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并购重组、劳动争议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马先生于2011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车相撞,致使一名乘客受伤。马先生作为其中一方车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受伤者经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共计约8万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后,马先生、对方驾驶员与受伤者,经过昆山市人民法院两次诉讼,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马先生承担该起事故75%的责任,对方驾驶员承担35%的责任。除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受伤者的交强险赔偿之外,马先生自己掏腰包,一共出了约74000元。由于马先生的汽车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商业险(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同一家),于是马先生在赔付受伤者之后,向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经核算,答复说:马先生赔付受伤者的74000元,保险公司只能理赔43150元,剩余30850元,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由马先生自己承担。马先生对保险公司的答复自然非常不满,追问缘由,保险公司做了解释,主要包括:1,医药费部分,保险公司要扣除30%的非医保用药;2,误工费部分,保险公司不能认可受伤者的收入水平;3,精神抚慰金部分,商业险不予理赔;等等。对此,马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经几次交涉无果,马先生于是来到四维律师事务所,向王律师咨询。王律师在审查了全部材料后,告诉马先生:保险公司的说法大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但有一些是有道理的,主要是非医保用药部分,保险公司确实可以不予理赔,但扣除比例30%偏高,可以争取少扣除一些。也即是说,马先生所赔付的74000元,绝大部分保险公司是应当理赔的,但确实有一小部分是可以不赔的。听完律师的解释,马先生表示明白,随即委托律师起诉。之后,王律师代理马先生起诉保险公司,经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马先生共计约72000元。
本所王、李律师前段时间接受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委托,代理其与对方的赔偿调解工作。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今年七月,受害人吴某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经过巴城某小区前道路时,被吕某驾驶一辆suv越过中心黄线撞倒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吕某未及时报警,并弃车逃逸。经昆山交警大队认定,肇事人吕某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的,应当加重处罚,在三到七年的刑度内量刑。吕某归案后不久,即被昆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吕某的suv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额共计有62万之多,一般情况下,这些钱赔偿受害者是足够了的,但本案中,吕某具有逃逸情节,根据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有充分理由拒赔,也就是说,吕某的这份商业险等于白买,超过12万元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全部要自行承担。这对调解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难度。律师付出了三天的努力工作,最终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方一次性赔偿51万元(含交强险),民事部分就此了结。目前,对吕某的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仍在处理中。律师提示:随着城市车辆增长,道路交通设施渐渐不堪重荷,即使司机小心谨慎,也很难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对驾驶人还是受害人,都是很不幸的事情,但请牢记,有保险公司在为您承担风险,既然事故已经发生,结果已无法避免,就应当采取最优的处理措施——法律途径与保险理赔来妥善解决。肇事人切忌事故发生后手足无措,冲动行事。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除了救治伤者以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擅自离开现场,都可能被交警认定为逃逸,而一旦被认定为逃逸,会带来以下恶劣后果:一、事故责任大大加重。本来无责可能加重到同等责任,本来次要或同等责任可能加重到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而责任比例,是与赔偿金额直接挂钩的。二、逃逸带来的责任加重很可能让肇事人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逃逸情节会让肇事人受到更重的刑罚。三、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所有的保险公司,所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都会明确约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直接导致肇事人自身承担一笔巨额赔偿金。这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取赔偿的难度,如果同时肇事人构成犯罪,受害人是否获得满意赔偿,是否出具谅解书,很多时候对肇事人来说,就是实刑与缓刑的区别。因此,切忌逃逸!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切记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第二时间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请相信,律师是帮您走出困境的明灯。
