车所有人。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系轿车承保单位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3月7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驾驶**出租车途径104国道线1880KM瓯北镇珠岙村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浙CB**号出租车上司机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出租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被告轿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4549.7元。经鉴定,原告车祸伤残等级为拾级;误工、护理和营养期分别为六个月,三个月和一个半月。被告违法驾驶出租车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作为出租车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出租车承包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被告**违法驾车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该轿车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该轿车承包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事故发生后,仅被告**支付15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4041.7元;被告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先予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1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原告15000元,同意赔偿原告其他合理损失。被告2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应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被告3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应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被告4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同意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5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6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7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6的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三者不计免赔险。被告5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公司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更具保险合同条款,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7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6616元,定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理赔款项直接汇款至本院)二、被告6轿车车主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87元(已支付);三、被告4保险公司同意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562元,定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诉讼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850元,被告1负担63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按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浙江省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号原告:温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女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职员。原告***与被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0年11月25日、2011年4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王益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益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王**、鉴定人孙**、陈**、徐**到庭参与了诉讼。案件审理中本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案***号的注塑机进行了质量鉴定。原、被告曾进行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价款共计985000元的型号分别为***、***、JM*的注塑成型机各一台。后原告共支付被告货款689500元,但被告交付的JM*注塑成型机却存在质量问题,至今不能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已经支付的存在质量缺陷的JM650塑料注塑成型机的货款389500元;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自2010年5月6日暂算至2010年10月5日为280521.6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0003541号销售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2、2009年12月4日、2010年4月1日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已支付货款689500元的事实;3、照片15份,证明被告交付的**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4、2010年7月24日建议方案、2010年7月25日通知、2010年8月11日手机录音记录、黄**名片、通信客户详单各一份,证明原告要求退还被告有质量问题的注塑机的事实;5、2010年8月11日维护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将机器的维修情况传真给被告的事实;6、2010年7月29日维权报告、接受消费投诉登记表、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曾因质量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事实;7、被告公司网页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网站上显示的**注塑机的参数;8、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因**机质量问题损失的塑料采购价为17100元/吨的事实;9、加工清单各一份、实物出库凭证5份,证明因**机质量问题原告外加工的单价为115元/小时的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案***号的注塑机进行了质量鉴定,该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浙质检鉴(2011)质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机的合模力不符合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规定要求。其他性能参数符合标准要求。被告答辩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机是合格的,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JB/T7267-2004塑料注射成型机行业标准、国家塑料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个一份,用以证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鉴定的方式及技术条件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经庭审,对原告提供的证1,被告质证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2,被告质证称没有原件不予认定,但确认原告已支付货款689500元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3,被告质证称无法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提供的证4,被告质证称未收到过其中的建议方案和通知,并认为即使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也已经超出了异议期;对原告提供的证5,被告质证称未收到过;对原告提供的证原6,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原告提供的证7,被告质证称其上的域名不是被告公司的域名,不能确认是被告公司的网站;对原告提供的证8,被告质证称无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能确认与本案的关联;对原告提供的证9,被告质证称其上无公章,无法确认真实性,也看不出与本案的关联。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作出的鉴定书,被告质证认为现场检测数据鉴定部门未告知被告及被告现场看到的合模力最大数值为5820而非鉴定书记载的5702.6KW,且鉴定的方式和设备条件不符合JB/T7267-2004塑料注射成型机行业标准的要求。