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文敏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410分的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办案技巧。担任多家知名公司长年法律顾问,擅长房地产、离婚析产、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拆迁安置补偿、特许经营、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仔细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祖文敏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410分的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办案技巧。担任多家知名公司长年法律顾问,擅长房地产、离婚析产、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拆迁安置补偿、特许经营、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仔细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官民一初字第1175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7X年X月X日出生,住云南省XX县XX镇XX村委会X村70号。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人:X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号。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人:祖文敏,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金星小区97001栋A101单元附3号。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人:祖文敏,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XX,男,汉族,197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XX县人,住云南省XX县X镇X村委会X村X号。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人:XXX,女,汉族,1965年8月1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531号9栋4单元18室。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达阵广场负责人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刘XX、余XX、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张XX、刘XX的委托代理人祖文敏、被告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09年9月14日,被告张XX驾驶云ALQ28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西冲口村前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17时20份许,被告张XX沿国道320线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将车辆驶向道路左侧,与被告余XX所驾驶的云AK3734号“宝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坐在该车上的原告受伤,两车局部损害的交通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张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余X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张XX所驾驶的云ALQ282号客车的车主系被告刘XX,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伤害,故诉请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400元、误工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28848元、交通费191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人民币120778.71元。被告张XX、刘XX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受伤后,被告张XX已为其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29655.28元。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应承担。其余主张有证据的予以认可,但我方对事故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愿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我方已垫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被告余XX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诉请的费用中,精神抚慰金已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不应重复主张。其余主张有证据的予以认可,但我方对事故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张XX驾驶的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个分项赔偿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2009年9月14日,被告张XX驾驶借用属被告刘XX所有的云ALQ28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西冲口村前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17时20份许,被告张XX沿国道320线由东向西以约45公里/小时的车速行驶至K2758+50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超越前方车辆将车驶向道路左侧,遇被告余XX驾驶的云AK3734号“宝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约41公里/小时的车速载承李XX和邓国安迎面驶来,张XX驾车采取制动避让不及,所驾驶车与余XX所驾车相撞,余XX、李XX及邓国安连人带车倒地,致余XX受重伤,李XX、邓国安受轻伤,两车局部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张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余XX承担次要责任,李XX、邓国安无责任。被告刘XX所有的云ALQ282号车已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9年9月16日至10月10日,原告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2010年2月8日至3月3日在该院再次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原告李XX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已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胫腓骨钢丝取出术”。目前遗留: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后左下肢丧失功能14.2%,原告此次损伤达十级伤残。需对症支持治疗、择期行手术取出内固定并定期复查。庭审中,各被告对于原告尚需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对原告主张的有争议的费用应如何认定支持?二、被告张XX、刘XX、余XX、大地保险公司对原告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之一,原、被告举证、质证、陈述观点及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治疗费、门诊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向本院提交:(1)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证明书2份、(2)出院证2份;(3)住院医疗收费收据2张;(4)门诊收费收据4张;(5)急诊收费收据2张,金额为6元;(6)云南省急救中心门诊收费收据1张,金额为120元;(7)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用药清单2份。2、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用品费。原告向本院提交:(1)推车费收据2张;(2)医药用品费收据3张,欲证实原告治疗期间支付推车费50元、医用品费63元、防褥疮垫费45元、拐杖费120元,共计228元。3、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向本院提交:(1)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证明书2份;(2)平安珠宝店证明1份;(3)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床鉴字第1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4、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向本院提交:(1)昆明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2份;(2)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场鉴定字第1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内容同上)。5、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交: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场鉴定字第1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内容同上)。6、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原告向本院提交:(1)租房合同1份;(2)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场鉴定字第1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内容同上)。7、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交通费票据35张。8、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原告向本院提交鉴定费发票1张。被告张XX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伤情鉴定书及发票1张,金额为400元;(2)急救费收据1张,金额为265元;(3)医疗费发票1张,金额为3990.28元;(4)收据1张,金额为25000元。以上证据,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确认此次事故致原告受伤残,产生的损失为:原告于事发当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三医院进行治疗,产生急救费265元、治疗费3990.28元,伤情鉴定费400元。事后两次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费49178.71元。另产生门诊费694元、急救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医药用品费228元、护理费为3360元、误工费9682.18元、残疾赔偿金28828元、后期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11466.17元。另,原告因伤治疗过程中,被告张XX已支付款项29655.28元。