本所律师曾在苏州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李某骑着一辆无牌照无保险的摩托车,通过路口时,速度过快,将闯红灯的电瓶车驾驶人周某撞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周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李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9万余元。李某认为,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自然赔偿也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摊,因此只同意赔偿5万元。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和解,律师便代理周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律师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交强险之所以叫交强险,正是因为有法律法规保证了它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对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驾驶行为来说,是必须的,是对道路交通中的第三者的必要保障。《道交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分别情形按过错或无过错责任赔偿。很显然,在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受害人会获得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而不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于其存在“不得上路行驶”的过错,除先比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外,对不足部分也应全部赔偿。本案中,正是李某未履行法定的强制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了契合立法目的,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理应参照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由李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受害人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主张,判决李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122000)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李某赔偿了周某全部的9万元损失。
作为社会较低层的打工者,发生工伤的概率原本较高。而发生工伤后,如果不能获得赔偿,那更是雪上加霜。作为常年处理工伤案件的律师,从实践中总结出工伤维权的七大注意事项,值得所有受工伤者的参考。一、评估需要法律维权的可能性所谓维权,是指权利被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有些人发生了工伤,单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员工申报工伤,获取赔偿,这种情形压根就无需维权;那些需要维权的,往往都是单位不积极为员工申报工伤,不积极为员工争取赔偿,员工才需要自行维权。从律师的执业经验来看,那些制度比较正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都比较完备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很大;而那些无合同、无社保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小。原因也很简单,如果员工有社保,那么工伤赔偿主要是由国家买单,单位只是配合一下,何乐而不为;但如果员工没有社保,那么一切赔偿都要单位老板自己掏腰包,利益攸关之下,很少有单位会这样高风亮节,损己利人。律师建议:作为员工而言,发生工伤后,躺在病床上休息时,不妨自己评估一下,自己将来需要“维权”的概率有多高。如果你在一家制度健全的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样样齐备,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维权”的可能性并不大,可以考虑关闭这个页面。但如果你一没合同,二没社保,那么你就有必要继续往下看了。二、准备能够证明“工伤”性质的材料。工伤包括两重含义:第一是受伤,第二是因工作原因,这两者兼备,才能构成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这个道理很简单,无需多加解释。但在实践中,员工很容易证明自己受伤,却不容易证明自己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这也构成了员工工伤维权的首要障碍。很多人向我咨询工伤问题,我经常会问“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受伤属于工伤?”员工回答说:“我有医院病历,有住院记录,有拍的X光片,等等等等。”这里,员工就显然混淆了一个概念。所有这些医疗资料,能够证明你确实于某年某月某日受伤了,却不能证明你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所以它们不是工伤的证据,至少不是充分证据。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警,打120叫救护车。120医疗急救是有记录的,对事发状况有一定的证据保存作用,有利于认定工伤。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三、保存医疗资料。工伤和一般的受伤不同,员工要获得赔偿,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而无论是申报工伤也好,做伤残鉴定也好,医疗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律师发现很多人受伤后,由于一切医疗、住院手续都是单位代为办理,导致医疗资料也都掌握在单位手中。这样一来,如果单位不愿配合员工申报工伤,往往就会采取私藏、扣留医疗资料的方式,让员工自己没办法去申报工伤。