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军律师,安徽大学法学院毕业,安徽省舒城县永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执业以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有独到见解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案件类型:工伤损害赔偿受理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承办律师:王庆军受理时间:2011年5月9日案情摘要:张某在朋友李某开的垃圾加工站打工,一干就是10多年,2010年10月23日,张某在工作中从高处摔倒导致颈椎严重受伤,治疗5个多月,支付理疗费9万多元。经评定张某构成8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律师建议:1、员工于用人单位一定要签订用工合同,否则发生赔偿争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要大费周折;2、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原告翁某雪诉称:2009年5月23日,原告在自家正在建设的房屋上从事建房工作,被告翁某松、付某用简易吊机在原告相邻的人家从事楼面(一层楼顶)浇筑工作,吊机为翁某松所有,被告付某操作简易吊机往楼面吊混凝土时,由于付某的操作不当,将身处自家房屋上的原告撞落地上,致使原告脸部与脖子等多处受伤,后被送入弋阳县人民医院住院50天,共花医疗费47263.82元。2009年9月4日,原告到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鉴定,原告受伤分别为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5333.8元、误工费5950元、护理费8680.2元、住院伙食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23485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87649元。被告翁某松辩称:一、房东翁某辉与翁某松系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是承包关系。本人经常浇楼,人员情况熟悉,是受翁某辉委托叫人来做事的,翁某辉为浇二层楼付款1000元,其中付工资720元,付吊机租金是280元;二、原告伤害不是本人造成的,不应担责,本人是受翁某辉雇佣;三、原告诉请部分缺乏事实依据,误工费天数应按98天,护理费应为50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付某辩称,原告诉求付某承担其摔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1.原告是为自家做房子而摔伤的,不是付某的行为造成的,原告没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的人体损伤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治伤病历只能证明受伤和治伤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受伤就是付某造成的。付某是雇员,雇员不应承担责任,因而付某不能作为本案被告;2.原告诉请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交通费没有凭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翁某辉辩称,我家房子是2009年4月左右建的,按照农村习惯,我将房屋地脚梁、楼面浇注工程承包给了有设备的被告翁某松进行施工,被告付某等人是翁某松雇请的,工资也是他发的,一天60元。原告从自家房屋掉下来与我无关,应找包工头,我承认发了烟、施工人员在我家吃了饭,但那是农村承揽,不能说明我与他们系雇佣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嘉定律师劳动工伤纠纷法院查明,原告翁某雪与被告翁某辉系兄弟关系。2009年4月,兄弟二人动工兴建相邻的二幢新房。被告翁某辉与被告翁某松口头约定将自家房屋地脚梁及楼面浇注工程交给被告翁某松完成,原材料由被告翁某自行提供。5月23日上午,被告翁某松为被告翁某辉浇一层楼面时,叫来了被告付某、辜某等人,约定每天工资60元。施工中,翁某松将简易吊机架在楼面阳台上,并安排没有实际经验的付某操作吊机。原告翁某雪在楼下搬东西时而路过施工地点,辜某曾提醒其不要随意走动。但原告翁某雪后又站在与翁某辉楼面平行的自家墙角上丈量房屋宽度。付某在操作吊机往楼面上吊混凝土时,由于操作不当,吊袋不慎碰到原告臀部,将原告翁某雪撞到楼下致使原告从自家房屋上坠落至地受伤,并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50天,用去医疗费47239.82元。后原告伤情经鉴定:其颈椎骨折,手术内固定治疗,构成九级伤残,其左额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是原告与三个被告之间以及三个被告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是被告付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三是三被告某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定及由谁承担。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翁某辉与被告翁某松、被告付某存在雇佣关系,三被告对原告形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翁某辉作为雇主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被告翁某松作为施工人安排没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付某操作吊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付某明知自己从未操作过吊机,有可能操作不当,却仍在施工过程中不当操作吊机,导致原告伤害,也存在重大过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翁某辉与被告翁某松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翁某辉不是本案雇主,故对原告不负责任;被告翁某松与被告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且被告翁某松、被告付某与原告之间成立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由于被告付某不存在重大过失,故由被告翁某松对原告承担雇主责任。原告翁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翁某松的赔偿责任。【评析】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对整个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对其中的事实通过调查取证、庭审调查等方式进行基本认定,并对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之后才是结合案情、事实、法律规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作出划定和裁判。就本案而言,对认定的事实并无争议,故在此不赘述。至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什么样法律关系、被告付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及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定,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结合本案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告翁某辉与被告翁某松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被告翁某辉口头约定将自家房屋地脚梁及楼面浇注工程交给被告翁某松完成,且由被告翁某辉自行提供水泥、沙石等原材料,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以按约定向被告翁某松支付的工程价款;而被告翁某松作为一个泥水工,以自己的建筑技术和利用其设备为被告翁某辉完成房屋地脚梁及楼面浇注工程并交付这一劳动成果,且对工程负瑕疵责任。被告翁某辉与被告翁某松之间形成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翁某辉作为定作人,他将自家房屋地脚梁及楼面浇注工程交给被告翁某松完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是本案侵权行为人,所以其对原告不负赔偿责任。其二是被告翁某松与被告付某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一般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导和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主提供劳动,并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有: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3.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员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主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4.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主的指示、监督。从本案综合情况来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被告翁某松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临时叫来被告付某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并由其向被告付某等人每天支付工资60元,被告付某按照被告翁某松要求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监督。为此,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其三是被告翁某松、被告付某与原告之间形成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依照该解释,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若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只有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被告付某作为雇员,接受被告翁某松的安排进行吊机操作,由于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在操作吊机时不慎将原告翁某雪撞到楼下,致其伤残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形成了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尽管可以认定被告翁某松作为施工人安排没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付某操作吊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就本案而言,对被告翁某松是否存在过错不需做法律上的评价。