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亚南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民事纠纷及刑事辩护,并在公司法领域颇有研究,尤其擅长对各种劳动争议的处理,竭力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知识产权,公司企业
这是一起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的起因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付某的爷爷、父母、哥哥付某军、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共八口人,一起生活在城阳村土改时分得的两间半40平方米的小屋内。付某的父亲付某海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属村里特困户。到1981年的时候,家里孩子们渐渐长大,屋里住不开,由邻居牛某某做中间人,买村里蓝某某的349号的三间屋,需要460元。家里穷的揭不开锅,哪有足够的钱买房子,付某的爷爷就到村委求助。后经村委投票决定资助200元,付某的小姨出了100元,姑姑出了160元,这才凑齐买房子的钱。当立房屋买卖契约签字时,因付某父亲有严重精神病不能到场签字,邻居牛某某便让长子付某军代签字,包括后来的办理土地证都使用了付某军的名字。当时大家一致认为,都是一家人,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可谁都没有想到,就是这一淳朴的想法为20年后的两次诉讼以及本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后来付某军结婚生子,育有一子付某山(也就是本案的原告),买了村里另一处房屋居住。付某军在1995年离婚,妻子张某菊要求分割349号房屋,付某军说那是父母买的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院的离婚判决最终也未涉及349号房屋的分割。其子付某山由母亲抚养,后改名为张某山。1997年付某军在外谋生时暴死异地。2002年付某的父亲付某海因病去世。2003年张某山以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非法占居原告的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虽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付某军,但该房屋系原告祖父投资及亲友资助所建,且原房屋已倒塌,现新房是1999年原告祖父出面,亲友资助建成并由被告居住,并非原告个人所有。一审判决下来后,张某山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从蓝某某处得来的房屋买卖契约。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书中的理由却对被告及其不利,并为本案的发生埋下了导火索。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上诉人的父亲付某军购买的,故应认定该房屋属付某军所有;因其去世后尚未确定该房屋的所有人,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实双方争议的房屋属其所有,上诉人认为其父付某军去世后其自动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事隔十年之后,2012年12月18日,张某山再次以付某及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349号房屋的所有权属付某军为前提,要求分割其依法应继承的份额。付某来到我所咨询这起纠结了十年的案子。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提交的(2003)城民初字第2211号、(2004)青民一终字第9号两份民事判决书,我对他作出如下分析:本案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就是争取法院房屋权属归付某父亲付某海所有。虽然(2003)城民初字第2211号判决书认定房屋是付某海的,但是因2004年青岛中院的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的判决理由里已认定争议房屋属付某军所有,要想对抗这份生效的判决书,在司法实践中难度很大,除非有充分的证据与之对抗,否则法院很难推翻中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如法院未能更改二审判决中认定的房屋权属,就只能按照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了。我对本案可能涉及的诉讼风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表示同意律师的法律意见,遂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前往法院档案室调取1995年付某军与张某菊的离婚判决书(1995)城民初字第74号,想从该份判决书及当年的庭审笔录中获取付某军承认过该房屋属其父亲付某海的事实,遗憾的是未能寻找到对我方有利的事实。我方现有的证据只是现在仍在世的几位证人的证言,但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效力往往是最低的,所以刚开始对这起案子是否能达到预期中的效果,代理人和当事人心里都没有底。就在案件没有任何突破口的时候,事情有了转机。代理人在翻看材料时发现诉状上被告的姓名中有一个字写错,且出生日期也与身份证上的不符合。再找出2003年、2004年的两份判决书一看,原来诉状上被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均是照抄这两份判决书上的内容。我连忙联系当事人询问情况,当事人仔细看了一下说姓名和出生日期确实是写错了,不过在这十年间他们从来没有发现判决书上写错名字的问题,现在也觉得不是什么大事。我告知当事人,这种情况,法院是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我又让当事人找来其他几个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现其中一个被告的姓名也有一个写了错别字的。我方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姓名被写错的两名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法院下达了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一举措大大打击了对方的士气,同时也拖延了四个月的时间。虽说对方被驳回起诉,但绝不会善罢甘休的,肯定还会再次起诉,得寻找新的策略来应对了。经仔细询问当事人得知,其中一个继承人付某顺也就是付某的妹妹,嫁在诸城,不经常和家里走动。我仔细嘱咐当事人,一定要保守好付某顺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决不能向对方和法院透漏。因为下一步,一旦原告再次起诉,牵扯到法院送达的问题,被告必须有明确的地址,法院才能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不了的则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这样我们就又赢得了时间,争取了调解的主动权。原告于2013年4月3日提起了第二次诉讼,可让对方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法院向各个被告邮寄送达了传票,我方收到快递,得知开庭时间定于5月21日。可没想到其中一个继承人拒签,法院不得不重新邮寄传票,这就导致我方的答辩期少于15天,所以重新开庭时间改为6月6日。等到6月6日那天,我明知道这天的庭开不起来(因付某顺未能送达),但出于对法庭的尊重我便到法院说明情况。这时法院和原告正在为寻找付某顺发愁呢,原来给付某顺邮寄了几次均无人签收而退了回来。