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医疗资料应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单位表示要为员工申报工伤,需要提交资料,则员工可以将复印件交给单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劳动部门要求查看原件,员工应自己携带原件到劳动部门,不宜通过单位转手,避免发生材料遗失等问题,导致日后工伤无法申报。四、搜集保存劳动关系的证据。很多人在工伤维权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是“如何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要申报工伤,首先第一项就要证明自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但很多需要维权的劳动者,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但都保存在单位,自己手里没有,这种情况就很麻烦。由于劳动部门受理工伤申报,往往只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即便员工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说厂牌厂服、工资清单、考勤卡之类,也是没法直接申报工伤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就不得不先去和单位打一场官司,确定“受伤员工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事实,然后拿着裁决书、判决书顶替劳动合同,才能去申报工伤。这样无疑会给工伤员工的维权增加很多人力物力的成本,也会大大拖长获得工伤赔偿的时间。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保存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应想办法与单位补签一份。如果实在无法获得劳动合同,则应当尽量搜集各种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做准备。五、抓紧时间申报工伤。法律规定,工伤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单位应当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肯在一个月之内申报,员工应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在实践中往往视为员工自己放弃了工伤赔偿的要求。需要格外强调的是,这个“一个月”、“一年”期限,指的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而不是治疗完毕后一年。我办理过很多工伤案件,其中经常碰到一种情况:某员工,发生工伤,由于需要多次手术,比如说骨折有钢板,需要两次甚至三次手术才能治疗结束,而当第二次、第三次手术做完后,往往距离受伤时已经超过一年。员工这时候才来要求工伤赔偿,由于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连工伤都无法申报,更别谈赔偿了。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往往也会告诉员工:安心休养,等治疗完之后再来考虑申报工伤的事情。这种说法,有时候是用人单位不熟悉法律,有时候则是用人单位别有用心,故意拖延时间。实际上,工伤的申报与治疗,没有任何必然的先后关系,今天发生了工伤,明天就可以申报,哪怕这时候受伤员工还躺在医院病床上,没有任何影响。所谓“治疗完之后才能申报工伤”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很多时候员工受此误导,耽误了时间,导致最后无法申报工伤,不能获得赔偿。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催促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如果单位在一个月之内还没有申报,或者态度含糊,则员工就应该做好“维权”的准备了。六、积极协商。工伤维权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时间也比较长。很多员工都问过我一个同样的问题:“律师,我受工伤了,单位不肯赔偿,我想维权,大概要多久?”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往往是:“具体的时间没法预计,但如果单位处心积虑要故意拖延时间的话,最多有可能拖个一两年。”很多员工被这个时间吓到,不理解为什么需要这么久。于是我告诉他:要先申报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然后才能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申报工伤之前,还要先打确定劳动关系的官司——这里的每一个步骤,单位都有可能不断地起诉、上诉、申请复议、申请重新鉴定,等等,用各种办法拖延时间,所以在“单位处心积虑拖时间”的情况下,一两年是完全有可能的。实际上,很多单位也都会通过这种拖延时间的方式,逼迫员工让步。律师建议:作为弱势群体的打工者,发生工伤后,往往都希望尽早获得赔偿。我所代理的工伤赔偿案件,大部分也都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在诉讼中途甚至之前就了结。工伤发生后,通过劳动部门、律师,积极地协商调解,是有利于问题早日解决的。七、尽快维权。协商这种事情,需要你情我愿,双方都同意。有些时候,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意见分歧比较大,怎么都谈不拢,怎么都协商不了。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再犹豫,应立刻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很多时候,单位和员工自行协商谈不成,但在员工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法庭,摆出“依法维权”的姿态后,在法官、仲裁员的主持之下,向用人单位释明法律,告诫法律风险,往往又能够达成调解,这也可以算是一种“以打促和”、“以战争求和平”的方式。
