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湘西州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个人理念:尊重事实,忠于法律。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被告人:吴XX,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XX乡XX村X组。被告人吴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12日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21日批准逮捕。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吴XX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3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吴XX在XX市财信大厦电信营业厅将工作人员粟XX摆在收银台上的一台黑色“酷派”9960型双卡直板触摸屏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2945元。2、2013年5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XX在XX市关厢门一电器门面内,趁老板杨XX不注意将其放在店内玻璃柜台上的“小辣椒”LA-I型黑色直板触摸屏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540元。3、2013年5月1日,被告人吴XX在XX县新兴手机城,将营业人员杨X的一台“三星7102”型双卡直板触摸屏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3990元。4、2013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吴XX在XX市商业城一网吧内再次偷东西时被管理人员发现并报警。审查期间,经鉴定被告人吴XX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审查事实一致。辩护观点:一、盗窃金额较大,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下。二、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此次事件的发生在于家庭监管不利,被告人及家属对于此次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示歉意,并保证在加强药物治疗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专人专管,杜绝被告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判决: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XX已刑满释放。田径律师二0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业主购买商品房,因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交付产权凭证,从而引发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开发商答辩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业主要求退还房屋及赔偿损失金额过高,故而双方协商未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予解除合同,开发商支付业主逾期办证违约金3万元。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有“强奸”民意之嫌,这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一、交付产权凭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亦不能免除;二、双方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且不违法。三、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意见解释》的规定,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产权凭证后一年内,开发商尚未交付凭证的,业主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不但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也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相违背。业主购买住房的目的即是取得产权凭证,在没有房屋凭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不合理、不合法,且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田径律师2013.10.13
公转自诉案件的一点思考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故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受害人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二审改判立案受理;此后,高院发回重审。几经波折,历经十年,当事人还在人民法院门口徘徊。对于公安机关的上述决定,并无非议。问题是,受害人对此不服,能否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案的问题。个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作出实体判决。理由:(一)、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决定即撤销案件决定书;(二)、司法鉴定仅仅作为证据材料,未经人民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应当通过开庭审理,不能以程序裁定的方式作出。(三)、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及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故受害人家属当然有权提出自诉。(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是自诉案件受案审查条件。对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241条(七)项规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五)最高院的《刑事审查参考》案例可作相关参考依据。我国系大陆法系,虽以法条、法典作为判案依据,但随着近几年来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来看,均有“应当予以参考”的硬性规定。虽然审判参考不是公布的案例,但从法理上讲,同样的案件,适用的法律理应相同,判决结果也一致。至少一个进入诉讼程序,一个不予受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金权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予以受案并作出判决)。基于上述,个人认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和条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否则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田径律师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2013.5.19
对于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若无新证据,原审法院能否判处原判刑罚?本律师在五年前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湖南省高院复核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公诉机关没有提交新证据,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三年前,该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对于本案,不即家属不服,本辩护律师亦存有不同意见,认为高院及最高院核准死刑过于草率。第一、从法律上讲,我国并未就该问题颁布全国性法律规定,但广东省高院内部文件中,有就能否判处原判刑罚做出解释,即不得判处原判刑罚。但该文件,仅仅限于广东省内部适用,而不适用于湖南省。只能怪被告人不是广东省的。要不,你就可以保命了吧,悲哀吧!第二、从法理上讲,证据仅仅是量变,未发生质变,相同的证据证实同一事实。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而制作的《发回重审提纲》中的疑问以及退查提纲中需要核实的疑点仍未解决,以同一证据判处原判刑罚,这是不是有点拿法律当儿戏了吧!建议国家尽快立法,不要让被告人的人权被无视,法律成摆设!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田径律师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需要区分公房或私房,还要看能否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鉴定。鉴定标准不一样。有工伤标准和一般标准。
需要鉴定伤残和三期时限等等。
协商退货或者投诉
起诉处理。原来已经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
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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