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具有多年的维权和办案经验。曾在工商部门工作15年(负责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获“市消费者委员会维权调解先进个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十大办案能手”等称号。2010年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至今代理了大量冤假错案,其中轰动当地的有:6岁小孩被砍18刀致死案、5岁女孩失去双肾案、输血感染梅毒案、做人流致子宫失去案、医院输液致人死亡案、贩卖冰毒案(刀下留人),等等。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兰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具有多年的维权和办案经验。曾在工商部门工作15年(负责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获“市消费者委员会维权调解先进个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十大办案能手”等称号。2010年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至今代理了大量冤假错案,其中轰动当地的有:6岁小孩被砍18刀致死案、5岁女孩失去双肾案、输血感染梅毒案、做人流致子宫失去案、医院输液致人死亡案、贩卖冰毒案(刀下留人),等等。
贩卖冰毒2600克,成功辩护保住性命(刀下留人)案情简介:秦某因贩卖毒品冰毒2600克(超过50克就可处死刑)被某检察院提起公诉,且秦某在此次被诉前已经是四进宫,三次是盗窃罪,一次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和毒品再犯,可以说他已是命悬一线,家里人对他已完全失望,不再为他请律师。鉴于其“可能被判死刑,家属未请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律师。经过精彩而有力的辩护,秦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住了性命。办案心得:本案当事人被指控贩卖冰毒的数量达2600克,根据相关规定,冰毒相当于海洛英,只要数量达50克,就可判处死刑,换句话说,当事人可以***毙520回了。而且,在本案案发前,当事人已经是四进宫,前三次是盗窃罪,第四次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应当从重处罚的累犯和毒品再犯。可以说,当事人已经是难逃一死。因此,本案的辩护方向不是少判几年,而是能否挽救其岌岌可危的生命。本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其家属沟通和阅读案卷中,发现了执法部门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并以此为主要辩护内容,进行了精彩而有力的辩护。最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判处了死刑,但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两年,在两年考察期内,当事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换言之,本次辩护非常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性命。本案亦告诫我们,“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秦某小时是个非常乘巧可爱的孩子,只是后来不慎交了个吸毒的女朋友,本来他是想帮女朋友戒掉毒品的,谁知道不仅没有帮成,反而自己也染上了毒瘾。“男盗女娼”,为了筹集毒资,不得不进行盗窃,后来又发展到了以贩养吸,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做手术失去双肾,成功代理令医院主动赔偿案情简介:7岁的周某由于左肾功能发育不全,导致不自主排尿,去了一家医院治疗,医生就说要切掉左肾,那样就可以把她不自主排尿的病治好,而且切掉左肾后还有一个健康的右肾,对今后的生活是没有多大影响。没想到,周某按医生建议做手术切掉左肾后,右肾被感染,也不行了。目前的情况为周某依靠肾透析维持生命,即使换肾成功也活不了多少年了。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帮其向卫生部门申请了医疗事故处理,最后该起手术被卫生部门认定医院的做法违反了诊疗程序,并建议医院处理相关责任人。在卫生部门的认定结果出后,医院主动联系我方协商赔偿事宜。办案心得:本案如果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胜诉率几乎为零,因为究竞该不该切左肾,以及右肾被感染是否是因为切左肾造成,这恐怕连专家也说不清楚。况且,医疗事故鉴定的人员都是在卫生系统抽调的专家组成,是否是医疗事故由他们说了算,律师只是帮助走程序,起不了多大作用。此外,申请医疗故鉴定的费用高达8000元。换言之,如果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最后结果极有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决定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过错入手,因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于是,本律师对当事人的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医院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有违反诊疗程序的地方,在收集完相关的证据后,我方向卫生局申请了医疗事故处理。之后,卫生局认定医院的手术有两方面存在诊疗程序错误,并建议医院处理相关人员。卫生局的认定出后,医院主动联系我方商谈赔偿事宜,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奠定了基础。
离婚上演夺子战争,成功代理为女方获得儿子的抚养权案情简介:徐某(女方)与黄某(男方)诉讼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都要求获得对唯一儿子的抚养权。女方委托本律师代理,最后法院判决儿子由女方抚养,并且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给女方。办案心得: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共同11岁的儿子黄小某由谁抚养。双方都强烈要求获得对儿子的抚养权。男方的父母都健在,黄小某是他们唯一的孙子,所以男方要求获得对儿子的抚养权,且无需女方支付抚养费。而女方则视儿子为其精神的支柱,也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但经济条件不如男方,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所以,本场诉讼将是一次恶战,女方获得儿子抚养权的难度很大。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分析案情,从儿子跟随母亲更有利于其成长为由,多角度为女方进行有力地辩论,最后,帮助其获得了满意的胜诉。
(原创作品,谨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答辩状答辩人(一审原告):白××答辩人就上诉人周××、黄××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答辩如下:首先,讼争的房屋原是广东省建设发展总公司所有,这一事实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07年城法民三初字1463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上诉人辨称讼争的房屋属于房管局所有是不正确的。而且,即便是房管局所有的房屋也不一定是公房。其次,本案一审判决支付上诉人按原公房租金标准清偿2006年4月至2010年6月12日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亦即要求答辩人承担了2006年4月至2010年6月12日近5年时间继续按原租金标准保持原租赁关系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受到拆迁安置关系的约束,一审判决已经保护了上诉人的租赁权近5年。因此,本案一审判决与越秀区法院2007年城法民三初字1463号判决、广州市中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53号判决判决是完全一致的。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认为2006年4月至2009年6月租金超过诉讼时效,答辩如下:答辩人从2006年4月取得讼争的房屋开始,就起一直通过诉讼和发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向上诉人主张其物权,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因此,上诉人认为租金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三、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三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答辩如下:首先,答辩人已经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并由房管局核发了房产证,是论争房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其物权理应受到保护。其次,公房是租金十分低廉的租赁房,是国家给予上诉人的福利,一审判决支付上诉人2010年6月12日前按照原先标准交纳租金,亦即要求答辩人承担2006年3月9日至2010年6月12日近5年时间基于原回迁关系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福利性义务,但答辩人只是一介草民,不可能无限期承担此义务。四、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四项“一审判决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一案不二诉原则”,答辩如下:在答辩人取得讼争的房产前,上诉人与原业主广东省建设发展总公司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答辩人获得房产后,上诉人也未与答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双方形成的最多只能是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答辩人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答辩人在诉讼中已经明确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一审法院已给予支持,判决上诉人另找住房,同时亦对上诉人予以照顾,给其二年时间的“找房期”。