因为作为雇主他对其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其雇员导致了第三人的损害,被告翁某松作为雇主对其雇员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导致原告翁某雪的损害就应承担雇主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还在于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付某存在重大过失。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加以考量。简而言之,若作为一个专业人员犯了一个常人都不会犯的常识性错误则可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反之则不能认定。具体到本案,付某作为雇员不但不是专业人员,而且从未有过吊机的实际操作经验,要求其对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在其从事的雇佣活动中,他只是被动接受其雇主为其安排的工作进行吊机操作,由于没有经验,操作不当,不慎造成他人损害,只是犯了一个常人都会犯的非常识性错误。被告付某对整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不曾预见,更谈不上采取措施进行避免,实际上其持有的只是一般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此不能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不应与其雇主翁某松一起向原告翁某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对案件中存在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之后,又结合案情、事实、法律规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划定。最终可以认定被告翁某松、被告付某与原告之间成立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被告付某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与被告翁某松一起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由被告翁某松对原告承担雇主责任,即由被告翁某松一个人承担原告的损失。当然,由于原告在被告施工过程中不听劝阻,擅自站在危险位置,对损害结果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翁某松的赔偿责任。
案件类型:张XX诉李XX离婚纠纷受理机关: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时间:2011年2月23日承办律师:王庆军案情摘要:张XX于李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4月2日在城关镇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短暂相处,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李XX经常殴打张XX长达14年。张XX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办案过程:本律师接受张XX委托后,首先到城关镇公安分局调取公安机关2份询问笔录,该笔录证明张XX先后2次受到李XX殴打,最严重一次导致张XX肋骨骨折。然后找到张XX的邻居,通过说服,邻居同意出庭作证。一切就绪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有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0万元;四、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开庭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虽然矢口否认,但在证据面前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财产分割时被告已经将所有的9万多元存款取出,谎称由于经商,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离婚前从事任何项目投资。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请。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选择了诉讼离婚,但是由于对婚姻相关法规不甚了解,时常在离婚过程中陷入各种误区,现整理如下:误区一、认为哪一方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离婚当事人会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吃亏,其实不然,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破裂谁先提出离婚不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误区二、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实践中该条规定对离婚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很难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误区三、离婚就要返还彩礼。如果结婚时一方接受彩礼,结婚后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对方才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原则上彩礼无须返还。误区四、起诉就可以立刻离婚。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起诉到法院就可以很快离婚,事实恰恰相反,一般离婚案件,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6个月审结,这还是一审的期限。若有二审,超过一年是也是平常的事。当听说案子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能办结,有些人产生畏惧心理,说回去与对方协商协商。协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协商不下,对方又有意而拖着不放,不起诉,结果是:你最后还是必须回到诉讼的程序来——这个看似漫长的程序,实则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序。误区五、对方有婚外情就可以获得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只是限“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不能作扩大解释。只有上述几种情形才可以获得赔偿。对方有婚外情怎么办?是跟踪拍照?捉奸在床?实践中很难取证,即使取得证据也要考虑证据和的合法性、关联性。因此,不动声色、强忍愤怒,你最应该做的就是:收集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分多点财产回来,那才是现实的做法——因为这是你应得的部分,理应努力争取多点。舒城县专业离婚律师王庆军律师13225885838
离婚协议书男方:周xx,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女方:吕xx,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男方周xx与女方吕xx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七、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男方:(签名)女方:(签名)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联系人:王律师手机号码:13225885838一、查询范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六安市(包括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寿县、霍邱县)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黄山市二、查询项目:1、企业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查询2、车辆登记档案查询3、房产、国土档案查询4、车辆登记档案查询5、户籍、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三、服务流程:编辑包含以下信息的短信发送到13225885838手机上:A.委托人姓名、单位、收货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我们将按此与您联系并寄送查询文件;B.待查询企业注册工商局或档案存放地工商局(即保存待查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我们默认您提供的工商局即是我们调取外档(机读档案)的工商局,并且我们不提供在查询前先行确认该工商局是否是待查询企业注册工商局或档案存放地工商局的服务;C.待查询企业全称,我们将完全按此名称查询并且我们不提供模糊查询服务(即,如果我们在您提供的工商局没有查到与您提供的待查询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的企业的外档资料,我们并不会进一步查询与该名称相似的企业的外档资料,也不会核实该待查询企业的实际档案存放地工商局)。D:确认您的付款金额及发送的短信后的1-3个工作日按照你短息显示的内容查询,并将查询完毕的企业工商信息查询文件通过邮政快递(EMS单号将发送到您的手机上)寄出,在5-7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取决于邮政快递公司,个别交通不发达地区时间稍有延长)内您即可收到。如时间紧急需先行收传真文件的,请提前说明,我们将在查询到后第一时间传真给您。四、将服务费和邮政快递费(20元)存入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01314100057270户名:王庆军五、特别提示:因您在发送给我的短信中提供的任一信息有误或被查询企业没有年检,导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均不退款:A.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被查询企业信息;B.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被查询企业信息与您提供的有关信息不一致;C.您拒收有关文件的;D.其它不能实现您购买本服务目的的情形。2、鉴于在服务中多次遇到委托人提供的工商局错误,导致我们没有在该工商局查到待查企业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会要求工商局出具有效证明(不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很多工商局并不会出具这样一种证明),如果其拒绝出具证明,我们也仅通过恰当的方式告知您这一情况,而不提供该工商局没有待查询企业信息的书面证明文件。(请您在委托我们前仔细阅读本特别提示)
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信息即可。
受法律保护的,,不过要是担保公司破产,资不抵债你就损失了。风险是有的。
尽快报警,有交警部门认定责任。
直接起诉离婚
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定金可以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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