法官告诉我,庭审时间等着找到付某顺再通知吧。因为青岛市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十分严格,得村委和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可付某顺的情况又不符合下落不明,只是原告不知道住址而已,所以法院也很难适用公告送达。这样案子又被搁置了起来。本案刚开始时双方调解过,但对方不同意我们的条件。此时距首次起诉已过去半年了,都没有开庭。此时的案情已由我方从刚开始的被动地位变成现在的占有主动权,但我们也知道这样只是耗时间,拖到最后该分的还是要分,调解才是上策,给对方多少钱我们心里也已经有了底。我们静等着对方来调解。终于对方再也拖不起了,对方律师联系我们,开出了18万的价格。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349号房已于2008年进行了旧村改造,分得了两套安置房,因为位置优越,两套房子的价值大约有八九十万。按照法院最有可能认定的房屋权属归付某军的继承分割,原告的继承份额约为三分之一。最终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我方给对方补偿13万元,原告放弃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所有继承份额,并向法院撤诉。最终这起打了十几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了,通过律师代理,给当事人减少了十几万元的损失,帮助这个家境并不好的家庭摆脱了诉讼的干扰,顺利度过了难关。律师办案小结:本案之所以能够一改最初的被动局面,就是因为代理人能够准确判断案件走势,加之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准确找到对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使整个案件未能进入实体程序就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键作用,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难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委托律师寻找最佳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才可以少走弯路,赢得最大利益。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已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3日,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的女儿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我于2013年5月14日上午前往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经过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其行为符合不予批捕的法定条件,对此辩护人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案发当天,众多村民包围、破坏工地围墙及其他设施的过程中,王某某仅仅是推倒了少数几面围墙,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充其量只能算是一般的扰乱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二、案发前王某某未与他人事先商量,案发时也未和他人共同进行毁坏财物的行为,因此王某某与其他同案犯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犯罪。三、王某某身体患有严重的囊肿和子宫肌瘤,在多次要求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医学上的B超检查后,侦查机关带其到海慈医院做了相关检查,医生说囊肿已长的很大,情况很严重,应立即手术,因此结合王某某的病情,已不再适合对其继续进行羁押。综上所述,再结合王某某一家原本就是受害人,该施工土地原系王某某丈夫受村委委托进行绿化承包,种有1000多颗树木,却在一夜之间被人铲平,由林地变成了工地。法律本应惩恶扬善,保护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群体,现在王某某却由损失极大的被害人沦为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因此,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其尽快恢复人身自由及时治病,同时也能起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表率!辩护人:宁亚南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2013年5月14日
屋主张某想在村里一块空地上建设厂房,遂找了一包工头为其建造厂房。在建设厂房的过程中,包工头雇佣的一工人不慎踩断梯子摔落在地,不幸碰到后脑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死者家属一直上访,还威胁说要是不赔钱就把尸体搬到厂里来。当事人遂找律师求助。在搞清案件事实、签订委托协议以后,我和当事人一起出面参加多次政府组织的调解,可惜的是包工头一直躲在家里,电话也联系不上。由于包工头的不配合,多次调解均未成功。家属看找不到包工头,一直通过上访来给我方施加压力。后经过村委登门劝解,包工头王某终于出面参加调解,可态度蛮横,称责任全在我方,不会拿一分钱。最后我方当事人最终扛不住政府压力,再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同情,先拿出了十万元。后家属将我方与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7万多。最终因我方厂房系违法建筑,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再者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死亡的,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在调解的过程中,我抓住肇事梯子是因质量存在问题才导致死者受伤死亡,而梯子则是由王某提供的,存在直接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最终三方达成调解:我方赔偿十万,王某赔偿四十万。最终闹得沸沸扬扬的上访案到此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600-100)+800/2+500/2=1150元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100)+800/2+500/2=1550元(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二、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一)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二)基本原则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三)基本流程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四)注意事项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三、特殊情况处理1.2.1.2.
一般俩月左右
当然不合理的
让民政局出具已婚证明
你现在就可以让公司补齐
直接拿着原件
是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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