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士律师是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张洪士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0910942196,毕业于辽宁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修法律主办业务: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业务。在工作中,以诚信为本,有着精湛法律知识及多年执业经验为基础,热情周到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张洪士律师是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张洪士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0910942196,毕业于辽宁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修法律主办业务: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业务。在工作中,以诚信为本,有着精湛法律知识及多年执业经验为基础,热情周到服务。
2012年7月旬一天晚约7时许,王某在家附近被打伤,报案后经批准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是孙某所为,并对孙某刑事拘留,后被批捕,本人做为孙某的辩护律师,为孙某进行无罪辩护,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审理,该案经过初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开庭次数共计八次,最终判决孙某无罪。
本案中,张洪士律师代理被告张**,原告冯****在交通事故中被张**的车辆撞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日期长达784天,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洪士律师代理案件后,认为原告住院病历存在问题,并且导致其住院期限过长,由此直接导致被告支付大笔不应承担的费用,原告对此并不予以解决,后被告方要求对于原告住院期限,及此间的费用进行评估,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原告住院期限为150天,减少了634天数。由此导致被告少支付不合理费用近15万元。张洪士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冯****以某企业人员的名义要求赔偿不妥,后经调查得出,冯所在企业早已吊销营业执照,其所属身份不真实,由此也减少了近四万元被告应当承担费用。上述意见被法官所采纳。
在该案中,张洪士律师做为被告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审理。本案中,原告通过与被告签订相关的汽车分期销售合同,向被告出售三台重型运输车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项后,从原告处提走三台重型运输车,此后陆续按规定支付汽车贷款,截止双方发生争议前,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各种款项约50余万元,另有约50余万元未付。在被告进行办理车辆登记过程中,发现不能正常办理挂牌、上路手续,不能正常进行运输时,向原告提出上述情况,希望予以解决,然而原告并未解决,并将被告购买三台重型运输车辆中的一台强行扣留,并以被告不履行合同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剩余车款50余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在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合同证据,及各项费用证据,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证据进行论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车辆排放标准为“国二”标准,而原告向被告出售的车辆时,已实行“国三”标准,由此导致被告不能办理正常挂牌、上道手续,影响被告经营,并且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关于发动机合格证、发动机参数等等均存在相应问题,此案被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应支付原告各项诉讼请求费用。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回重审,然而一审法院又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无奈再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又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此次发回重审过程中,原、被告经一审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和和解协议,最终认认定涉案两辆重型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已支付的购车款不返还,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全部剩余购车款五十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放弃要求赔偿全部违约金,放弃要求全部赔偿滞纳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杨**故意杀害牛**案本案中,张洪士律师应牛**家属的请求,做为牛**家属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牛**生前与杨**素不相识,2013年8月在鞍山市某公园内杨**故意挑起事端,与牛****发生争执,杨**持碎玻璃瓶刺扎牛**颈部、面部、胸部等处十余次,经法医鉴定,牛**因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致左颈外静脉离断致大失血而死亡。在本案中,张洪士律师认为,牛**所受到的伤害,经实际分析可以得出杨**对牛**使用伤害手段是极其残忍的,后果极其严重,因为:一、杨**无端挑起事端被害人牛**平时遵纪守法,为人兼和,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与世无争,是一个受人尊敬的长者,与杨**无怨无仇,杨**自称是因牛**过错引起其愤怒,利用碎瓶子扎伤牛**,最终致牛**死亡,杨**这一说法没有事实根据,是其自己编造谎言,是为了混淆视听,掩盖事实,推卸责任,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目的。此前2004年5月16日17时许,杨**也自称**公共汽车司机车**、司乘人员王*对其有侵害而发生口角,也是用碎瓶子扎伤车**,当场造成车**重伤,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可见杨**历来以别人对其进行侵害为借口,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在本案中又如法炮制,推卸责任,嫁祸于受害人,两起案件起因过程是何等相似,由此看到杨**主观恶性是非常深,采用手段是非常恶劣。二、杨**残忍杀死被害人牛**杨**在杀害牛**过程中,被多名证人看到并作证,在此过程中,杨**将牛**打倒后并骑在身上,手持锋利的碎玻璃瓶向牛**的头部、上身进行疯狂的猛扎、猛划,造成牛**颈部、面部、胸部等处数十处扎伤、划伤,流血不止,据现场照片及各证人陈述得知,在凶杀现场留下了多处、大面积的血迹,牛**浑身受伤,流血不止,杨**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对于牛**彥纪痛苦、绝望的呼救视若惘闻,对于血腥的现场无动于衷,面对周围善良人们要求停止杀戮呼声,没有一丝一毫的犹豫和停顿,毫无人性地继续在牛**身上、头部进行疯狂扎划,直到牛**流尽最后一滴血,才结束残忍杀害过程。根据公安司法鉴定说明:(1)死者头面部分广泛不规则创口及条状皮肤划伤,左颈部见不规则创口及多处皮肤划伤,左颈部创口较深,见大量血性液体流出,解剖见颈部左侧浅深肌群广泛出血,颈外静脉离断约2/3,致左颈外静脉离断致大失血而死亡。(2)左额、颞及面部至左下颌有多处不规则创口,创深达到骨质。(3)左颈部见多处皮肤划伤,探查他腔较深,有大量血性液体流出。(4)左胸部见多处皮肤划伤,右部多处皮肤划伤,左背部肩胛见多处皮肤划伤。(5)左肩至上臂见多处创口及皮肤划伤,创口呈不规则。证明杨**杀害牛**手段的残忍,场面的血腥、过程的惨烈。从杨**杀害牛**过程看,杨**故意挑起事端,打倒牛**并骑在身上对牛**进行人身控制,接着对牛**身体进行疯狂的、连续的、大面积的、多处扎伤、划伤,制止牛**呼救,阻止他人抢救,直到牛**最终死亡,然后拿出早已准备好精神病证明材料,以图逃避法律制裁。结合此前杨**作案前科可以看到,首先故意挑起事端,并推卸责任于他人,接着对受害人进行疯狂侵害,对于他人生命当儿戏,残酷无情的杀戮,最后在案发后持精神病鉴定书减轻自己罪责,减轻法律制裁。整个过程是严密、连续的,作案手法相似、娴熟的,因此其杀害牛**目的明确,主观恶性极深。如果本案发生过程中,杨**能够面对牛**痛苦的求救呼喊有所同情,如果面对血腥、悲惨的场面有所警醒、如果面对周围人呼声有所良心发现,能够停止侵害并及时抢救,绝不能发生本案悲惨结局,然而杨**没有这样做,一丝一毫没有停止犯罪进程,因此一切的一切均无可挽回,所有的如果都化为泡影,面对牛**的死亡,即便其心目中的耶稣也不能使其忏悔,至今也没有听到、没有看到杨**真诚的道歉和悔恨。由此看出其主观恶性极深,令人不寒而立。综上所述,杨**无端杀害牛**,在很短时间内就无情的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完全丧失了人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现场之惨烈令人惊骇,用心之险恶令人胆寒,牛**的死亡令人扼腕长叹,牛**家属失去手足之痛苦无以言表,巨大的精神打击将永远存在,另外由于杨**有过犯罪记录,属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因此杨**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均采纳张洪士律师的意见,包括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的,造成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杨**作案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张洪士律师代理意见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
如你所述,应当支付抚养
对已经偿还部分进行分割
可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证据及主张
组织卖淫罪是重罪,还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婚内存款,查清后可要求分配
按物业合同办理,如果前任房主欠费由前任承担,前任不承担,由物业起诉前任房主。也可由你垫付,再起诉前任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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