针对争议焦点之二,本院认为,被告张XX驾驶借用的、属被告刘XX所有的车辆,与被告余X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由被告张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余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因被告张XX所驾驶车辆已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首先应由承包机动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以下费用:残疾赔偿金28848元、护理费336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9682.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医疗费4000元(因此次事故还造成邓国安、余XX身体伤害,故本院酌情保留二受害人在保险赔偿额度范围内的赔偿金额,已另案处理),以上共计47190.18元。对于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损失64275.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由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张XX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余XX负次要责任,故应由被告张XX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余XX负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刘XX为登记车主,但其在此次事故中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66.1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XX人民币47190.18元;二、由被告张XX赔偿剩余部分64275.99元的70%,计人民币44993.19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9655.28元,尚需支付15337.91元;由被告余XX承担30%,计人民币19282.8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2711元,由原告承担211元,被告张XX承担1500元,被告余XX承担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长冷雨静人民陪审员方永春人民陪审员张驰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付宜禾
祖文敏律师的经典案例——李X、高XX诉刘XX法定继承纠纷本案疑点、难点:12岁男孩为何在父亲死后要起诉亲生母亲?亲生母亲为何丢下未成年儿子不管?孩子谁来监管?孩子的衣食住行谁来负担?叔叔于危难之时伸出缓助之手,自愿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案情简要:被告刘XX与被继承人李XX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原告小李,原告高XX系被继承人李XX的母亲,李XX的父亲早些年已去世。被继承人李XX于2010年4月2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死时没留遗嘱。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割以下遗产:①、交通事故赔偿款253845元。②、昆明市北效长地埂12幢3单元10号房屋一套。律师分析:原告小李系未成年人,在父亲出车祸死亡后一般情况下只能依靠母亲生活,但是小李小小年纪,却要状告自己的亲生母亲。肯定事出有因。后来祖文敏律师了解到,由于小李的母亲刘XX长期以来只管自己玩乐,经常外出游玩,外出前还将门锁换掉,导致小李无家可归,吃住无着落。刘XX没有履行其监护职责,对小李不管不问,不拿学费,导致小李小学毕业后无法上中学。钱XX是小李的亲叔叔,知道小李的情况后,将小李接到家中照顾其生活,供其吃住,小李也愿意与叔叔一起住。了解了以上情况后祖文敏律师还发现一个难点,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本案中未成年小李在父亲死后其母亲刘XX是当然的监护人,刘XX不能可既是被告又是原告的监护人。但是其母未能尽到抚养监护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祖文敏律师据此规定,到小李父亲李XX所在单位昆明市XXX公司请求指定钱XX为小李的监护人,该单位在了解事实后出具了指定监护人的证明,解决了原告小李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的问题。这样,原告小李就可以起诉母亲刘XX了。办案过程:祖文敏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到房管局调查房屋状况了解到昆明市北效长地埂12幢3单元10号房屋系李XX与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祖律师又到交警队查询李XX交通事故中的赔款数额及支付情况。庭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审理中祖文敏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一系列确实充分的证据,法庭也认可了钱XX是原告小李的监护人,祖文敏律师向法庭主张原告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还向法庭主张将房屋产权判给原告,交通事故中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归原告小李一人所有,法院采纳了祖文敏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被继承人李XX位于昆明市北效长地埂12幢3单元10号房屋归原告小李继承所有。二、原告高XX、小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刘XX房屋货币补偿人民币171860元。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53600元归原告小李和高XX继承人民币38600元;被告刘XX继承人民币15000元。四、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的王XX赔偿款,由原告高XX、小李各继承人民币62711.60元、被告刘XX继承人民币53752.80元;抚养费人民币13615元归原告一人所得;丧葬费人民币7209元归原告高XX所得。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盘法民一初字第12XX号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XXX厂工作,住昆明市XX小区XXX宿舍。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祖文敏,系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系昆明市XX公司失业人员,住昆明市X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XX,系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X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原告XXX诉被告1XX、2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祖文敏、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赖XX系原告和两被告的母亲。赖XX于2006年10月去世。留下的遗产被被告XXX一人占有。2009年初,原告才知道母亲留有遗产,多次找被告XXX商量,被告XXX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母亲遗产80000元;2、依法分割母亲遗留的张官营股份合作社的1股股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1XXX辩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的母亲就已去世,原告2009年7月才起诉,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是一名下岗职工,母亲在世时跟被告生活并由被告照顾,如果分割遗产被告应多分。被告2XXX辩称:同意分割母亲的遗产,由被告2XXX继承的份额自愿给被告1XXX。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赖XX系原告及两被告的母亲。被继承人赖XX生前一直与被告1XX居住。被继承人赖XX于2006年10月20日死亡。被继承人赖XX的配偶何X(系原告与两被告的父亲)于1997年11月1日死亡。被继承人赖XX死亡后在张官营股份合作社的股份,于2007年1月10日分红3000元;2008年1月7日分红3000元、土地补偿款34000元;2008年12月20日土地补偿款34000元;2009年1月7日分红3000元,共计77000元。该款由被告1XX领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明;被继承人赖XX与配偶何X的死亡证明;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1XX提交的证明及被继承人生前的部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有遗嘱,故产生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原告及两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同被告1XX共同居住,故被告1XX在分割遗产时可考虑多分。被继承人赖东昆遗留下的分红款及土地补偿款77000元及张官营股份合作社的股份,由被告1XX占40%,余下的60%由原告及被告2XX各享有30%。被告2XX当庭表示原将自己的份额给被告1XX,被告1XX的该行为视为赠予行为,本庭予以确认。被告1XX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遗产,在诉讼前双方并未实际进行分割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原告并未超过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被告1XX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1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XXX继承款人民币23100元;二、被继承人赖XX在张官营股份合作社的股份由原告XXX享有30%的份额、被告1XX享有7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XXX承担540元、被告1XX承担12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孙琳燕代理审判员魏云龙人民陪审员吴咏璇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国秀
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文件云公交〔2013〕8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各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2013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2、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的标准3、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013年4月26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1075元;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3884元;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417元;四、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561元;五、201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81元。