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其中的JB/T7267-2004塑料注射成型机行业标准、国家塑料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与本案无关,其中的证人系被告公司员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其关于检测所用模块不符合标准的证言系主观猜测。本院认为:浙质检司法鉴定书系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询问,其所使用的鉴定方法也系被告提供的JB/T7267-2004塑料注射成型机行业标准中所允许的方法之一,对该鉴定书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未有证据表明检测对象系涉案**机,与本案无关联;证人系被告员工,且鉴定时未在检测现场,其证言不足采信,上述两份证据本案中均不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可与司法鉴定书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5无证据表明有关材料已送达了被告,也无充分证据表明录音中人员的身份;证6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证7无法表明系被告公司网页;证8、证9无法表明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该6份证据本案中均不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价款共计985000元的型号分别为**、**、**的注塑机各一台,其中JM**机价款为685000元。原告分别于2009年12月4日、2010年4月1日共支付被告货款689500元。2010年4月1日,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交货后被告对机器进行了安装调试,原告未书面确认过调试合格。经鉴定,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机的合模力不符合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规定要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出卖人,理应依约交付原告无质量瑕疵的机器设备,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机合模力不符合约定,而根据司法鉴定书中的技术分析,合模力是塑料注塑机的主要性能指标之一,对注射制品质量有直接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389500元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同时,因退货源于质量瑕疵,故退还的机器设备由被告自行提取。另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生了损失280521.6元,故原告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89500元,并自行提取原告退还的**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避免出现房地产纠纷网友提问:如何避免出现房地产纠纷?如何保护产权人的利益?专家律师回复:据法院统计,近两年全国各地的房地产投诉和纠纷越来越多,并呈上升趋势。而且,发生房地产纠纷总是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产楼时间、建筑质量、购房合同、物业管理等方面。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购房者对房地产不了解,盲目跟从,进行不理智投资或签定的房地产合约条款不全面、不明确,对违约责任缺乏规定等。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购房前做充分的调查了解,熟悉房地产知识及相关法规,避免房地产纠纷的产生。(1)购房前充分调查、了解欲购物业的全面情况。投资者准备置业时,应先了解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和环境,明确房地产目前的走势,从而选择较好的投资时间。一般来说,投资时机选择在低潮、复苏阶段能够获得较满意的回报。然后,要了解本地的房地产行情及目前市场上物业的分布情况,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选择适当的物业种类、位置及其价位。(2)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备性。签定购楼合同时,先要查验发展商的法人资格及其行为是否合法。一个手续齐全的房地产项目应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其次,要看发展商的售楼合同是否公证,是否条款齐备,对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明确。一个合法的购楼合同应包括:①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房号等;②房屋的面积;③房屋附属设置、装修标准;④房屋的价格;⑤购房付款方式及期限;⑥楼房交楼时间;⑦违约责任等。(3)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发展商和承建商。房屋质量的好坏是百年大计,然而,目前由于我国的质量监督手段和办法还不是很齐全和科学,建筑队伍五花八门,施工质量难有保证。所以,楼房的质量一方面以最终的质检为依据,另一方面就是注意承建商的资质和信誉。(4)注意小区配套及完善物业管理。房屋交楼并不代表已具备了良好的居住条件,优质的小区应配备幼儿园、小学、花园、购物店、甚至游泳池、网球场等。目前,各地逐渐出台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已有法可依。(5)寻求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咨询、代理。由于房地产价值大,各种手续、程序繁多,购房者房地产知识及法律知识有限,故寻求专业机构咨询和办理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获得理想物业。购房者可以委托专业经纪机构了解市场行情,以及签约、过款、办证等一整套手续。规模大的经纪机构一般信誉较好,操作比较专业和规范,对行业的选择、购房手续的办理及售后服务有较为充分的保证。因此在购房时,应尽量选择规模大的经纪机构。
如何避免出现房地产纠纷网友提问:如何避免出现房地产纠纷?如何保护产权人的利益?专家律师回复:据法院统计,近两年全国各地的房地产投诉和纠纷越来越多,并呈上升趋势。而且,发生房地产纠纷总是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产楼时间、建筑质量、购房合同、物业管理等方面。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购房者对房地产不了解,盲目跟从,进行不理智投资或签定的房地产合约条款不全面、不明确,对违约责任缺乏规定等。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购房前做充分的调查了解,熟悉房地产知识及相关法规,避免房地产纠纷的产生。(1)购房前充分调查、了解欲购物业的全面情况。投资者准备置业时,应先了解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和环境,明确房地产目前的走势,从而选择较好的投资时间。一般来说,投资时机选择在低潮、复苏阶段能够获得较满意的回报。然后,要了解本地的房地产行情及目前市场上物业的分布情况,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选择适当的物业种类、位置及其价位。(2)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备性。签定购楼合同时,先要查验发展商的法人资格及其行为是否合法。一个手续齐全的房地产项目应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其次,要看发展商的售楼合同是否公证,是否条款齐备,对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明确。一个合法的购楼合同应包括:①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房号等;②房屋的面积;③房屋附属设置、装修标准;④房屋的价格;⑤购房付款方式及期限;⑥楼房交楼时间;⑦违约责任等。(3)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发展商和承建商。房屋质量的好坏是百年大计,然而,目前由于我国的质量监督手段和办法还不是很齐全和科学,建筑队伍五花八门,施工质量难有保证。所以,楼房的质量一方面以最终的质检为依据,另一方面就是注意承建商的资质和信誉。(4)注意小区配套及完善物业管理。房屋交楼并不代表已具备了良好的居住条件,优质的小区应配备幼儿园、小学、花园、购物店、甚至游泳池、网球场等。目前,各地逐渐出台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已有法可依。(5)寻求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咨询、代理。由于房地产价值大,各种手续、程序繁多,购房者房地产知识及法律知识有限,故寻求专业机构咨询和办理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获得理想物业。购房者可以委托专业经纪机构了解市场行情,以及签约、过款、办证等一整套手续。规模大的经纪机构一般信誉较好,操作比较专业和规范,对行业的选择、购房手续的办理及售后服务有较为充分的保证。因此在购房时,应尽量选择规模大的经纪机构。
工伤中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范围及条件一、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四、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具体要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计算
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体检的时候可能有影响。
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不变
申请仲裁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建议联系律师详谈
停职留薪期间原待遇不变
需要赔偿。建议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