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律师河北大学本科毕业,现涿州市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执业。经业务钻研与实践对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积累了丰富经验。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愿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大多数车主认为投了所谓的“全险”就万事大吉了,那纯粹是自娱自乐的幻想,实践中车主理赔时经常会碰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答复(当然其实那些眼花缭乱的免赔条款都在合同里,只是哪个车主会研究那些晦涩难懂的合同内容呢),笔者把实践中容易碰到的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总结如下:1、商业第三者险中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商业第三者得到赔偿。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但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3、放弃向负全责的肇事者索赔的不赔如果车主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在对方,不能因为赶时间嫌麻烦或者其它什么原因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车主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强行打火所造成发动机的损坏,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因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其实大多数车主中有多少亲身驾车涉水的经验呢?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之外又搞出个涉水险,让车主掏米。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这个还是合理的,因为车主与修理厂此时存在的是合同关系。6、拖着没保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如果因为车主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它车辆相撞并负全责的,保险公司不会对此作任何赔偿。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不少车主会在买车后自己加装音响、电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装设备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赔偿。车主需要为自己加装的设备单独投保。8、被车上物品撞坏的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撞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9、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如果车辆发生事故,车主需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10、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如果车辆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走,车主只能自担损失。1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赔。
论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法律适用一、醉酒驾车的危害众所周知,酒精对人体神经具有麻醉作用,它足以使饮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在一定时间内被减弱,甚至丧失。驾驶机动车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酒后驾车则大大增加了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因此,各国都禁止酒后驾车,有的国家已经将醉酒驾车规定为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而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期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成都发生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佛山发生的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等,都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曾问题召开过新闻发布会中指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以下简称为案例指导)。在案例指导出台之前,酒后驾车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即在交通肇事罪的框架下解释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鲜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案例指导的出台为法院提供了可依靠的支持,对于随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南京别克案的张明宝、鸡西陆虎案的张喜军,法院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二、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一)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对醉酒驾车犯罪如何定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的,因此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应定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将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行为一律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扩大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种意见认为,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不宜一律定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个人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先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孙伟铭案的定性做了如下的论述:“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基于以上论述,醉酒的状态首先是饮酒人对自己醉酒状态的故意(明知自己饮酒后会失去或降低控制能力而积极的追求),即使行为人醉酒后也能够选择代驾以避免悲剧的发生。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本该认识到其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会造成对他人生命的伤害,然而,其对此漠然置之,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的安全仍然继续驾车行驶,以致肇事,冲撞车辆或行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此种情形之下,行为人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本人已经没有能力对这种危险予以控制,危险随时随地都会发生,却依然不管不顾、置之不理。这种状态,明显反映出行为人完全不计自己醉酒驾车行为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说,在目前《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这样处理是最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也最能有效惩治和预防醉酒驾车犯罪。
可以起诉男方支付
要看欠条上是否有还款期限了,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如需二次手术还应支付手术费。
逃逸和受害人生与死无关。
交警划分责任
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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