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275878。深圳电视台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在私募股权基金(PE)、公司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相应的尽职调查、合同审查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熟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业务,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深圳华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格兰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哈里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思维敏捷,工作踏实认真,责任心强,为人诚恳。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证券投资
王海燕,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275878。深圳电视台嘉宾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在私募股权基金(PE)、公司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相应的尽职调查、合同审查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熟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业务,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深圳华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格兰达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哈里通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思维敏捷,工作踏实认真,责任心强,为人诚恳。
连云港之行此次连云港之行,给我的感觉真的是说不出来。用一句我在微博上的话来说就是:“道貌岸然的法官,和善的看门大爷,外在越优越的人内心越可悲”。为什么这样说呢?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的法官们,不受理案件的原因不是你的案件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是领导不同意,下属的心思全用到了领会领导的意思上,根本不顾及法律和事实本身,身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却不尊重法律,他们姑且这样,又如何让民众相信法律?我仅仅只是想做一个简单民事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还不是什么大案要案或者行政案件,他们不是政治敏感,是嫌麻烦。他们的时间不够?相反,早晨九点上班,中午十一点四十下班,下午三点上班,五点半下班,在仅有的每日五个小时零十分钟的工作时间里,除了零星的几个当事人外,他们做的事情是喝茶和看报纸,一个重要的财产保全就在这样的悠闲中被否定。执行难的问题使很多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新闻上更有人当街拍卖法院生效判决的书的事情,执行难真的仅仅只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客观现状?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在做什么?当然,他不会直接告诉你他嫌麻烦,他会告诉你,你的证据不充分,一个足够宽泛的借口,什么样的证据称之为充分什么样的证据称之为不充分?谁说了算?他们说了算。如果证据完全充分了大概就不需要法官审理案件了吧,随便一个老百姓看完所有证据后就知道谁赢谁输,法庭审理还有存在必要吗?法律为什么会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因为立法时考虑到情况紧急,当事人可能来不及准备完全所有的证据,所以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有可能会保全错误,所以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的制度。法律同样留了十五天的时间给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如果你的证据准备充分了就起诉,如果不充分就不起诉,如果不起诉,财产保全会在做完后的15天后自动解除。一个很灵活的规定,可以说法律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好笑的是我们的法院不理解,口口声声说要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们不理解,受不受理,不是看你的情况是否紧急,也不是看你是否愿意提供担保,是否有初步证据,而是内部的潜规则,当地的潜规则,他们认为不行,怎么样都不行,扔一个例如证据不够充分的借口,你找证据去吧,找来了什么样叫充分,什么样叫不充分他们说了算。在他们眼里,看到的已经不是法律和事实,而是另一层已经变了质的东西。说了这么多,我已不想再说那些道貌岸然的人,而是一些普通的人民群众,一位看门的老大爷,他的善良毫无造作,让我从心底感动。还有连云区委门口的那三位乐于助人的少年,他们是纯真的,但是我不知道若干年后的他们是否还保存着这份纯真,或者至少保存一点这样闪光的东西。还有在连云港辛苦奔波的的士司机们,他们是坦诚的,也是大度的。猛然发现一个事实: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是单纯的,也是最有包容心和具有最强抗压能力的群体。这就是当今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现状。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此外,林方清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综上所述,凯莱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开了不少庭,还是感觉不能尽善尽美,心理学大全有166种效应,我说的是第167种,叫做系统效应,就是说,系统的思维和工作习惯会让人避免犯错和逐渐增强自信。因此,为了使我说的这个系统效应诞生,我想系统地总结下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以求自励和共勉: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且核对好证据原件。虽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代为当事人出庭,但是不排除当事人想要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辩论或者想要旁听,因此在开庭前最好征询当事人意见,以免开完庭以后当事人对律师有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参与庭审,则要事先和当事人联系好证据原件的取得方式,方便庭审时质证;如果当事人要参与庭审则可以交待当事人开庭时带齐证据原件,对于证据较复杂的案件我还是建议提前与当事人核对原件较为稳妥;再次审查己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列明对方当庭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己方的证据虽然在立案时已经过了严密的考量,但是不排除有疏©的地方,况且有的证据本身存在缺陷。开庭前要准备好对方在质疑证据瑕疵时已方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不要在当庭被质疑时因δ事先准备而回答含糊或,回答含糊虽不会成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但也不足以让人信服。仔细审查对方的证据材料,找出©洞。证据©洞一般有种情况:1、当庭û有原件的证据一律存在©洞;2、证据之间存在ì盾;3、该证据所依附的法律已发生了变化;4、证据证明的内容与常理不符;5、证据已过了有效期限;质疑证据瑕疵有可能打乱对方阵脚,同时也可以使法官产生倾向性的意见,即便这种意见法官不会写在判决书中,但是会成为证据链中一个有用的环节。但是质疑时要注意,一定要清楚明白,直接指向案件的某个关键环节,我的ë病是话说得不够透彻,还有点话û说完的感觉,犹如隔靴搔痒,这样很有可能瞎æ活。当然,犀利是律师一生都要练习的本领。这个是开庭前最普通的准备工作,就是查询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ÿ以此做到说出的ÿ一句话都有理、有据,同时在收到对方反驳时也可以沉稳应对。列好法官可能会在庭审时问到的问题,尤其是双方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的焦点问题,并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准备好答案。法官在庭审调查阶段问到的问题既是法官写判决的依据,同时也代表了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前者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会问员工的入职以及离职时间,因为他要确定工作年限以此计算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后者例如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案件,法官问被告快处快赔确认书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此时法官的逻辑是,如果名字是你签的视同你对交警的责任分担û有异议,那ô既然有责任,自然要履行赔偿义务。这个问题可以看出是对原告有利。又例如公司解散案件中,法官问被告公司多久û有开股东会了?法官此时的逻辑是两年之内û有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则符合公司解散的理由,原告就是以这个理由提出诉讼的,这个问题自然是对原告有利。庭前准备好法官可能问到问题的答案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做到慢条斯理、有礼有节,即便遇到脾气不好的法官,也可以不卑不亢;同样,庭审时记下法官的倾向性问题对法官的大致判决思·就会有一定的了解。总之一句话,做得多一些,只会受益多一些。最后一个就是开庭的前一天要休息好,因为充足的睡眠会让人大脑的阿尔法电波达到最高状态,这样人的反应及记忆力都较睡眠不足都会灵敏,法庭上灵敏一些总是û有坏处的。
是的,现在民政局也有空白协议书,若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已协商好,可直接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去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不是,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房产为其父母出资购买,并只赠与一方所有!
你好,从08年1月1日起算,到你离职的时候,按照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给你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