其中: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018元;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695元;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218元;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275元;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223元;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585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223元;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891元;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63元;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337元;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045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06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72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09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08元;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287元;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839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016元;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93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级别开支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以下人员省外600300240150省内一类地区600300240150省内二类地区600300200100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伙食费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30元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年月日一、自年月日199211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五、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的,可以使用一张处罚裁决书。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公安机关复议的期限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六、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月日198721九、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只要求做到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十、人民法院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或者返还财产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调卷函日内将案卷移交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后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案卷退还公安机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调阅上述案卷,亦应当在结案后日内将案卷退还。
【法规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0年第162号【颁布时间】2010-11-29【失效时间】【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秦光荣?2010年11月29日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下列规章(一)云南省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2日云政发〔1986〕158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9日云政发〔1990〕19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1990年12月5日云政发〔1990〕220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4月26日云政复〔1993〕109号文件批准发布)?(五)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六)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七)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八)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九)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1994年1月4日云政发〔1994〕3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云政发〔1994〕265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3月7日云政办发〔1996〕45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14日云政发〔1996〕5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云政办发〔1997〕6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14日云政办发〔1997〕73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云政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7年7月2日云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云政办发〔1997〕202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1998年3月18日云政办发〔1998〕38号文件发布)?(十二)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10日云政发〔1998〕69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22日云政发〔1998〕109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云政发〔1998〕138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云政发〔1998〕168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7日云政办发〔1998〕182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4日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1998年12月7日云政发〔1998〕232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16日云政发〔1999〕9号文件发布)?(二十一)云南省乡(镇)供电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2日云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发布)?(二十二)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14日云政发〔1999〕171号文件发布)?(二十三)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2000年9月21日云政发〔2000〕152号文件发布)?(二十四)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2日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二十五)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2月27日云政办发〔2001〕34号文件发布)?(二十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2001年3月12日云政发〔2001〕34号文件发布)?(二十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二十八)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二十九)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3月23日云政发〔2001〕41号文件发布)?(三十)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2001年7月11日云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发布)?(三十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6日云政办发〔2001〕145号文件发布)?(三十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2002年1月23日云政办发〔2002〕12号文件发布)(三十三)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2002年3月18日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三十四)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4月3日云政办发〔2002〕31号文件发布)?(三十五)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2日云政办发〔2002〕68号文件发布)?(三十六)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2年7月12日云政发〔2002〕89号文件发布)?(三十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云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发布)?(三十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年8月18日云政发〔2003〕113号文件发布)?(三十九)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四十)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四十一)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4年3月5日云政发〔2004〕45号文件发布)?(四十二)云南省农业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发布)?(四十三)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2004年6月15日云政办发〔2004〕133号文件发布)?(四十四)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云政发〔2004〕127号文件发布)?(四十五)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2005年5月21日云政发〔2005〕81号文件发布)?(四十六)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6月1日云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发布)?(四十七)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7日云政办发〔2005〕225号文件发布)?(四十八)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3月27日云政发〔2006〕47号文件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好,向法院起诉离婚。
你好,配合派出所调查即可,不是你的责任谁也不会强加给你的。
你好,向城管监察举报。
你好,可以申请。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如非营运车辆建议按程序走。
你好,报110、120处理。
用户评价:还是要看当地银行的政策 是吧 ! 谢谢了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
用户评价:谢谢,祝你们节日快乐!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