本文系王伟律师(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律师要不要讲法律?表面上看,这个问题似乎不是问题,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谙熟法律是本分,运用法律是专长,不讲法律还讲什么,难道讲三个代表或者八荣八耻不成?但这确实又是个问题,举两个例子作为说明。事例一:某地,某企业,从事金属加工行业,有一百名员工,都没有缴纳社保。由于行业性质,工伤时有发生,而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就要自行承担全部赔偿。对于企业老板来说,自然不愿意乖乖掏钱,每次发生工伤,都会请律师打官司,想方设法地减少一些赔偿。某日,律师与企业老板进行了如下对话。律师:陈总,你为什么不给员工买社保呢?有了社保,再发生工伤的话,就可以由社保部门来承担大部分的赔偿了,公司只要出小部分就可以,这样不是很好吗?老板:律师,我给你算一笔账。律师:请讲。老板:我现在有一百个员工,如果都缴社保的话,按照最低基数计算,我每年要给每个员工出6000块钱,一百个员工就是六十万。律师:是的。老板:我这个公司,每年大概出一起到两起工伤,每个工伤赔偿大概在10万到15万左右,一年大概是25万到30万。我请你帮忙打官司,和员工讲讲价,协商协商,少赔一点,再加上付你的律师费,基本上20万能全部搞定。律师:差不多。老板:也就是说,我买社保,每年要付60万,而且出了工伤我还是要赔钱,只是少赔一些而已。而我不买社保,每年也就花20万,有时候我运气好,一年到头不出什么大的工伤,连20万都不用——那你告诉我,我为什么要给员工买社保呢?”律师:可是你不买社保,员工一旦据此起诉,你肯定败诉,要赔钱的。老板:一年能有几个员工起诉呢?就算起诉,无非赔几个月工资,能有多少钱呢?律师:劳动局也会罚款的。老板:我开公司几年了,一直都这样,劳动局也没来罚过款——就算罚款,我打点打点,意思意思,也就过去了,再怎么样也不会罚我60万吧,算起来我还是赚啊。律师:......对于企业老板来说,法律确实需要了解,但了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企业赚取更多利润、降低更多成本而服务——这点万万不能本末倒置。说得更实际点,法律如果对企业有利,那么每个老板都会积极遵守;而如果法律对企业不利,那么每个老板都会想方设法去规避,这是人之常情。律师如果违反这种“人之常情”,机械地讲法律,讲规矩,表面上看是遵纪守法,其实只能说是经验不足,能力欠缺。就上述例子来说,企业老板的选择,显然不合法,但合理——合乎他“开公司赚钱”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一味强调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既不能帮助企业降低风险,也不能帮助受伤员工尽量获得赔偿,无论从职业准则还是社会责任来说,都可以说是失败的。作为企业老板,显然也不需要这样的法律建议——尽管完全合法,但对企业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果坚持“讲法律”,结果只能是自取其辱。正确的做法,是先把法律放一边,解决实际问题再说。律师:陈总,你看,单位每年总要出那么一两起比较大的工伤,一年算下来,差不多也要赔个二十万。如果被员工起诉或者劳动局罚款,这钱还会更多。而且每次工伤都要打官司,跟员工扯皮,总是闹到法庭上,对公司的形象也不好。老板:是啊,那有什么好办法呢?律师:正规的解决方案,自然是给员工都买上社保,但这样成本太高,一年60万,您肯定不愿意。那么退而求其次,买份商业保险吧,比如雇主责任险之类。这样出了工伤,有保险公司付钱,我们就不用出钱了。老板:挺好,那这种商业保险一年多少钱?律师:不同的保险公司情况不同,一般来说,一个员工一年七八百块钱吧,你手下一百个员工,一年七八万也就搞定了。老板:一年七八万?那好,比起现在一年二十多万,这划算多了,那就买个商业保险吧。如此一来,企业给员工买了商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由保险公司赔付,对于企业而言大大减少损失。而既然老板自己不用掏腰包,也就没必要像以前一样用各种手段跟员工扯皮,压低员工的工伤赔偿金,员工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足额赔偿。最终皆大欢喜——唯一不甚欢喜的,大概是保险公司。但既然保险公司肯卖这种保险,那么显然是经过精确计算,认为有利可图的。所以说,作为律师,有些时候不能讲法律。
刘某,江苏盐城人,在昆山市千灯镇开了一家彩钢店。2012年10月8日凌晨,刘某驾车在千灯镇某路口处,与一名骑电瓶车的女性沈某相撞,沈某受伤倒地,经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事发后惊慌失措,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过思考和家人劝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死者沈某家属向刘某提起民事赔偿,总计金额高达70万元。刘某及其家属尽力筹款,但金额差距仍然较大,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直至法院开庭之前一周,双方仍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亦未出具谅解书。王律师接受刘某妻子胥某的聘请,担任刘某辩护人,介入此案。经过与死者家属及其聘请律师的多次商谈,最终在对方律师的帮助协调下,在本案开庭的前一天,死者家属与胥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胥某代其丈夫刘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7千元,死者家属在法官面前签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达成赔偿协议,获取谅解后,王律师出庭辩护,发表了详尽的辩护词,并请求法院对刘某适用缓刑。开庭后,王律师又与刘某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司法局多次电话沟通,盐都区司法局经过对刘某家庭情况的调查,同意向昆山市法院出具证明,表示可以接收刘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即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改造,不必坐牢)。最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当日,刘某自看守所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
这种案件很多,解决起来也容易,只要首先保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该签字的人都签了字,然后直接起诉要求强制过户即可
如果汽车违章停车,一般承担次要责任;否则无责
如果是工伤,约为十级伤残,赔偿金十万左右
能否鉴定到等级要看具体受伤情况,没有看到资料无法判断
看受伤程度。如果严重的话,有可能在三年以上
你仍然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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