另外,一审判决支持至答辩人诉讼解除租赁关系之日即2010年6月12日止,上诉人只是按原租金标准交纳房租。因此,一审判决并没有违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亦没有改变2007年中级人民法院原租金不变的判决。答辩人取得包括讼争房产在内的33套商铺及住宅以来,除包括上诉人在内的2户外,全部都通过出售给原租户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物权。上诉人一直强占在答辩人的物业里,即不愿意购买房屋,也不迁走,而是占着要求享受一辈子按90年代公房标准交租的福利,造成了答辩人5年时间都无法实现其物权。试问,法院是保护公民的私有房产,还是保护强占私有房产的“钉子户”。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判决已经考虑到了上诉人是残疾人的事实,给予其长达两年的时间去另找住房和按90年代标准的低廉租金交纳房租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照顾。但是上诉人却没有感激一审判决给予的充分照顾,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白××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原创作品,谨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物资大厦17楼电话:(0763)6889033传真:3368009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欧景明、潘小松担任其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一、特别约定是违背原告真实意愿订立的条款一方面,该条款是被告在原告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上自行加上去的,原告从签订合同之日到向被告索赔前都不知道有该特别约定内容的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原告知道该特别约定,是不可能向被告购买保险的。因为原告车辆是属于××汽车客运站统一调度的营运车辆,营运路线是××汽车客运站——××,营运的对象是此路线上的普通乘客,××旅游风景区仅是车辆营运路线中停靠的一个点。很明显,该仅限于××旅游风景区内接送游客使用的特别约定,对该车辆是没有任何保险价值的,原告如知道该特别约定内容,是不可能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的。二、被告没有对特别约定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应对特别约定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特别约定的条款很明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排除原告获得赔偿权利的免责条款。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被告应对特别约定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二)保险单的“投保人声明”不能视为被告对特别约定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首先,“投保人声明”是被告用于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保险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是被告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事先拟定好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免责声明,是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被告以该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很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其次,保险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是属于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文字,该提示性文字只能引起投保人对有关条款的注意,如果被告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即使投保人注意到了,也不一定能够领会特别约定的真正含义,因此,保险单上仅印上有关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文字不应视为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三)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0日对上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作出批复,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对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律对保险人的强行性规定,是否履行了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人即被告,而不是相反,由投保人即原告来举证保险人未履行义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特别约定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了解释,否则应认定其未履行对特别约定明确说明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没有就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该特别约定免责条款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是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谢谢!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景明、潘小松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创作品,谨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物资大厦17楼电话:(0763)6889033传真:3368009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成×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罗健章、潘小松担任其与廖×、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一、关于朱×、廖×之间的借车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廖×是朱×单位的司机,与朱×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他们之间完全可以串通订立所谓的借车协议来帮助朱×逃避责任,从而损害原告的利益,换言之,他们内部签订的协议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而且,廖×当庭对该借用协议予以否认,称这是出事后朱×强迫他签订的。其次,该借车协议只有廖×一人签字,车主朱×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此,此协议不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协议无效,法院不应采信。因此,被告朱×主张其与廖×的车辆借用关系不成立,朱×作为雇主和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与廖×之间的责任分配应由他们之间自行确定或另行主张。二、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已经提供了单位的证明和工资单证明原告在单位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对于被告认为应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原告可以补充提交。至于被告称超过2000元就需提供纳税证明的抗辩,我们认为是否纳税这是单位和税局之间的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能说不能提供纳税证明就认为原告在单位没有工资收入。三、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原告在住院期间不可能无人护理,实际上原告住院期间是由其妻子和哥哥两人给予护理,由于原告的妻子和哥哥都是个体工商户,无固定收入,因此,我们按照当地请护工的标准予以计算护理费。四、关于营养费的问题原告因事故造成了粉碎性骨折,按医嘱加强营养是有利于其治疗,被告认为必须要大出血或7级以下残疾才能给予支付营养费显然对保护受害人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是不利的。综上所述,被告主张的借用协议因形式不合法不能成立,原告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其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合情合理的,应予以支持。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健章、潘小松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你好!具体要看受害人受伤的程度(是构成轻伤还是重伤),以及你弟弟在此案中的角色和作用,建议你们委托律师会见他以进一步了解案情
应该评得到十级伤残,赔偿额为本人工资12个月
叫律师帮手起诉离婚,离成了才收费
你好!是由责任人付,但责任人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替责任人付,不足部分仍由责任人付。
你好!可以向上级反映或通过诉讼解决
你好!正常借款逾期归还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侵权,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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